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章管理制度;機關單位公章使用管理規定
做企業,當規模越來越大時,“管理”首當其沖,其中包括企業戰略、標準化、細節化、目標管理及行動管理等等。除去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規章制度管理是很多企業所采用的方式。綜主會一一娓娓道來。
以下是印章管理制度正文: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正確使用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為進一步加強本公司各類印章的管理,確保印章使用安全,防范印章使用失誤及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類別第二條 公司印章包括: 公章、專用章(包括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人名章(包括法人章、法人手簽章、總經理手簽章)、銀行預留印鑒、部門章等各類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
第三條 公司的公章、各部門章和專用章等的刻制必須報總經理批準,印章的刻制、變更、注銷、歸檔等工作統由綜合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 印章刻制流程:
1、公司內增設機構或機構更名,需刻印章或更換舊章的,須填寫《刻章申請單》(見附件),報主管領導審核簽字。
2、主管領導簽字后,申請部門將《刻章申請單》交公司綜合辦公室報總經理批準;總經理批準后由綜合辦公室按照統一標準刻制。
3、新刻制或更新的印章,使用前一律用印油留取印痕,后交由使用部門使用,更新印章需交回舊章。
4、有印章的部門撤銷后一個月內, 主管部門須將印章交綜合辦公室。
5、未經上述審批程序私自刻制的,將追究責任。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第五條 公司印章原則上由綜合辦公室負責保管,各部門印章或專用章由部門負責人或部門指定專人保管與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第六條 各印章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及人名章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授權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并蓋章;
2、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部門章,由其相關部門指定專人保管并蓋章,其中涉及財務的相關印章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并蓋章:
3、印章保管采用“雙重確認原則”機制,即保管印鑒的地方設兩道門檻,將印章保險柜放置到帶鎖的鐵皮柜中,其中鐵皮柜的鑰匙一人保管,保險柜的密鑰另外一人熟知。兩位用章保管人間不可重疊,也不可交換。
第七條 所有用印文件,必須打印清晰、整潔、規范。
第八條 印章保管員暫離崗位時,可臨時委托綜合辦公室其他人員保管,但必須做好交接手續。
第九條 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條 各種印章如有遺失或誤用的,由印章或專用章管理的部門負責人全權負責。
第十一條 嚴禁涂改印章,如將部門專用章改換成公章使用,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撤、并管理部門的印章以及因業務撤消或調整不再使用印章,應于機構調整文件下發后三日內上繳綜合辦公室,由綜合辦公室封存。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第十四條 綜合辦公室需建立印章使用臺賬,臺賬采用第三方平臺-企業微信平臺履行,按照用章審批權限添加審批人,并抄送至綜合辦公室用章管理人。
第十五條 使用印章時,打開“企業微信”APP--“工作臺”--“審批”--“用章”。用印人需詳細填寫用印時間、用印部門、用印數量、用印人等及用印事由等。經審批程序批準后,印章保管員方可蓋章。
第十六條 公司的各類印章原則上只限在公司內部使用,因公外出或特殊情況需外帶的,用畢需立即歸還。
第十七條 印章管理人員在蓋章前應對所需蓋章的文件進行市閱,如在文書的內容、手續、格式等方面發現問題或疑問,應請示領導。在一些重要的用印情況下,更要加強審閱工作。經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對違反或不符合公司規定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員應拒絕蓋章。
第十八條 涉及法律事宜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公司法務部審核后方可蓋章。
第十九條 公司印章的用印范圍及審批:
1、需要蓋公司公章、合同章及法人章的,審批人需提交三人:其直屬部門領導、綜合辦主任及總經理。
當用章人為部門負責人時,審批人為綜合辦主任和總經理。
2、遇重要合同或重大事件的,總經理認為需要法務部提出意見的,先由法務部簽署意見,并提交董事長處審批,批準后方可蓋章。
3、各部門專用章應根據各自權利和義務使用,不得用于對外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協議書等法律文本。部門專用章對內使用的,必須經部門負責人簽字方能蓋章:對外使用時,須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經公司總經理批準方可使用。
4、凡公司發出的一切正式公文,憑簽發人在稿件上簽字,并校對公文材料無誤后,才能用印,對未經批準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第六章 蓋印第二十條 蓋出的印章要位置恰當,圖案清晰,文字端正。
第二十一條 有固定或指定蓋章處的文件應在規定蓋印處蓋章,如果沒有指定,蓋印人應參照有關規定,選擇適當位置蓋印,通常蓋在文章末尾與年、月、日之間,具體位置要求:上部不壓正文、下部不騎年跨月。
第二十二條 正式印章應用紅色印泥或印油,專用章或其它印章根據有關規定可用紅色、藍色或紫色印泥或印油。
第二十三條 如果文件需蓋多個印章,各印章不能交叉重疊,不能壓正文,不能蓋出紙邊。
第二十四條 嚴禁在空白紙張上或紙張的空白部位上蓋章。
第二十五條 各類資科蓋章須留文存檔,以備查閱。
第七章 責任第二十六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未經批準擅自動用印章或擅自攜章外出發生丟失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理,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制度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根據違章制度直接追究印章主管人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隨公司的發展器調整修改的,經總經理批示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綜合辦公室所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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