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員工返聘申請書-關于退休職工返聘申請
退休員工返聘的情況并不鮮見,比如一些技術骨干、管理干部等等,即便是到了退休年齡,也仍在繼續發光發熱!但退休返聘人員的用工涉稅問題,你真的做對了嗎?
日前,就有一則關于“退休返聘人員未繳個稅被罰”的典型案例:
01
返聘退休人員未繳個稅,被罰100多萬
案例回顧:
2015年5月,北京市西城區稅務局稽查局(現為第一稽查局)對某學會的涉稅情況實施稅務檢查并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
第一稽查局發現該學會2011年-2014年8月未與離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務雇傭合同,未按規定按照勞務報酬稅目代扣代繳離退休返聘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共計1005484.21元,并于2017年10月對該學會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違法行為處以1倍罰款共計1005482.21元;
此后,該學會不服,并于2017年11月16日向西城稅務局提起行政復議。
2018年2月9日,西城稅務局對其作出“維持被訴處罰決定”;
該學會仍舊不服,并先后向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已審理終結)提起上訴,最終結果:維持一審判決,駁回該學會訴訟請求。
本案中,各方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
1. 被訴處罰決定認為該學會為涉案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是否正確;
2. “以勞務報酬所得”作為應稅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否正確;
該學會觀點:
A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A)是該學會的下屬機構與事實不符,由此界定該學會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主體屬于代扣代繳主體界定錯誤;
第一稽查局核算個稅應繳納稅額的,未與納稅義務人核定其收入及工作情況,未考慮納稅義務人存在的差異性,導致核算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不準確;
第一稽查局觀點:
A不是獨立的民事和稅收行政法律責任主體,且未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不能承擔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該學會設立A調解委員會,負有代扣代繳相關人員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義務,其在賬簿中核算相關人員的工資、勞務報酬,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已自認定是A相關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
該學會聘用離退休人員,不符合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代開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條件,應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法院判決:
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內容并無不當。
財小加解讀:
1. 個稅扣繳義務人的認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本案中,A屬于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未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建立賬戶,也未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不具有承擔代扣代繳個稅義務的資格;
且,其相關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支出等均使用該學會賬戶,證明該學會是離退休人員勞務報酬的實際支付方,作為支付方擁有天然的個稅代扣代繳義務。
2. 應按“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1)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 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 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 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本案不符合上述“退休人員再任職”的條件,不能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應以“勞務報酬”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02
退休返聘人員的用工問題,該怎么處理
一、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需要繳納個稅嗎?
問:今年6月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一直愛好攝影,有一家培訓機構想聘請我去給老人們上攝影課,加上退休工資就有兩份收入了,請問要繳納個稅嗎?
答:分兩種情況
1.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單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在原單位取得的退休工資等,不需要繳納個稅。
注: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等,不屬于上述免征個稅范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累計預扣法計算預繳個人所得稅。
2. 去攝影機構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如果超過5000元,需要繳納個稅;
第一種類型: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累計預扣法計算預繳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 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 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 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第二種類型:如果不同時符合上述“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四個條件(如上文案例),則算作個人兼職,支付單位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按次或按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二、我們單位準備要我延長退休年齡繼續工作,這期間的工資要繳納個稅嗎?
答:需辨別是否屬于“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
“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上述情況,按下列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1. 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 除上述第1項所述收入外各種名目的津貼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退休返聘人員工資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三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
根據統計局令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明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屬于工資總額;
根據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屬于工資總額,但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務報酬,屬于工資總額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企業因雇傭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所以,公司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可以適用員工工資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
四、退休返聘人員是簽“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
如上文案例,簽訂勞務合同。
政策依據:
1.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 根據《最高人民法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五、退休返聘人員的社保問題?
企業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因此企業不需要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
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沒有繳滿法定年限,退休返聘人員需自行繳納至法定年限(部分地區也可單位或本人辦理申報手續)。
篇幅原因,退休返聘人員的用工問題暫時就介紹到這里啦,歡迎關注財加教育,后續更多財稅相關干貨內容將持續放送!
財小加提醒:最近各項財稅政策頻出,財務人員一定要經常學習跟進相關的法規政策,不斷更新財稅知識,這樣才能及時規避風險、抓住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