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蹲人家門口算騷擾嗎(分手被糾纏的警察管嗎)
——家庭暴力的事實對家庭糾紛產生什么影響嗎?
——家暴事實一經固定,則可能引發后果:少分夫妻共同財產;支持損害賠償款;影響撫養權判決。
問:曾經同居的分手戀人,是否受到保護?
答:是的。附案例。
(2020)湘1103民保令12號民事裁定書
(2020)湘1103民保令12號民事裁定書
除此以外,還保護:
家庭成員及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家庭成員、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以及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撫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廣東省實施<反家庭暴力法>辦法》2020.10.1實施
1、證明施暴事實:記錄施暴過程的音視頻、施暴者回憶或提及施暴事實的音視頻、受害者的傷情照片及就醫材料、受害者對外求助的記錄(向婦聯、公安、民政部門等)。
2、證明傷情結果:就醫記錄(掛號單、醫生診斷證明、檢查單及報告、傷情鑒定)。
3、公安求助材料關注——告誡令/告誡書(后文詳述)
4、其他證據:治安調解協議(公安)、視頻(公安)、公安/婦聯/第三方機構就家暴事件發生出具的證明書/情況說明、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家庭暴力案件危險性評估量表/家庭暴力危險告知書、第三方機構出具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建議書等等。(本段來自律協培訓課程)
《告誡書》——對于有家暴行為(不要求嚴重程度),公安部門可以對施暴者出具長期有效的《告誡書》,禁止其實施家庭暴力。《告誡書》本身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
《人身安全保護令》——對于遭受家暴或面臨家暴的現實危險時,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出具有效期最長六個月(可申請延期)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暴;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但《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必然證明家暴的事實。
至于特定情形下如何選擇以及如何獲得《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意見。
向公安部門求助:請求制止暴力、預防發生家暴
向婦聯求助:鏈接援助資源、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向民政部門求助:請求臨時庇護、救助;申請撤銷施暴者監護人資格
(全文完)
如果您的情況更復雜,歡迎垂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