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落馬的體育官員 如何防止體育領域腐敗?
專家指出,要防止體育領域腐敗現象,須從競技體制改革、國家隊運動員選拔、比賽獎金分配等環節入手,完善和制定相關法律
這些年落馬的體育官員
2012年6月13日,因操縱足球比賽收受賄賂,謝亞龍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2012年6月13日,南勇因受賄119萬余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2015年5月,國家體育總局自行車擊劍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國馬術協會副主席沈利紅被帶走協助調查。
2016年4月,河南省南陽市檢察院依法以受賄罪對潘志琛立案偵查。去年8月初中紀委發布消息,潘志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9月1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肖天受賄一案。南陽市檢察院指控,肖天先后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6萬元。
被譽為中國花樣游泳“掌門人”的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水球花樣游泳部主任兼國家花樣游泳隊領隊俞麗,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因受賄罪于今年5月一審被河南省方城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后俞麗表示不服上訴,該案目前正由河南省南陽市中級法院二審審理當中。
2014年11月,在中央巡視組向國家體育總局反饋巡視情況中,“圍繞賽事的行業不正之風反映突出,賽事審批和運動員裁判員選拔選派不規范、不公開、不透明”的問題被當作首要問題“一針見血”指出。此輪巡視后不久,已退休的體育總局花樣游泳部前主任俞麗隨即被有關部門帶走調查。記者日前經過多方采訪,獨家獲悉了俞麗案內情。
違規收受奧運“獎金”
1955年出生的俞麗,案發前系國家游泳中心花樣游泳部主任兼領隊,從事花樣游泳工作30余年。1970年,年僅15歲的俞麗便成為北京市體委體工大隊游泳隊運動員,1977年8月至1987年7月任北京體育學院游泳教研室教師。在1982年,國家體委派俞麗到日本學習花樣游泳,回國后,俞麗開始牽頭中國花樣游泳項目工作的開展。
作為中國花樣游泳的“創始人”,俞麗從1982年開始從事中國花樣游泳項目的工作,在國內花游界擁有很高的權威和話語權,1984年擔任國家花樣游泳隊教練,2002年擔任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花樣游泳部主任。在2008年奧運會上,中國花樣游泳女子隊在集體項目決賽中,完美演繹了一曲震撼人心的《黃河》,獲得了一枚寶貴的銅牌。
因國家花樣游泳隊中有兩名北京隊隊員參加,2009年,北京市體育局根據有關規定,給該體校下發了上百萬的教練員和運動員獎金。
在獎金分配環節,該體校校長余某找來分管副校長和花游隊領隊商量,決定教練組獎金總額中給俞麗20萬元。2009年8月的一天,俞麗到該體校視察工作。中午,眾人陪同俞麗吃完飯后,余校長單獨將裝有20萬元現金的手提紙袋送上,俞麗推辭一番后,拿著錢離開了。
北京奧運會結束后,各省市花游隊進入2012年倫敦奧運會備戰周期。北京市體育局也給體校下達了任務,要求和上屆一樣,爭取輸送1到2名隊員入選國家隊,參加倫敦奧運。為此,體校校長再三交代北京花游隊的主教練兼領隊王某,一定要和俞麗搞好關系,爭取有更多運動員入選國家隊。
王教練積極聯絡和維系著與俞麗的關系。最終奧運會入圍測試時,北京隊還是有兩名隊員因成績不理想被“刷”了下來,一名成績好、水平高的北京隊隊員保留在了國家隊,王教練也算完成了任務。
后來,這名隊員和其他國家隊隊員在倫敦奧運會上,一同摘取了花樣游泳集體項目的“銀牌”。北京市體育局的領導很高興,給體校下發了花游隊教練員獎金60萬元。
這60萬元獎金到位后,王教練和主管副校長商量,決定給俞麗20萬元。2013年4月,體校再次邀請俞麗到學校內部餐廳吃“慶功宴”,飯后王教練給俞麗送了20萬元“奧運獎金”。
業內人士指出,該獎金的性質是“北京市體育局對北京市花游隊教練員的獎勵”,而俞麗是國家體育總局的部門負責人,并不是北京市花游隊的工作人員,并不在獎金發放范圍內,俞麗領取該獎金明顯是“違規”的。
而事實上,早在2003年,國家體育總局就下發過文件要求,“不準接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以感謝、慰問、獎勵等名義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對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自收受之日起一個月內登記上交”。
國家體育總局黨組也專門下發文件規定:地方各級體育部門和有關單位一律不得以感謝費、過節費、代訓費、勞務費、獎金等各種名義向國家體育總局機關、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和國家隊其他教練員和科研人員贈送“紅包”、禮金。
協調隊員“引進”撈“好處”
作為體育大省,遼寧以前沒有花游項目,為了備戰在遼寧舉行的第十二屆全運會,遼寧省體育局要求下屬部門多“引進”幾個項目。為此,遼寧省游泳中心主任牛偉新(化名)找到上海市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史副主任“幫忙”,希望能把上海隊優秀的花游隊員交流到遼寧。
省市之間的隊員交流需要在國家體育總局對口的部門辦理交流、注冊手續。在北京天壇附近某烤鴨店,史副主任將牛偉新介紹給俞麗認識。三人見面后,史副主任去點菜期間,牛偉新給俞麗送上一張5萬元的銀行卡:“俞部長,為了我們遼寧交流隊員的事你沒少支持,在全運會上花游項目我們想拿到好成績,你還得多幫助。”俞麗也很客氣:“你們是東道主,我會盡力幫助你們的。”
之后,遼寧隊、上海隊辦理隊員交流手續,體育總局花游部初審后,俞麗簽字同意并上報至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批準。在俞麗的“關照”下,上海花游隊員被成功“引進”到遼寧隊參加比賽,比賽的成績計入遼寧代表團。
由于遼寧是東道主,全運會花游比賽前,省體育局領導要求遼寧花游隊至少拿到一塊金牌,這是個“死任務”,一定要牛偉新想辦法完成。而當時競爭對手是北京隊和四川隊,這兩個隊實力很強,牛偉新心里沒底,他就讓財務人員又辦了一張10萬元的銀行卡,在北京請俞麗吃飯期間送上,俞麗表示會盡力為遼寧提供支持和幫助。
2013年全運會開幕前,俞麗飛抵遼寧指導、觀看比賽。在酒店房間里,牛偉新再次送上一張10萬元的銀行卡,向俞麗請托“金牌任務”。在全運會花游自由組合項目比賽結束后,牛偉新認為有裁判給遼寧隊打分低,就提出申訴。俞麗召集仲裁委員開會研究,取消了給遼寧打低分的6名裁判的執裁資格。在這屆全運會上,盡管遼寧花游隊沒有拿到自由組合項目的金牌,但遼寧隊在花游雙人項目上收獲了一枚金牌,也算完成了省里交給的任務。
值得一提的是,從上海隊交流到遼寧隊的兩名花游隊員,不但入選了國家隊,還在2012年奧運會上取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績,遼寧省體育局給游泳中心發放了上百萬元的奧運獎金。而根據之前上海隊與遼寧隊的協議,運動員取得好成績后,遼寧的獎金還要給上海一部分。上海市游泳運動管理中心的史副主任,在收到遼寧的獎金后,又從中“提”出5萬元給了俞麗。
獎牌與切身利益相關
為了提高競技水平,廣東花游隊聘請俞麗為技術顧問,并每月支付3000元的“顧問費”,而俞麗也經常專程到廣東,對該隊的訓練進行幫助、指導。在十一屆全運會上,廣東花游隊獲得了第一名,拿到金牌后,廣東省某運動技術學院林院長給俞麗一次性送上5萬元的“感謝費”。
面對在奧運會、世錦賽上取得的好成績,廣東省體育局先后對廣東省花游隊的教練、隊員進行了不菲的獎勵,而林院長也把俞麗納入到獎金分配名單里,并向俞麗的銀行卡轉了30萬元的“獎金”。
廣東省某教練領隊在接受司法調查時表示,奧運會、全運會上能否取得好成績,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都有很大的關系,比如運動員、教練員的工資、獎勵、福利待遇等,同時也體現了該省的體育水平和工作成績。
上述教練還進一步指出,目前花樣游泳國家隊員的組成是從各省市中擇優錄取的,各省市都想讓自己的隊員進入國家隊參加訓練,并參加奧運會。入選國家隊的隊員在奧運周期內參加集訓,即使最后沒能參加奧運會,也能提高成績,并且是一種榮譽。如果參加了奧運會并取得了好成績,各省體育局就會對隊員和教練團隊進行獎勵。另外,奧運會成績也會自動帶入到隨后舉辦的國內全運會上,記入各省代表團的團體總分上,所以,各省都希望有自己的更多隊員進入國家隊。
“要入選國家隊,先要通過國家游泳中心組織的幾個月的大集訓,進行層層選拔,經過項目主管教練和國家隊主教練的認可;項目教練或主教練向隊委會提交初步入選名單,我是水球花樣游泳部主任,還是隊委會副主任,隊委會根據運動員綜合成績的排名,并結合運動員日常具體表現研究最終人選;最后,水球花樣部起草文件,層報領導批準后,運動員才能夠參加奧運會。”接受調查時,俞麗陳述。
左右隊員入“國隊”
據業內人士透露,在花游項目上,一些省市體育局會給下屬的花游隊伍下達“任務”或“目標”,要求力爭有運動員、教練員進入國家隊,并在奧運會、全運會及各類比賽中取得好成績、獲得獎牌;而各省花游隊向體育總局花游部輸送的,一般也是各省最優秀的花游“苗子”選手,但最終組成國家隊隊員的名額有限,在選手們水平相當的情況下,誰去?誰留?“花游掌門”俞麗的“話語權”格外重要。
比如一對來自四川的水上花樣游泳雙胞胎組合,曾在北京奧運會花樣游泳雙人自由自選決賽獲得第4名;在多哈亞運會上雙人和集體項目上奪取金牌;在倫敦奧運會花樣游泳集體項目上獲得銀牌。而據司法機關查明,為了拉近俞麗與四川花游隊的關系,自2007年起,四川省某運動學院以“領隊津貼”“獎金”的名義共計給俞麗送23.4萬元及1萬元消費卡。
相關司法文書顯示,利用國家花樣游泳部主任和國家隊領隊的職務便利,俞麗共涉嫌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154.9萬元,因受賄罪于今年5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清華大學法學院體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田思源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俞麗案所暴露出的體育腐敗現象和危害值得深思,“目前,我國體育法治現狀表現出‘四化’,立法遲延化、執法利益化、監督形式化和司法邊緣化等問題”。
“要遏制和防止體育腐敗,還須從競技體制改革、國家隊運動員選拔、比賽獎金使用監督等環節入手,及時修改體育法,制定《體育競賽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完善職業體育管理體制,改革職業體育運行機制等。”田思源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