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公章管理制度,學校公章管理制度匯編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切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師生安全和學校穩定發展。根據《XX省教育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師生集體外出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經研究制訂此項審批制度,請各單位認真執行。
一、大型活動的分類
大型活動包括校內舉辦的大型集體活動和學生集體外出參加的活動。校內大型活動由學校自行安排,不用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備,誰組織誰負責,堅持一崗雙責,活動必須有方案和安全預案及活動前的安全教育記錄,經學校負責人同意后,報學校安全主管處室或分管校長存檔備案,學校主管處室或主管安全副校長要對報備材料進行審核,不規范的要糾正規范。集體外出活動要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備。
二、集體外出活動審批
凡組織學生到校外參加集體活動均屬外出審批項目。鄉鎮學區所有下屬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參加本學區組織的活動,且學生活動范圍在本學區地域內的,由學區負責審批,報教育局安全科備案,活動參加人數超過50人的經學區和教育局審批,參加市級及以上組織的集體外出活動由教育局審批;局管單位由教育局審批。人數超過千人的大型活動及外出活動要由教育局主要負責人審批,還應到公安局備案。
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包括參觀、紀念、體育比賽、文藝演出、學科競賽、參觀學習、校際交流、實習等一切外出活動。
三、集體外出活動審批程序
師生集體外出活動必須按照“三管三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業務、安全一崗雙責、一崗同責。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是學校開展一切校外集體活動的總負責人及第一責任人。未經報批備案,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組織師生集體外出活動;任何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名義組織師生集體外出活動。
審批程序如下:
(一)學校提出申請內容
外出活動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會辦后,明確專人做好七項準備工作,即(1)活動場地先期勘察,排查治理存在的隱患,確定風險點,進行評估;(2)學生活動前的安全教育;(3)制定具體活動方案,對風險點進行把控;(4)需動用車輛的,首先要查驗運營企業、車輛、駕駛員資質證明,并簽訂用車協議合同;(5)切實可行的安全保障預案,預案要對責任人明晰職責,各風險點有專人負責(定崗、定責、定人);(6)參加外出活動學生的家長告知書簽字回執;(7)校方責任險是否全覆蓋。
在落實好前期七項準備工作的基礎上,學校填報《XX市學校校外活動審批表》,經學校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學校公章后,提前一周進行備案審批。
(二)局審批備案程序
第一步到主管科室(幼兒園到幼教辦,職教到職教科、校外培訓機構到法制科,其他中小學到普教科),由主管科室負責人查看安全防范的各項準備工作和學校相關材料并簽署意見及簽字。
第二步由分片包聯副局長再次審核簽署意見并簽字。
第三步將簽字同意后的審批表一式三份(市直兩份),一份存法制安全科備案(含相關材料),一份學區備案,一份留本單位存檔。
四、工作要求
(一) 經過審核批準的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學校及舉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活動的規模,若確需變更活動相關時間的,應提前3天向審批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變更;若需變更活動地點和內容以及擴大活動規模的,應重新申請報批;取消集體外出活動的,應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按審批程序順序告知審批部門。
(二)各學校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管理思想,確保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安全和教育效果,如有下列情況一律不予審批:
1.責任人不清的不批: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安全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嚴格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責任,嚴格管理。校長要親自審核活動報批材料,并在《XX市學校校外活動審批表》上簽名(非手寫無效);活動方案要明確全校、每段、每班帶隊責任人及具體職責(籠統的沒有具體名單的無效);按規定每班至少配備2位在職教師帶隊(2位以下無效)。
2.地點和時間選擇超規定范圍的不批:學校開展集體活動要本著“安全、就近”的原則,集體外出活動時間不宜過長。組織學生參加全國、省、市各類比賽、演出等活動,必須憑教育行政部門正式文件通知。
3.安全教育與家長告知工作不到位的不批:學校在活動開展前要對師生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文明禮儀教育,增強師生遵規守紀和安全防范意識。活動前要事先與家長取得聯系,將活動的時間、地點、要求、注意事項等告知家長,并要收回家長告知的簽字回執,同時要求家長對孩子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征得家長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活動過程中,要加強考勤和過程監管。
4.安全預案制訂不具體不詳細的不批:報批材料必須有具體活動方案、活動的安全風險評估、活動安全應急預案。安全預案應詳細具體有針對性(模仿抄襲的不批)。活動前要全面了解活動場所的安全狀況,室內活動一定要事前查看房屋結構、熟悉逃生通道。對于池塘、水渠等地理條件復雜、存在明顯安全隱患或安全措施不能保證的地方,嚴禁組織師生前往活動。在極端惡劣天氣和活動場所環境不明的情況下,嚴禁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安全預案要有隱患排查分析,體現全過程的安全管理(預案籠統的不符實際的必須修改完善)。
5.衛生、后勤等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的不批: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必須有具體后勤等安全保障措施,外出活動需要食宿的,需提前現場查看食宿場所及經營者的資質,不到無安全保障的食宿單位食宿。
6.承接單位不正規的不批:學生校外活動承接單位必須有資質并有學生帶團經驗。活動組織者要與委托承辦的旅游公司、公交公司及其他車輛提供者簽訂含有安全要素的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7.駕駛員、車輛不符有關規定的不批:學生外出集體活動需要乘車(船)等交通工具的,應當用正規旅游公司、公交公司的車輛,租用的交通運輸工具應具有良好的車輛狀況,選用安全駕駛三年以上、無重大違章記錄的司機,外出活動途中對駕駛員駕駛行為應及時監督。必要時,學校應主動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系,建議部門提供警車引導或實施隨車監管。嚴禁乘坐無牌無證車,嚴禁超載超速,禁止借(租)用無營運資質的交通工具。駕駛員、車輛信息不全或不能提供合格證明的不予審批。
8.未經批準,擅自外出,一切后果自負。并根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