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規范司法解釋 制定須經八道程序
中新網北京1月11日電 (馬德林)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新修訂的《司法解釋工作規定》(簡稱《規定》)?!兑幎ā访鞔_司法解釋制定要嚴格經過立項、調查研究并起草司法解釋意見稿等八個程序。
《規定》強調,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只能由最高檢作出司法解釋。同時,司法解釋工作應當主動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根據《規定》,一項司法解釋的制定要嚴格經過八個程序:立項;調查研究并起草司法解釋意見稿;論證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提出司法解釋審議稿;提交分管副檢察長審查,報請檢察長決定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核稿;簽署發布;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規定》建立了司法解釋的評估機制,規定最高檢應當對地方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執行司法解釋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組織對有關司法解釋的執行情況和施行效果進行評估。同時,《規定》要求,最高檢應當定期對司法解釋進行清理,并對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進行匯編。
《規定》明確了司法解釋制定的形式及相關適用情形。按照《規定》,司法解釋采用“解釋”“規則”“規定”“批復”“決定”等形式,統一編排最高檢司法解釋文號。對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解釋”“規則”的形式。對檢察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辦案規范、意見等司法解釋,采用“規定”的形式。對省級檢察院(包括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檢察院)就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批復”的形式。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采用“決定”的形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