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稱,判決書稱,今年3月16日,陳姓士兵在執行夜間2時至4時的安全士官勤務,負責監管連隊設備物資及夜間安全警戒。他于當天2時37分許,覺得身體不適擅自進入輔導長辦公室內睡覺,等到同連隊中士要接替執行當天4時至6時的安全士官勤務時,在執勤地點沒看到陳姓士兵,尋找后發現陳姓士兵自輔導長辦公室走出。案件在通報后交由屏東“憲兵隊”移送偵辦。
該旅輔導長稱,夜間執勤時段僅安全士官1人執勤,如安全士官不在勤務位置,發生事情時即無法立即反應、處置,而且監控器也有錄下陳姓士兵當天2時37分進入輔導長辦公室,在連隊中士欲進入輔導長辦公室時,陳姓士兵才自輔導長室走出,估算他大概睡了90分鐘。
法官審理認為,陳姓士兵為志愿役軍人,竟在值勤時段在輔導長辦公室睡覺,影響軍隊紀律及營區安全管控,依“廢弛職務罪”判他3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即可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原宣告的刑期)9萬元新臺幣。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