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師一二三級條件;幼兒教師一級二級三級的區別
建議收藏!貴州最新版中小學教師職稱任職資格申報條件來了!黔人社通〔2023〕67號!
2023年7月4日發布
一、總則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能力和水平,促進教育創新和教師專業發展,貫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黔黨辦發〔2018〕21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幼兒園、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專業標準,校(園)長專業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申報評審條件。
第二條??以科學人才觀為指導,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服務發展、尊重規律的原則,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合理設置職稱評價標準,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唯項目傾向,突出職業特點、專業技能和創新實踐,推動人才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本條件適用于貴州省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專門教育學校、基礎教育教學教研機構、教師發展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教學研究、教師專業發展、電化教育等專業技術人員和具備教師資格、取得教師職務的管理人員。
第四條??任職資格名稱和級別: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正高級教師,分別對應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
二、基本條件
第五條??申報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遵守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立德樹人,愛崗敬業,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四)符合當年國家和貴州省對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中小學教師專業能力素養測試有關規定。
(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學歷要求,具備相應教師資格。
(六)身心健康,心理素質良好,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單位安排的專業崗位工作,工作量飽滿。
(七)滿足貴州省基層服務相關要求(特殊教育學校、專門教育學校教師可不作此要求)
第六條??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一)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嚴重違規違紀的、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從認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報。
(二)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紀律處分的,自處分之日起,分別在1年、1年6個月、3年、4年、5年內不得申報;受記過、記大過、降級(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的,自處分之日起,分別在1年、1年6個月、2年、4年內不得申報。
(三)其他法律、法規明確不能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
三、三級教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七條??申報三級教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其學歷、資歷須符合下列條款之一:
(一)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在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二)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小學、幼兒園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第八條??評審條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學的原則和方法,具有教育教學或相關專業崗位必需的教育學、心理學等基礎知識,能夠完成所教學科或相關專業崗位工作。工作業績好,達到《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綜合評估指標體系(初級)》評分要求(見附件2,下同)。
(二)教學崗位的教師協助做好班主任或輔導員工作,關注學生全面發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有詳細的過程資料和總結、報告等資料,下同),其他崗位教師不作此條要求。
四、二級教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九條??申報二級教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資歷須符合下列條款之一:
(一)具備碩士學位。
(二)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三)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并在初中、小學、幼兒園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四)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并在小學、幼兒園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
第十條??評審條件
(一)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教學的原則和方法,具有教育教學或相關專業崗位必需的教育學、心理學等基礎知識,能夠較好完成所教學科或相關專業崗位工作。工作業績良好,達到《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綜合評估指標體系(初級)》評分要求。
(二)教學崗位的教師擔任或協助班主任或輔導員工作,關注學生全面發展,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成長。其他崗位教師不作此條要求。
(三)掌握教育教學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教學崗位的教師能完成教學任務,提供獨立撰寫的教案1份。
教科研人員能有序組織經驗交流、教學研討、學術會議等活動,提供獨立撰寫研究報告、評估報告、調研報告、經驗總結等1份。
教師發展中心人員能參與組織區域性的教師培訓、經驗交流、學術交流等活動,獨立撰寫教師培訓項目設計方案或項目實施情況報告1份。
電化教育工作人員能采用現代教學手段開展信息化教學,提供獨立制作的多媒體教學軟件、微課等1個以上。
五、一級教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一級教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資歷須符合下列條款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
(二)具備碩士學位,并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并在初中、小學、幼兒園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小學、幼兒園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十二條??評審條件
(一)任職條件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
1.比較扎實地掌握所教學科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教學經驗較豐富,專業知識技能較強,能結合教學開展課外實踐活動,教學效果優良,達到《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綜合評估指標體系(中級)》評分要求。
2.教學崗位的教師有比較豐富的學生管理經驗,關注學生全面發展,落實立德樹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引導學生養成良好行為習慣,形成健全人格,較好地完成相關工作,得到學校的認可,擔任過班主任、輔導員、思政干部、共青團團干工作(指其中之一,下同);或參與輔導至少1個學生社團或課外興趣活動小組活動有成效(提供學校總體安排、個人計劃、總結、學生名單、活動過程記錄等佐證材料,下同)。其他崗位教師不作此條要求。
3.具有一定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并承擔一定教學研究任務,在教育教學實踐和教育改革創新中累積了一定經驗,能參與完成1項以上校(園)本教研任務。
4.積極參加示范教學交流活動。教學崗位的教師承擔過校(園)級以上示范課或半日活動展示1次以上;教科研人員承擔縣(市、區)級以上示范課或專題講座3次以上;教師發展中心人員承擔縣(市、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教師培訓或專題講座2次以上;電化教育人員承擔校級以上信息化教學活動1次以上。
5.教學崗位的教師能比較熟練地進行本學科各年級教學,能夠根據學科特點和學校實際進行本學科1個循環教學或2屆畢業班的教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為2年)。
教科研人員能獨立組織經驗交流、教學研討、學術會議等活動,撰寫研究報告、評估報告、調研報告、經驗總結等2份。
教師發展中心人員能獨立組織區域性的教師培訓、經驗交流、學術交流等活動,撰寫教師培訓項目設計方案或項目實施情況報告2份。
電化教育人員獨立制作媒體軟件、微課等2個以上。
(二)業績條件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獲優秀教學成果獎市(州)級一等獎(排名前5)以上或縣(市、區)級特等獎(排名前3);或獲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市(州)級二等獎(排名前5)以上或縣(市、區)一等獎(排名前3);或獲優質課競賽、教師教學技能比賽市(州)級二等獎以上或縣(市、區)一等獎。
縣、鄉(鎮)教師獲優秀教學成果獎市(州)級二等獎以上或縣(市、區)級一等獎以上,或獲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優質課競賽、教師教學技能比賽市(州)級三等獎或縣(市、區)級二等獎以上。
2.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獲縣(市、區)級政府表彰或獲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表揚1次以上。或累計擔任班主任、輔導員、思政干部、共青團團干工作3年以上(獲碩士以上學位的為2年,下同),獲縣(市、區)級以上優秀班主任、優秀輔導員等稱號。或所帶班級、幼兒活動在縣(市、區)級以上評選中獲獎。
縣、鄉(鎮)教師獲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表揚1次以上。或累計擔任班主任、輔導員、思政干部、共青團團干工作3年以上,獲鄉(鎮)級以上優秀班主任、優秀輔導員等稱號。或所帶班級、幼兒活動在鄉(鎮)級以上評選中獲獎。
3.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課程教材資源或教育教學成果在所在縣(市、區)推廣,提供佐證材料并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推廣效果證明;或幼兒教師開展縣(市、區)級公開交流活動3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師開展縣(市、區)級公開交流活動3次以上或承擔縣(市、區)級殘疾人聯合會組織的專業技能培訓3次以上。
縣、鄉(鎮)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課程教材資源或教育教學成果在所在鄉(鎮)推廣,提供佐證材料并出具推廣效果證明;或幼兒教師開展縣(市、區)級公開交流活動2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師開展縣(市、區)級公開交流活動2次以上或承擔縣(市、區)級殘疾人聯合會組織的專業技能培訓2次以上。
4.積極組織競賽輔導(有教案、有教學計劃,下同),省、市 (州)及所在地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組織的各類教育教學、技能競賽中,2人(次)獲國家級三等獎或省級二等獎或市(州)級一等獎以上。
縣、鄉(鎮)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組織的各類教育教學、技能競賽中,2人(次)獲市(州)級二等獎或縣(市、區)級一等獎以上。
5.教學成效明顯,所任教年級在同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同類教育教學質量評價中取得一等獎,教師個人在學校教學業績評估中處于平均水平以上。
6.在鄉鎮以下學校從事教學工作15年以上。
7.在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重要考試中承擔學科命題工作,縣(市、區)級命題2次以上或市(州)級命題1次以上。
8.參與完成市(州)級課題1項或縣(市、區)級以上教科研課題2項;或參與完成(研制人員不超過6人)縣(市、區)級以上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轉化為縣(市、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文件或決策參考(由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相關證明,下同)。
9.特殊教育學校或融合教育學校教師從事特殊教育教學2年以上,自選2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獨立撰寫的巡回指導融合教育工作方案和學期工作總結,或送教上門工作方案和學期工作總結,或送教上門教學計劃或個別化教案(須經指導學校及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下同)。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資歷,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可破格申報一級教師。破格申報一級教師的人員,除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獲市(州)級以上政府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
2.獲優秀教學成果獎省級二等獎(排名前5)或市(州)級特等獎(排名前3),或獲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省級三等獎(排名前5)或市(州)級二等獎(排名前3)以上;或獲優質課競賽、教師教學技能比賽省級三等獎或市(州)級一等獎以上。
六、高級教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三條??申報高級教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資歷必須符合下列條款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并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備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并在初中、小學、幼兒園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十四條??評審條件
(一)任職條件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對應專業崗位堅實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達到《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綜合評估指標體系(高級)》評分要求。
教學崗位的教師熟練掌握本學科各學段的教學工作,能夠根據學科特點和學校實際進行本學科的循環教學;或擔任過3屆畢業班的教學工作,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突出,形成一定教學特色。
教育管理人員從教以來從事學生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任現職以來擔任教育管理人員3年以上,有扎實的教學功底和先進的教育管理理念,辦學經驗豐富,有較強的服務精神,所管理的學校或分管工作受到縣(市、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
教科研人員有扎實的教育理論和專業知識,對教科研體系有較深入的把握,能獨立組織經驗交流、教學研討、學術會議等活動,提供近3年撰寫研究報告、評估報告、調研報告、經驗總結等共5份。
教師發展中心人員準確把握教師成長方向,熟練掌握教師培訓體系建設,能獨立組織區域性的教師培訓、經驗交流、學術交流等活動,撰寫教師培訓項目設計方案或項目實施情況報告5份。
電化教育人員充分系統地掌握電教理論和專業知識,電化教學業務水平較高,有較高的現代教育意識,為教育教學提供有一定質量的電教服務,獨立制作媒體軟件、微課等5個以上。
2.教學崗位的教師能根據所教學段學生思想實際和年齡特征,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關注學生全面發展,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思政干部、共青團團干工作任務,或主持輔導至少1個學生社團或課外興趣活動小組活動(或承擔1門以上校本選修課)。其他崗位教師不作此條要求。
3.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改進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在教育教學實踐和教育改革創新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能夠主持完成2項校本教研任務,并形成完整的總結報告。
4.發揮教育教學帶頭人作用。
教學崗位的教師承擔過縣(市、區)級以上示范課、半日活動展示、專題講座2次以上(2次觀摩課可按1次示范課計算,下同),并在指導、培養3名以上青年教師或新任教師(周期不少于一年)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取得明顯成效。
教科研人員、教師發展中心人員承擔區縣(市、區)級以上示范課、專題講座5次。培養、指導本區域青年教師或新任教師(周期不少于一年)不少于5名,取得明顯成效。 ???
電化教育人員高水平地指導本區域教師信息化教學活動3次以上。
5.城鎮教師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的經歷(特殊教育、專門學校教師可不作此要求)。
(二)業績成果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獲優秀教學成果獎省級二等獎(排名前5)或市(州)級特等獎(排名前3),或獲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省級三等獎(排名前5)或市(州)級二等獎(排名前3)以上;或獲優質課競賽、教師教學技能比賽省級三等獎或市(州)級一等獎以上。
縣、鄉(鎮)教師獲優秀教學成果省級二等獎以上;或獲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優質課競賽、教師教學技能比賽省級三等獎或市(州)級二等獎或縣(市、區)級一等獎以上。
2.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獲市(州)級政府或省(部)級教育行政部門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從事教學工作以來連續擔任班主任、輔導員、思政干部、共青團團干工作3年以上(獲博士學位的為2年),獲市(州)級以上優秀班主任、優秀輔導員、優秀團干部等稱號或所帶班級或團隊、幼兒活動在市(州)級以上評選中獲獎。或教育管理人員從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管理的學校或分管的工作,在市(州)級以上評選中獲獎或獲市(州)級政府表彰。
縣、鄉(鎮)教師獲縣(市、區)級政府表彰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表揚1次以上。或從事教學工作以來連續擔任班主任或輔導員3年以上(獲博士學位的為2年),獲縣(市、區)級以上優秀班主任、優秀輔導員等稱號;或所帶班級在縣(市、區)級以上評選中獲獎。或教育管理人員從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管理的學校或分管的工作,在縣(市、區)級以上評選中獲獎或獲縣(市、區)級政府表彰。
3.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公開發表較高質量論文 2 篇;或2篇論文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論文評獎中獲二等獎以上。
縣、鄉(鎮)教師公開發表較高質量論文1篇;或2篇論文在市(州)級教育部門組織的論文評獎中獲二等獎以上。
4.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課程教材資源或教育教學成果在市(州)級以上范圍推廣3次以上,提供佐證材料并由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出具推廣效果證明;或幼兒教師開展市(州)級以上公開交流活動3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師開展市(州)級公開交流活動3次以上或承擔市(州)級殘疾人聯合會組織的專業技能培訓3次以上。
縣、鄉(鎮)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課程教材資源或教育教學成果在縣(市、區)推廣,提供佐證材料并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出具推廣效果證明;或幼兒教師開展市(州)級公開交流活動2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師開展市(州)級公開交流活動2次以上或承擔市(州)級殘疾人聯合會組織的專業技能培訓2次以上。
5.能熟練擔任1門以上課程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學效果顯著、特色鮮明,提供經學校驗證的上學年原始、完整的教學設計,并從中自選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學設計,教學設計能體現新課程改革的理念,有案例分析,有教學反思;或特殊教育學校或融合教育學校教師從事特殊教育教學3年以上,自選5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獨立撰寫的巡回指導融合教育工作方案和學期工作總結,或送教上門工作方案和學期工作總結,或送教上門教學計劃或個別化教案。(提供材料須由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組織專家通過聽課、說課、答辯等方式認定)
6.積極組織競賽輔導,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教學技能競賽,3人(次)獲國家級三等獎或省級二等獎或市(州)級一等獎以上;或體育教師擔任主教練所訓2年以上運動隊(員),在省級賽事中取得集體項目1枚銀牌或個人單項比賽3枚銀牌以上獎次。
縣、鄉(鎮)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教學技能競賽,2人(次)獲國家級三等獎或省級二等獎或市(州)級一等獎以上;或體育教師擔任主教練所訓2年以上運動隊(員),在省級賽事中取得集體項目1枚銅牌或個人單項比賽3枚銅牌以上獎次。
7.教學成效突出,所任教年級在同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同類教育教學質量評價中取得一等獎,教師個人在學校教學業績評估中名列前30%。
8.獲省人民政府頒發的三十年或二十五年教齡榮譽證書。
9.在市(州)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重要考試中承擔的學科命題2次以上。
10.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材出版單位邀請,參與全省中小學選用使用教學用書的修訂、審讀。
11.主持完成市(州)級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省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研究1項;或主持完成市(州)級以上教研基地項目建設,項目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在項目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設計的教育教學資源被市(州)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采用;或參與完成(研制人員不超過6人)市(州)級以上教育政策研究或學科專業標準研制等,成果轉化為市(州)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文件或決策參考。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資歷,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可破格申報高級教師。破格申報高級教師的人員,除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獲省(部)級以上表彰或被評為黔靈名師、黔靈名校(園)長。
2.獲優秀教學成果獎省級一等獎(排名前3)以上;或獲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國家級三等獎以上或省級二等獎(排名前3)以上;或獲優質課競賽、教師教學技能比賽省級一等獎以上。
七、正高級教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五條??申報正高級教師任職資格人員,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十六條 ?評審條件
(一)任職條件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
1.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達到《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綜合評估指標體系(高級)》評分要求。
教學崗位的教師深入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各學段的教學工作,能夠根據學科特點和學校實際進行本學科的循環教學,擔任過3屆畢業班教學工作,教育教學業績卓著,教學藝術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
教育管理人員從教以來擔任教育管理人員8年以上,教育管理業績卓著,管理理念先進,所管理的學校或分管工作受到市(州)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
教科研人員、教師發展中心人員有堅實的教育理論和專業知識,對教科研體系或教師培訓體系有深入的把握,近5年來組織開展本級以上經驗交流、教學研討、學術會議、教師培訓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研訓深受教師歡迎。 ???
電化教育人員深入系統地掌握電教理論和專業知識,電化教學業務水平高,有高度的現代教育意識,業績顯著,為教育教學提供高質量的電教服務,獨立制作媒體軟件、微課等8個以上。
2.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堅定的教育信念,尊重教育規律和教學對象的成長規律,履行教師職責,修身立德、為人師表。關注教學對象的全面發展,能夠結合所教學科特點,將德育融入教學,促進教學對象的身心健康成長,引導教學對象養成良好行為習慣,形成健全人格。
3.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法改進、管理優化、教研科研、電化教育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在教育教學實踐和教育改革創新中取得突出的成績,經驗在本區域內外推廣并有較大影響,提供典型案例成果報告1份。
4.在本學科領域享有較高知名度,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受省外市(州)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邀請,擔任評審專家或專題講座主講人等1次以上;或在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擔任評審專家或專題講座主講人等省級2次以上或市(州)級3次以上;或作為高校特聘授課專家,承擔1門以上本科以上學生教學。以上均須在指導、培養5名青年教師或新任教師(周期不少于一年)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取得顯著成績。
(二)業績成果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獲優秀教學成果獎省級一等獎(排名前3)以上;或獲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國家級三等獎以上或省級二等獎(排名前3)以上;或獲優質課競賽、教師教學技能比賽省級一等獎以上。
2.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獲省(部)級以上表彰或被評為黔靈名師、黔靈名校(園)長。或擔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5年以上,至少有3年畢業班教育教學經驗,獲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以上優秀班主任、優秀輔導員等稱號;或所帶班級獲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以上表彰。或教育管理人員作為第一責任人3年以上,所管理學校或分管的工作,在省級以上評選中獲獎或學校獲省級政府表彰。
3.出版本專業教育教學專著1部以上(10萬字以上),并公開發表本專業高水平論文3篇,或公開發表高水平論文5篇,其中2篇為近三年發表。
4.積極組織競賽輔導,指導本校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教學技能競賽中,有5人(次)獲國家級二等獎或省級一等獎以上;或體育教師擔任主教練所訓2年以上的運動隊(員),在省級賽事中取得集體項目1枚金牌或個人單項3枚金牌以上獎次;或在國家級賽事中取得集體或個人單項前8名。
5.教學成效卓著,所任教年級在本地同級同類學校中保持優勢或逐步提升,在同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同類教育教學質量評價中取得一等獎,教師個人在學校教學業績評估中名列前10%。
6.在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重要考試工作中承擔學科命題2次以上。
7.參編經省級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列入省級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的教學用書1本以上。
8.在教育教學科研課題研究方面,參與完成國家級課題1項,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省級重點課題1項,或主持完成省級課題1項;或主持省級以上教研基地項目建設,作出突出貢獻;或設計的教育教學資源被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采用;或參與完成省級以上教育政策研究或學科專業標準研制等,成果轉化為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文件或決策參考。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資歷,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可破格申報正高級教師。破格申報正高級教師的人員,除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成績卓越,獲國務院表彰。
2.獲優秀教學成果獎國家級二等獎(排名前3)以上或省級特等獎(排名前3);或獲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國家級三等獎(排名前3)或省級一等獎(排名第1)以上;或獲優質課競賽、教師教學技能比賽國家級三等獎以上。
八、附則
第十七條??本條件中所稱學歷(學位)、資歷均指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歷(學位)。
本條件中所稱“論文”,除注明的外,是指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和國際標準刊號ISSN的(地區序號使用限定范圍為“1000-5999”)教育類、學科類學術期刊(以《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為準)上發表的學術論文,以及教育行政部門或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組織的論文評比。《中國圖書館分類法》、期刊目錄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本條件中所稱專著、教材是指具有CIP核字號及ISBN國際標準書號,并公開出版的專著、教材。
本條件中提到的專著、教材、論文及科研課題、項目等系指本專業的,除特別說明外,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獨立或排名第一。相關獎項排名以獲獎證書為準,參照條件執行。
本條件中所稱表彰、表揚、獲獎,均指覆蓋所規定行政級別范圍內全體人員的表彰、表揚等,不包括專項或單項工作。
本條件中所稱的字數,除注明的外,均指個人獨立完成的字數。
本條件中凡冠有“以上”或“以下”級別的,均包括本級。
本條件中凡冠以“主要參與者”,均指排名前3(含主持人)。
本條件中所稱課題以項目結題的時間為準。
本條件中所稱國家級賽事指全國運動會、全國學生運動會以及由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舉辦的全國性單項體育比賽;省級賽事指全省運動全、全省學生運動會、全省少數民族運動會以及由省體育局、省教育廳舉辦的全省性單項體育比賽。其中,集體項目為參賽人數5人以上的奧運會項目,比賽項目以最近一屆奧運會設項為準,少數民族運動會項目不包括表演項目。
本條件中所稱教育教學競賽指教育部《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名單》公布的競賽活動。
本條件中《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綜合評估指標體系》評分各級別均須達85分以上。
本條件中重要考試指高考、中考、適應性考試、學業水平考試、教師素養測試、特崗教師招聘考試等。
本條件中“教育管理人員”指具有專業職稱的校(園)級黨組織正、副職書記和正、副職校(園)長。
本條件中破格申報的人員,須由2名以上具備正高級職稱的本專業同行專家推薦。
本條件中各類教師的工作量必須達到以下規定:教學崗位教師承擔并完成1門以上學科教學(幼兒園教師完成五大領域教學),每學年完成教學具體工作量由各地按照新課程方案及學科課程標準制訂;校(園)級黨組織正、副職書記和正、副職校(園)長由各市(州)明確并認定;教科研人員、教師發展中心人員以來,承擔并完成1門學科(領域)的教學指導、教學研究或下沉服務,每年不少于12次,且每學年在學校上課或聽課、評課不少于50節;電化教育人員,每學年按教學計劃確保設備及資源正常使用率達80%以上,上課或聽課、評課每年不少于60節。
其他教學環節(指承擔晚自習、學生實踐活動、課后服務工作、學生管理工作等)由各單位根據實際認定工作量計算方式。因工作需要調整崗位的工作量可以分別計算后再累加。
本條件中學生管理工作指:擔任班主任、團隊(或少先隊)輔導員、共青團專職書記、年級組長(學科教研組長)、學生社團指導教師、學校藝體及實踐活動(含勞動教育)負責人、德育專職教師、心理健康教育(持衛生執業資格證的校醫需有心理健康專業資質)專職教師等,教務主任、政教主任、少先隊工作負責人、思政課教研負責人、幼兒園保教主任工作可視同于學生管理工作。
本條件中循環教學指根據學科特點,小學分低、高兩個學段或低、中、高三個學段,高中、初中有關學科根據課程設置方案循環。
民辦中小學相關人員參照本條件執行,須提供一年以上與推薦學校簽訂的勞動(或聘任)合同及推薦學校購買的本地社保的相關證明。
本條件中教學崗位教師指承擔教學任務的人員,其他崗位教師指兼任教學管理的人員,以及教研、電化教育、教師發展機構的人員。
各市(州)在本條件基礎上細化評審細則(辦法),需經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教育廳備案通過后施行。
本條件由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本條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關于印發的〈貴州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黔人社廳通〔2014〕3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