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的這份犯罪指控,被告人朱歡林在法庭上并不認可,朱歡林稱,從四軍二年前拉走公司價值180余萬元貨物后,至今僅付20余萬元,此后,人就消失不見了,電話也打不通。期間,經中間介紹人多方打聽,轉達將要以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時,從四軍怕吃官司,又施以圈套,強行發給公司庫存了多年的一批劣質羽絨服,此后又杳無音信。在材料供應商多次催促要求三方見面,核對賬目的情況下,我決定到公安機關反映情況,同時下定決心要找到從四軍核對賬目、處理劣質羽絨服事宜。2015年1月1日,在長達2年之后,我們四個人,在宿州尋找十多天見不到從四軍人影的情況下,終于當天晚上總算找到了從四軍,經反復協商后,從四軍同意跟我們前往桐鄉對賬。因此,帶從四軍到浙江對賬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正當行為。
就朱歡林及司機沈東暉非法拘禁從四軍一案,朱歡林家屬表示,這是典型的違反法律規定,濫用司法職權行為!在沒有案件管轄權的情況下,將民事司法管轄的經濟糾紛,當做刑事案件偵辦、審判,從而達到強迫外地債權人放棄150萬余元的巨額合法債務,為當地商人從四軍謀取巨額非法利益,這么巨大的非法利益到手以后,從四軍肯定不敢獨吞!因此我們有理由懷疑案件從偵辦到審判,有關辦案人員肯定涉嫌利益輸送和司法腐敗!
針對此案的司法‘管轄權’問題,被告人朱歡林的代理律師---北京中視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玉祥表示,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公檢法三機關,對于所謂的朱歡林‘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均無司法管轄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所謂的“非法拘禁”地在浙江省桐鄉市崇福鎮瑞麒大酒店,嫌疑人也居住在浙江省桐鄉市崇福鎮,因此本案的發生地、管轄地都應當是浙江省桐鄉市崇福鎮。
二、公安部,《公安機關關于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本案的受害人從四軍第一次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公安分局埇橋派出所作筆錄的時間是:2015年1月4日9時58分,而第二次在浙江省桐鄉市公安局崇福派出所作筆錄的時間是2015年1月2日10時37分,且浙江省桐鄉市崇福鎮是所謂的“拘禁地”、主要“犯罪地”,因此,本案的管轄權只能在浙江省桐鄉市公安局崇福派出所。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案的嫌疑人朱歡林因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于2013年11月16日被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有判決書為證,因此本案正發生在服刑的緩刑期間,管轄權只能在浙江省桐鄉市。
李玉祥表示,在接受朱歡林法律委托,并查閱所有卷宗后,就向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在補充偵查期間又向埇橋區公安分局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并建議埇橋區公安分局嚴格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杯七十二條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浙江省桐鄉市公安機關移交案件;在埇橋區法院受理此案后,第一時間辯護人就提出了書面管轄異議,安徽宿州埇橋區人民法院在明知自己沒有審判管轄權的情況下,強行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律層面讓人根本無法理解!
在被告人朱歡林提供的材料中,記者翻閱到有一份關于移交情況的說明的材料。文中表明,2015年12月25日,埇橋區派出所依據埇橋區人民檢察院(2015)埇檢刑建字第86號,將朱歡林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卷宗移交給桐鄉市公安局。桐鄉市公安局認為該案件由檢察院之間移交更為合適。故拒絕接受移送。
2016年3月29日,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依據程序對此案做了兩個多小時的詳細審理,但因朱歡林的辯護律師當庭提出非法證據被除,暫時休庭。2016年5月31日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依據程序對此案再次進行了審理,但當庭并沒有宣判。當事人從四軍及其家屬不知什么原因,兩次開庭均沒有一人到場。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
本報將對此案的進一步審理情況繼續跟蹤,并予以關注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