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xué)生掏鳥案逆轉(zhuǎn) 被告人家屬稱,公安是在“釣魚執(zhí)法”
閆愛民期待有人把自己抓進看守所。作為河南“大學(xué)生掏鳥案”被告人的父親,不久前他到檢察院自首,稱其向有關(guān)辦案人員行過賄賂。原本覺得這次舉動會以悲劇收場,但現(xiàn)在并沒人再理會他。
最近,他幾次問檢方:“我什么時候進去?”得到的回應(yīng)是“別鬧了”。至此,“掏鳥案”第一季和第二季基本結(jié)束。閆愛民除收獲大量輿論聲音外,案件本身絲毫沒受影響。
目前,“掏鳥案”又迎來第三季。民主與法制社記者獨家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被告人閆嘯天、王亞軍雖有違法行為,但司法機關(guān)疑似存在違規(guī)辦案。兩名被告人的父親說,公安機關(guān)定案時只依據(jù)了嫌疑人口供,真正的作案地點以及掏鳥數(shù)量等均與事實不符。
該案現(xiàn)在的代理律師付建透露:“公安機關(guān)甚至沒到過案發(fā)現(xiàn)場。”眼下,“掏鳥案”當事人家屬并沒期待能得到無罪判決,他們只希望案件能進入再審程序,“以維護法律公平”。
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師和閆愛民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此案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檢方已登記。
“案發(fā)地”被指有誤
閆嘯天和王亞軍前后共獵捕過兩次燕隼。燕隼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4年7月28日,他們被河南省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最終法院判處閆嘯天10年6個月徒刑,判處王亞軍10年徒刑。
該案,首先被質(zhì)疑的是案發(fā)地點。在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中,閆嘯天和王亞軍的捕鳥行為,全部發(fā)生在輝縣市高莊鄉(xiāng)土樓村。這里是閆嘯天居住的村子。
檢方資料顯示,閆嘯天和王亞軍首次捕鳥時間為“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以及2014年7月27日。輝縣市人民法院依據(jù)檢方指控信息審結(jié)了該案。在各媒體報道中,對相關(guān)細節(jié)描述,也是如此。
閆愛民和律師對第二次捕鳥并無太大質(zhì)疑。主要質(zhì)疑為第一次。在有關(guān)該案司法資料記載中,閆嘯天和王亞軍首次捕鳥時,只有他們兩人。可據(jù)記者調(diào)查,當時至少有7人在場。
除閆嘯天和王亞軍外,現(xiàn)場還有他們的玩伴郭某豪、郭某亞,以及郭某亞的姨夫閆某正,以及另外兩個小孩。記者分別采訪到了郭某亞與郭某豪,二人確認第一次掏鳥地點為高莊鄉(xiāng)高莊村,并非判決書中的土樓村。
高莊村是王亞軍家所在地,距土樓村有2公里左右路程。具體時間兩人都記不清了,“只記得是7月份。”郭某亞說。當時郭某亞、郭某豪都在郭某亞家中,中午一點多他們吃過午飯,接到閆嘯天電話,說去河里游泳,隨即二人共同前往。
在高莊村,他們看到閆嘯天、王亞軍還有幾個圍觀掏鳥的人。郭某亞說,鳥窩在他姨夫家門前一棵很高的楊樹上。他們從姨夫家借來了木梯子,王亞軍順著梯子攀爬到樹上,才將鳥掏下來。
其他的圍觀人士也向記者確認了掏鳥的確在高莊村。對于法院判決所稱的土樓村,圍觀人士均不認可,“在哪就是在哪,案子這么大,公安局來調(diào)查下不就清楚了?”圍觀者還說,警方一次也未找他們詢問情況。
所有圍觀者表示,如果案件有重審可能,愿意到庭作證。“即使有人給壓力也會去。”郭某亞、郭某豪也說。另據(jù)判決書顯示,閆嘯天和王亞軍掏鳥地點在“樹林”。可他們掏鳥的地方是村民聚集區(qū),周圍只有零散的幾棵樹。
當初涉案的那棵樹已被砍掉。目前,現(xiàn)場只有一截樹樁裸露在外。到底有幾只鳥?關(guān)于第一次獵捕的燕隼數(shù)量,目前也有分歧。
輝縣市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閆嘯天和王亞軍獵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余10只,有7只賣到鄭州,1只賣給一名叫贠榮杰的人,還有2只賣到洛陽。
據(jù)圍觀掏鳥過程的郭某亞、郭某豪回憶,當時他們看到的有4只或5只,“具體記不清了,但絕對不是12只。”郭某豪清楚記得,王亞軍掏下來的是雛鳥,“白色的,毛茸茸的,誰都不認識,也沒有聽說要賣鳥。”
郭某亞、郭某豪還證實,鳥被掏下來后,直接送到王亞軍家中,隨后他們前去河中游泳。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閆嘯天卻稱他們第一次掏了12只鳥。
對于這個數(shù)量,郭某亞、郭某豪均稱不能理解。今年5月25日,該案代理律師付建,在河南省第二監(jiān)獄專門就這個問題詢問過閆嘯天。
除付建外,閆愛民和兩名警察也在場。在律師出具的詢問筆錄上,閆嘯天寫道:“第一次只掏了6只鳥。”對于律師提出的為何開庭時承認捕鳥16只(注:閆嘯天和王亞軍第二次掏鳥的數(shù)量為4只)?
閆嘯天稱:“在森林公安錄口供時,我一開始說6只,公安說我們(指王亞軍)口供不一樣,把我們倆叫到一塊,最后錄口供錄成16只,公安說弄幾只鳥不是什么大事。”
付建感慨說:“他倆沒想到這種案件,是以鳥的數(shù)量定罪量刑的。”
另外,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向鑒定機構(gòu)只送檢了5只鳥。其余的十幾只并沒司法鑒定,“也就是說,那些鳥是不是保護動物都難講。”付建說。
記者注意到,法院在該案中雖然認定了有7只燕隼被賣到鄭州、2只燕隼被賣到洛陽,但這兩個地方的買鳥人是否受到懲處,以及鳥的去處,案件中并沒顯示。
按照刑法規(guī)定,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應(yīng)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買了1只燕隼的贠榮杰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顯示,2014年7月26日,閆嘯天還從河南平頂山市人張瑜琦手中購買了一只鳳頭鷹,鳳頭鷹也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張瑜琦的行為,也符合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標準。”付建稱。但該案中,他的身份僅是證人,判決書中并沒顯示受到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