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 書寫注意事項-變更訴訟請求如何寫
(2018)最高法民終83號
裁判要旨
委托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公司代理人系于庭審時以口頭形式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未收到有關同意代理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授權委托書或加公司公章的書面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故未予認可公司代理人口頭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一、關于一審法院未準予長城公司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是否構成程序違法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授權委托書必須記名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長城公司代理人在一審庭審法庭調查階段提出將起訴狀列明第二項訴訟請求中的“利息”變更為復利,并請求增加一項“判令東泰公司立即支付2016年度前三季度所欠利息13324666.66元”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委托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我國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其立法目的在于該類訴訟權利屬于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故要求委托人對此作出明確授權,與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一般代理處分權限相區分。
因長城公司授權委托書明確載明其代理人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一審法院向其釋明一般代理人無權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并詢問該代理人是否有異議,該代理人當庭表示無異議,且表示以書面訴訟請求為準。一審法院以長城公司代理人為一般代理為由,當庭向其釋明無權變更、增加訴訟請求,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長城公司上訴主張在其要求明確請求金額時,一審法院既未征詢各方當事人意見、亦未休庭要求其書面確認變更后的請求金額,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應予支持。
此外,長城公司代理人系于庭審時以口頭形式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該代理人作為專業律師,對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未獲特別授權的一般代理身份無權代為變更訴訟請求應當清楚知悉,理應于庭審前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準備好相關授權手續或書面變更申請書,一審法院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未收到有關同意代理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授權委托書或加某某有長城公司公章的書面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故未予認可長城公司代理人口頭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