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堅持以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為統領,堅決貫徹習主席“五個更加注重”戰略指導思想,根據軍隊《深入推進事業經費標準化建設總體方案》,按照武警部隊黨委首長“六個統一”“四個注重”決策部署,堅持標準制定、執行、評價、監督相統一,逐步形成全面覆蓋、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科學合理,集供應、消耗、管理于一體的機關經費供應管理標準體系,進一步優化經費投向投量,提高經費保障精準性和整體效能。
各級機關經費標準化改革應當堅持遵循規律、整體設計,任務牽引、水平合理,結構優化、分類管理的原則。
《方案》明確,武警部隊支隊(團)以上機關經費標準化改革主要建成兩類標準:
一是行政運轉費支出限額標準。
主要指維持各級機關運轉必需開支的經費,包括辦公設備器材購置費、辦公設備器材維修費、圖書資料文印費、郵政電訊費、會議費、集訓會審費、集中辦公費、咨詢服務費、經濟補償費和其他行政運轉費10項開支。
標準主要參照軍隊行政運轉費標準,結合機關編制大小建立。將行政運轉費從事業經費中剝離,能夠厘清行政運轉與事業建設開支界限,實現事業經費??顚S?,行政消耗性支出預算單列、集中管理、統一核算。今后,各級機關事業經費中不得開支行政運轉費有關內容。
二是項目經費支出標準。
主要是指機關事業部門為完成其特定的事業建設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在行政運轉經費之外發生的經費支出。
按照項目經費類別,主要建成經常性對下分配項目經費、國家和軍隊有明確標準的項目經費、統籌物資器材購置項目經費、其他項目經費4類標準,由事業部門按照要求制定支出標準或分配規則,明確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管理規定。標準建成后,能夠實現項目經費管理標準化,提高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和公平性。
《方案》要求,武警部隊各級機關經費標準化建設按照動員部署、標準制定、審核匯總和初步運行四個階段有序推進,從2017年1月1日在支隊(團)以上機關試行。
此前,武警部隊也頒發過一些相關規定,不斷規范部隊的經費管理。
武警部隊修訂頒發《差旅費管理規定》
武警部隊曾修訂頒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差旅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饭?章36條,就武警部隊人員出差審批管理、經費開支限額標準、結算報銷和違規處罰等事項作出明確規范。
《規定》強化了出差計劃管控。要求各單位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建立健全出差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出差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單位或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調整了經費保障標準。根據軍隊統一規定要求,適當調整了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級、住房標準,以及市內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行李托運費等限額標準,增加了在常駐地市區內因公外出誤餐補助限額標準。
完善了經費管理辦法。明確武警部隊差旅費實行限額管理、憑據報銷,定額包干、貨幣化支付的管理辦法;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照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出差人員須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如實提供和填報相關單據,嚴禁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
增加了違規懲戒條款。明確武警部隊人員因公出差要嚴格執行乘坐交通工具、住宿、伙食等限額標準;對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超限額食宿的,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對違反規定報銷個人探親游覽費用、虛構出差虛開票據、轉嫁報銷差旅費的,追繳違規款項,并區分不同情況給予處罰。
武警部隊出臺辦法從嚴管控培訓班經費
武警部隊曾頒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培訓班經費管理辦法》。《辦法》共22條,對武警部隊培訓班的計劃管理、開支控制、結算報銷和違規處罰等事項作出明確規范。《辦法》的頒發對于控制培訓班數量規模、節約培訓資源、嚴格經費管理、促進部隊風氣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明確了培訓承辦機構,武警部隊培訓班通常依托院校、訓練機構承辦;院校、訓練機構無法承辦的按照培訓班批準權限報批后,可以依托內部招待所舉辦,但一般不得超過七天;武警部隊無條件組織的,可以依托軍隊、地方培訓機構進行。
《辦法》理順了經費保障渠道,由武警部隊統一舉辦的培訓班所需經費,按照標準納入公務事業和裝備維修管理費決算保障,院校、訓練機構和內部招待所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任何費用;其他培訓班所需經費,由舉辦單位和部門依據培訓規定標準,編制培訓班經費預算,納入相關經費保障。
對3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班,區分武警部隊院校(訓練機構)、內部招待所和依托軍隊、地方培訓機構3種形式,逐項細化明確經費開支范圍。
建立了相關經費標準,區分培訓時間和人員類別,明確了在院校、訓練機構舉辦培訓班的經費保障標準;區分招待所管理性質,明確了在內部招待所舉辦培訓班的經費限額標準;區分授課人員級別,明確了講課費支付標準。
完善了管理措施手段,規范經費預算、支出和結算報銷等經費管理辦法,推行經費開支公開公示,明確經費支出禁止性條款,設置違規懲戒措施,對無計劃、無預算、超范圍、超標準開支培訓班經費和違規報銷等行為,區分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處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