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該院公訴科在辦理小戎和小冉涉嫌盜竊罪一案時查明,兩人為在校學生,作案時均不滿18周歲,雖觸犯刑律,但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誠懇,確有悔罪表現。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在充分征詢小戎和小冉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公安機關和學校意見后,2015年4月27日,該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1款的規定,對小戎和小冉作出了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為六個月。
決定作出后,該院承辦檢察官對二人進行了追蹤幫教,分別聯合社區、學校、家長簽訂了幫教責任書,對他們的學習情況和日常生活進行跟蹤考察,共同進行幫教和監管。在考驗期內,二人每月上交匯報其思想、學習、生活等方面情況的總結。承辦檢察官除了定期談心以外,還通過組織公益勞動等活動強化幫教效果,促使二人內心真正悔改。
在宣布對小戎和小冉不起訴決定的當天,安陸市關工委副主任陳光德,該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任晉紅與兩個年輕人面對面地懇談,語重心長地叮囑二人要把握好改過自新的機會,輕裝上陣,好好學習,全力迎接2016年高考。二人當場表示,一定會放下思想包袱,珍惜這來之不易的機會,全身心投入學習,將來更好的回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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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不起訴又稱暫緩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根據案件性質和情節、犯罪嫌疑人年齡、一貫表現及其悔過態度等,認為暫不提起公訴有利于矯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歸社會;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質方面得到補償、使其被侵害的權益得到修復,則暫時不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而是設立一段考驗期、一定條件,責令其在期限內履行設定條件內的義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期限內履行了相應義務,并且沒有發生法定撤銷的情形,期滿后就不再對其提起公訴,否則就將對其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