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罰隱形變異培訓!
教育部最近發布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規定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具體規定,并明確了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形式。《辦法》將于10月15日開始實施。
《辦法》提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總體要求。適用對象為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并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相關主體自覺遵守法律,共同反對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營造有利于學生成長的良好環境。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介紹,私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民辦學校)是民辦教育促進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一些黑機構”進行惡性競爭,導致低質量機構排擠高質量機構,擾亂行業秩序,損害了家長和學生的權益。
《辦法》第十七條詳細列舉了私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情形。規定未經審批且同時具備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有2名以上培訓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等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即構成私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對于這些機構,要求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辦法》第十八條明確了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形式: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形式有償提供校外培訓;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進行一對一”一對多”等形式的校外培訓;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提供校外培訓。對于有以上行為的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并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負責人介紹,未經批準私自開展有償的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存在許多潛在風險,如培訓環境不安全、培訓內容有害、超出規定范圍違反教育規律、從業人員對學生造成傷害、難以退費等。這不僅容易損害家長的權益和學生的身心健康,還可能導致整個社會陷入無益競爭的泥潭中。
《辦法》明確規定了多種情況下的重罰:對屬于中小學在職教師且培訓內容為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情況,以及在兩年內再次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情況,以及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時的情況,均會依法嚴厲處罰。
《辦法》明確了執行機關和管轄權限。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具體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分別對線下和線上校外培訓進行管轄。根據雙減”政策的相關要求,其他有關部門也將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此前,多個部門聯合發布了管理辦法,公布了2022至2025學年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名單,各地也公布了管轄范圍內的競賽活動白名單,未列入白名單的活動都屬于違規的黑競賽”。
上述負責人表示,這類黑競賽”普遍存在收費高昂、管理混亂、質量低下、售賣獎項和牟取暴利等嚴重問題,不僅增加了學生的負擔、影響了校外培訓治理的效果,還破壞了教育生態,同時也存在欺詐風險和侵害群眾利益的隱患,必須依法加以治理。
《辦法》的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私自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和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將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并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還明確了處罰程序,提升執法水平,注重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銜接,結合校外培訓執法實踐,明確了立案結案標準、調查職權、聽證告知情形、違法所得認定標準等,力圖規范校外培訓執法行為。(記者陳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