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意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批準,為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礦山安全生產準入管理
(一)嚴格控制災害嚴重煤礦的準入。不準新建產能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新建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原則上應按照采煤、掘進智能化的設計要求。
(二)嚴格管控非煤礦山的源頭。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學合理設置礦山。礦產資源勘查應達到一定程度,相鄰礦山的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應滿足相關安全規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除符合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在新設采礦權范圍內設立與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的采礦權。采礦許可證所載規模應是擬建設規模,礦山設計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基礎上充分考慮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在礦山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中進行科學論證并確定實際的生產建設規模。礦山企業應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建設和生產。
(三)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程序。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等礦山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應由省級以上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不得下放或委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制定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規范,對實質內容進行嚴格審查,不得僅對程序和形式進行審查。未進行一次性總體設計的礦山開發,原則上不得批準安全設施設計。一個采礦權范圍內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生產系統。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進行現場核查。
二、推進礦山的轉型升級
(四)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進行分類處置。對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而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越界開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許可證采礦且拒不整改的,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經過停產整頓仍達不到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使用應當淘汰的威脅到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且拒不整改仍然繼續生產建設的,或者經過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對長期停工停產、資源枯竭的礦山,對災害嚴重且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要積極引導退出。
(五)加快尾礦庫的閉庫治理。對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不再排尾作業、停用超過3年或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應及時進行閉庫治理并去除登記記錄。完成閉庫治理的尾礦庫,應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銷號,不得再作為尾礦庫進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礦。
(六)推動非煤礦山的整合重組。鼓勵大型礦山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礦山企業。推動同一礦體分屬于兩個以上不同開采主體的非煤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不滿足相關安全規定的非煤礦山,以及采用山脊劃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等企業進行整合重組,統一規劃開采、生產系統和安全管理。
(七)加快礦山的升級改造。推動中小型礦山機械化升級改造,推進大型礦山的自動化、智能化升級改造,加快災害嚴重、高海拔等礦山的智能化建設,打造一批自動化、智能化的示范礦山。地下礦山應建立人員定位、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聯絡、壓風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統。新建或改擴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原則上應采用充填采礦法,不能采用充填采礦法的應進行嚴格論證。中小型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不得同時具備四個以上的生產水平。尾礦庫應建立在線安全監測系統,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礦庫應采用一次性建壩方案。
(八)加強科技創新支撐能力。加強礦山安全科技支撐體系建設。加強礦山重大災害預防與治理研究,組織攻關關鍵技術。推動礦山信息化、智能化裝備和機器人的研發和應用。實施一批重大礦山安全科技項目。推廣和建設全國重點實驗室,提高礦山安全領域的科研水平。
三、預防和化解嚴重的安全風險
(九)建立健全礦山安全管理體系。礦山企業應建立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核心的標準化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嚴格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并進行分級管控,定期進行全員全面的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風險隱患清單,實行閉環管理。地方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推動企業提高隱患排查和整改質量,建立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對重大隱患進行持續監管和督促整改,并進行驗收。對于因排查整改不到位導致重大隱患依然存在或發生事故的情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十)加強重大災害治理。礦山企業應調查隱蔽的災害成因,實施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害等重大災害的分區管理和超前治理。將煤礦災害的等級鑒定納入安全檢測范圍,并及時公示鑒定結果。規范煤礦生產能力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對于露天礦山的采場和排土場邊坡高度超過100米的,應逐年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對于地下礦山采空區體積超過規定的,應及時進行穩定性評估。尾礦庫排洪構筑物每3年應進行一次質量檢測。
(十一)嚴格管理設備和設施的安全。完善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的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和監督機制。定期對于取得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標志的使用設備進行安全可靠性檢驗。建立礦用安全設備全生命周期的智慧監管平臺,并實行礦用設備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十二)規范非煤礦山的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礦山企業應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禁止將爆破作業專項外包。地下基建礦山的掘進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3家,大中型地下生產礦山的采掘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2家,小型地下生產礦山的采掘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1家。承包單位禁止轉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業項目。承包單位應派出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應具備相關的礦山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且禁止在其他礦山兼職。力爭到2025年年底,生產礦山應建立本單位的采掘(剝)施工隊伍或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進行管理。
(十三)加強停工停產礦山的安全管控。停工停產的礦山應制定整改方案,限制單班下井人數,同一作業地點控制在10人以內,并向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后方可進行整改作業。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對停工停產的煤礦進行監督駐礦,對其他停工停產的礦山進行巡查和盯守責任,并按照規定進行復工復產的驗收。如果因為監督檢查不力而導致停工停產期間繼續組織建設生產,將依法嚴肅追究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四)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和處置能力。提升礦山的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能力,加強對風險的早期識別和預警預報。在礦山集中地區應建立區域性礦山救援隊伍。將地下礦山和尾礦庫的頭頂庫”建立應急廣播等通信系統,以確保應急指令能夠及時傳達給影響范圍內的所有人員。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評估和修訂。每年汛期前,地方政府應組織尾礦庫頭頂庫”企業與下游居民進行聯合演練。對于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嚴禁人員在極端天氣下進入井下。
四、加強企業的主體責任
(十五)落實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礦山及其上級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要按法律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責任,增加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訓力度,及時研究解決礦山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礦山企業總部應加強對下屬企業的監督檢查,主要負責人要定期到生產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嚴禁下達超能力的生產計劃或經營指標。推廣使用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
(十六)完善安全管理機構。涉礦的中央企業總部和大中型企業應配備安全總監。地下礦山應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所配備的人員應具備礦山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應配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對于災害嚴重的礦山,應按要求配備專職領導人員、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進行災害治理。
(十七)加強安全基礎管理。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要求繪制和更新相關圖紙,并報送給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未經過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應每年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首次取得證書的地下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嚴格控制井下勞動人數,不得超定員安排人員下井作業,提高井下艱苦崗位的津貼。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礦山企業或承包單位對于欠薪應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五、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和部門監管監察責任
(十八)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嚴格落實礦山安全的領導責任,組織開展區域性礦山隱蔽致災因素的普查治理,嚴厲打擊非法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加強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對于礦山安全重點市、縣的黨政主要領導,要定期研究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并深入礦山井下進行督促檢查。實行市級、縣級地方政府領導包保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十九)落實礦山安全監管責任。各地區應堅持明確責任、履責盡責的原則,按照分級分類的原則,明確省市縣三級礦山安全監管執法的管轄權限,明確礦山和尾礦庫的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建立部門聯合執法和問題線索移交的機制,大力提高執法專業素養,切實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意愿和能力水平。中央企業所屬的礦山安全監管應由市地級以上的部門負責。對于尾礦庫的頭頂庫”,采深超過800米或單班下井人數超過30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邊坡高度超過200米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等高風險礦山的安全監管,原則上不得下放至縣級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礦山安全監察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在行業管理、業務管理、生產經營管理中一體推進礦山安全生產的各項要求,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指導。
(二十)加強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建議。完善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體制,地方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部門監督檢查,并提出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統籌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執法保障體系建設,推動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的實施,完善技術支持系統,建立完善的國家礦山安全智能化監管監察系統。
六、推進礦山安全的依法治理
(二十一)加強執法保障建設。推動修訂礦山安全法,制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并加強礦山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完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專業人才培養機制,提高待遇保障。加強在線監控聯網和礦山安全綜合信息化平臺建設,加強執法裝備保障。
(二十二)強化安全監督檢查。要求礦山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嚴格檢查執法,嚴禁以罰代管、罰而不管的情況發生。推動建立健全礦山安全生產案件移送、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對發現涉嫌犯罪的情況按規定及時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加強礦山領域安全評價、設計、檢測、檢驗、認證、咨詢、培訓、監理等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公開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違法違規信息公示制度、聯合懲戒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的原則。對于發現重大隱患后不進行處理處罰或跟蹤整改不到位的情況,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二十三)嚴格處理事故調查。對于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瞞報謊報重大及以下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要視情況提級調查。接到瞞報謊報事故舉報的情況,屬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組織核查。對于發生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礦山,應當停產整頓,在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
七、加強組織實施
(二十四)健全保障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并研究配套政策。要統籌資金渠道,加強礦山淘汰退出、尾礦庫治理、信息化系統、智能化礦山建設和安全監督檢查等經費的保障。應急管理部要牽頭建立礦山安全協調推進機制,將本意見落實情況納入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內容。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根據權限和職責,對于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不到位的情況,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以確保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部署要求得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