違法生產加工的后果,非法生產加工食品
河北柏鄉縣政府網近日發布處罰信息,內容顯示,河北柏鄉縣內步鄉馬村一小作坊因無證從事月餅加工活動且逾期仍不改正,被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罰沒2000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摘要如下:
2023年8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柏鄉縣內步鄉馬村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直接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當事人于2023年8月10日開始在柏鄉縣內步鄉馬村經營一家月餅加工小作坊,該經營場所面積約38平方米,北屋二間,其中西側一間為操作間,操作間內有烤箱兩臺,東側一間為操作臺,里面有封袋機一臺。隨即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并要求該單位于2023年8月27日前改正,我局執法人員在2023年8月28日,再次對當事人經營的月餅加工小作坊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仍未改正。當事人當時還是繼續從事月餅加工經營活動,隨即經我局主管局長批準,并于當日立案,由黃聚彬、薛瑞超2名執法人員做進一步調查處理。
經查當事人自2023年8月10日開始經營這家月餅加工小作坊截止被我局執法人員立案查獲時,收入600元。經營期間當事人未按規定辦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經執法人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證據一:現場檢查筆錄(共3頁)證明當事人在柏鄉縣內步鄉馬村經營一家月餅加工小作坊,未辦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的事實;
證據二:詢問筆錄(共2頁)證明當事人在柏鄉縣內步鄉馬村經營一家月餅加工小作坊及在檢查過程中具體情況;
證據三:身份證復印件(1頁)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證據四:有關照片(5頁)證明當事人經營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采用書面形式直接向當事人送達了柏市監罰告(2023)0103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陳述、申辨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辨和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直接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十二條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管理,小攤點實行備案卡管理。核發登記證、備案卡不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九條:“小作坊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領取小作坊登記證:一、申請書;二、開辦者、經營者的身份證明;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四、主要食品原輔料清單;五、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六、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復印件,無食品安全標準的提供生產工藝流程圖;七、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八、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小作坊登記證,并將登記信息通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依據《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之規定。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經營規模不大,經營時間較短,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較小的;”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適用于從輕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從輕處罰的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處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應受到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依據《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600元;(大寫:陸佰元整)
2、罰款人民幣1400元。(大寫人民幣:壹仟肆佰元整)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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