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開離奇證明 派出所沒有職責和能力開具此類證明!
農民工周電軍,自訴在北京市順義區北小營運成水泥制品廠打工期間被砸致殘,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將水泥廠訴至法院索賠85萬元。庭審期間,水泥廠卻拿出一張轄區派出所開具的證明,稱周電軍是去水泥廠辦理業務時受傷,并非水泥廠工作人員。這張證明不但受到原告律師的質疑,法學專家也認為,派出所沒有職責和能力開具此類證明。
觀點
原告律師:質疑派出所證明合法性
周電軍的代理律師尤寶柱對派出所證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表示質疑。
“按照證明上寫的日期,也就是說周電軍出事當天,派出所就開出證明否認周電軍是水泥廠員工,這樣做的目的和意義何在?按照常理,應該是發生糾紛或者訴訟后,水泥廠才會找派出所開證明,落款日期不應該是當天。”尤律師說,該證明僅寫了“經查”二字就作出了判斷結果,那么民警何時接到誰的報案、何時處警、如何調查的、是否有調查筆錄等、是否有詢問當事人、辦案民警是誰等都不清楚。“周電軍出事后馬上被水泥廠老板派人送到醫院進行手術,在ICU病房搶救了兩三天,這期間和之后都沒有民警聯系過他,調查難道不需見受害的當事人嗎?”尤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