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印章管理制度_單位印章管理制度內容
第一章 目的
為了加強公章和其它業務章的有效管理,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總公司印章方面的管理。
第三章 實施細則
一、印章的備案和保管。
印章,包括:公章和業務章兩類,公章是代表企業的印章,業務章是根據業務的需要而刻制的、具有專門業務用途的印章,企業在印章的管理上必須實行備案制度,并遵守如下兩項原則:
(一)、企業印章必須有專門部門進行保管,同時,也必須有專門部門進行管理。印章保管部門和印章管理部門必須進行分離,即:印章保管部門在領取印章時必須在印章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留下印章印跡和簽字領用。本管理制度規定,集團公司及集團公司下屬各單位的印章管理一律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由集團公司行政管理部統一負責。
(二)、印章必須有專門部門進行保管,并設置專職人員或兼職人員進行管理。印章保管部門必須設置“印章管理臺帳”,“印章管理臺帳”包括需要加蓋印章的文件內容摘要、印章使用經辦人、印章使用日期以及印章批準人等。
二、印章的使用。
本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印章使用主要是指公章、合同章以及行政辦公室、人事管理部門等所保管的業務印章,財務部門所使用的“財務專用章”和財務部門所使用的“法人章”不在本范圍之內。但財務部門的“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用于本部門之外的業務時則必須按本管理制度執行。其它業務部門的業務章,應根據本管理制度所規定的原則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做好相應的使用記錄,同時,各業務部門印章使用記錄以業務檔案的進行處理。
三、公章的使用:
(一)、使用公章必須實行公章使用申請制度,各業務部門因業務需要,需要加蓋公章時,首先要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并根據加蓋公章的文件級別由相關負責人簽字批準。
(二)、任何加蓋公章的文件必須有相關部門的審核,如采購合同、工程合同等必須有相關部門和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進行審核,填置“合同審批表”,并取得上述相關部門的審核無誤時方可加蓋公章。
(三)、公章保管部門應詳細審查公章申請審批業務程序和業務批準手續,必須以集團公司規定的權限標準處理公章使用業務。包括:企業合作協議、合同;企業擔保協議、合同等,必須經集團公司董事長、總裁的批準方可實施。
(四)、制式文件加蓋公章,其原始的制式文件必須經過本制度章節的第二條過渡程序,其經過審核的原始文件必須保持在公章保管部門。當制式文件需要加蓋公章時,由公章保管部門按原始的制式文件進行審核,并在審核無誤時方可加蓋公章。如果加蓋公章的制式文件有變動、有改動,必須再予經過相關部門和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進行審定。否則,公章保管部門有權不允許蓋章。
(五)、公章不得隨意帶出企業,更不得隨意交給其它部門、其它人外出實施蓋章業務。如果確有業務需要,其公章保管部門、保管人必須親隨執行蓋章。需要加蓋公章的文件數量較大,可由使用印章的人員自行蓋章,但使用公章的人員不得離開公章保管人員的視線,必須在公章保管人員的指定的地點進行加蓋公章。否則,發現有此類現象,公司將對公章保管人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六)、嚴禁在空白文件上加蓋公章,嚴禁在公司以外的業務文件上加蓋公章。特殊情況,以集團公司總裁或董事長批準為準。
(七)、公章必須進行妥善保管,保管的柜、屜必須符合規定和標準,不得在無鎖的柜、屜中存放公章,更不允許散亂丟放。如果在例行的檢查中發現此類現象,公司將責任人、部門負責人進行嚴厲的處罰,并根據情節輕重公司將保留對責任人進行辭退的行政處分。
四、業務章的使用。
業務章是指財務部門和其它業務部門的專用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合同章、業務章和辦公室印章以及人事部門印章等。公章、業務章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業務部門需要刻制業務章由業務部門直接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報集團公司行政管理部,經集團公司總裁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業務章管理部門根據本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在業務章每次使用時都必須有本部門負責人的批準簽字。財務部門的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按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二)、業務章在執行本部門以外的業務時,也必須實施印章申請制度,同時,必須經本系統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加蓋業務章。
(三)、業務章管理同企業公章管理,并執行公章管理規定。
五、印章交接。
印章保管人員發生變動,必須執行交接制度,包括:印章的交接、印章管理臺帳的交接等。業務章的交接由本部門負責,由本部門的負責人擔任監交人。公章的交接,除由部門選定接交人外,由人力資源部派出專人擔任監交人。凡印章保管人發生變動,變動部門必須在三天之內向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重新變更備案手續。否則,出現問題,集團公司將根據責任追究制度追究部門負責人、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檔案處理
印章管理臺帳是印章管理的重要檔案,不得隨意毀壞,更不得隨意擅自銷毀。每年年終,印章保管部門必須將印章管理臺帳、印章申請單等整理齊全、整齊裝訂送交集團公司檔案室。
第七章 解釋權限及生效日期
1、本管理規定由集團公司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
2、本管理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