鉤機租賃合同簡易版,租用鉤機入什么費用
承辦律師 江蘇道多律師事務所律師 朱躍東
[導讀] 甲將挖機租給乙,挖機被國土資源局以第三方涉嫌盜采國土資源為由扣押無法取回。朱躍東律師在查明公安機關執法無依據的情況下,以公安機關和國土資源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并提出甲未參與盜采行為,國土資源局扣押程序不合法。最終甲拿回挖機且獲得乙的賠償。
[成功案例入選理由] 法理清晰的尋找到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切入點,不折不撓的層層推進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大化。
[基本案情] AAAA年A月A日,甲從某機械公司購買了一臺液壓挖掘機(以下簡稱為:涉案挖掘機)。后甲在挖掘機租賃群里看到乙需要租用挖掘機的信息,遂主動聯系了乙并提出查看工地,乙讓甲去某工地找其合伙人丙即可。甲至該工地找到丙,查看了工地后又聯系乙,和乙達成挖機租賃意向并按照乙的指示將涉案挖掘機拖至該工地。兩天后,甲、乙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約定:甲出租涉案挖掘機給乙,租賃時間從DDDD年D月D日到EEEE年E月E日,每個月租賃費用為K萬元。乙負責甲方機械安全進場、出場地,如遇當地群眾及政府有關部門扣押,一切后果由乙負責,造成損失,乙應全部賠償甲方直接損失。
《租賃合同》簽訂后,乙要求甲服從丙的安排進行挖機作業,甲讓兒子丁作為挖掘機駕駛員,按照丙的安排在該工地干活。
某日丙安排丁修路,次日下午丙對丁稱其路修的不好,叫丁把挖掘機鑰匙給丙,由丙安排其他人開挖掘機修路。丁把挖掘機鑰匙交給了丙。幾天后,丁問丙可有活干,丙告知沒有。丁因為丙稱沒有活干,就回家去了,但是,丁沒有將挖掘機鑰匙從丙處拿回。
一月后,甲打電話給乙要挖掘機租賃費用,乙沒有接電話。甲到工地上沒有找到自己的挖掘機,就又打電話給乙,乙表示自己也不知道挖機去哪里了,讓甲報警。
甲報警后,乙不配合也不接電話。三個月后,有人告訴甲,他的挖掘機被T派出所扣押。甲到T派出所查看后發現,自己的挖掘機果然在T派出所。但是,T派出所既不讓甲開走挖掘機,也不告知甲挖掘機被扣押的原因。
甲認為,面對公安機關(T派出所)“既不讓甲開走挖掘機,也不告知甲挖掘機被扣押的原因”的強勢做法,自己十分惶恐,遂委托我們的律師,幫助其依法處理這個問題。
[我們對本案的分析意見及工作方法] 我們認為,簡單的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乙負責甲方機械安全進場、出場地,如遇當地群眾及政府有關部門扣押,一切后果由乙負責,造成損失,乙應全部賠償甲方直接損失)分析本案,甲可以要求乙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或獲得相應賠償),但是細想之下,“挖掘機被T派出所扣押”和“如遇當地群眾及政府有關部門扣押”這二者之間,似乎還是有一定的不同之處的。根據《租賃合同》之本意,“如遇當地群眾及政府有關部門扣押”應該是和挖掘機施工問題有關的扣押,而“挖掘機被T派出所扣押”似乎是和“挖掘機因有關施工問題被扣押”還是有點區別的。所以,為了甲的合法權益能夠及時得到保護,即使面對公安機關(T派出所)“既不讓甲開走挖掘機,也不告知甲挖掘機被扣押的原因”的強勢做法,我們也不能輕易忽視“挖掘機被T派出所扣押”的原因。
具體承辦本案的朱躍東律師認為,在涉案事實(丁把挖掘機鑰匙交給了丙后就回家去了,此后,丁一直沒有接觸過挖掘機)基本可以排除丁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之可能的情況下,合法且快速的幫助甲拿回涉案挖掘機,應該是我們具體辦理本案的核心工作內容。而“挖掘機被T派出所扣押”的原因,則是領導我們實現“幫助甲拿回涉案挖掘機”這一工作目的,不可忽略的工作指導。
為此,朱躍東律師在乙完全不配合的情況下,走訪了T派出所。幾經交涉,朱躍東律師發現,涉案挖掘機是因為涉及盜采國土資源,被當地國土資源局與房產服務所扣押在T派出所的。
據此案情,朱躍東律師認為:涉案挖掘機是因為涉及盜采國土資源,被當地國土資源局與房產服務所扣押在T派出所的,這說明扣押涉案挖掘機的執法主體在形式上是當地國土資源局與房產服務所,而不是公安機關。如果這樣,那么因為:
①雖然該案今后不排除公安機關因國土資源被盜采而進行刑事立案或治安立案的可能,但是,起碼目前三個多月過去了,公安機關還沒有因為國土資源被盜采作刑事立案或治安立案。
②既然公安機關現在還沒有對該案作刑事立案處理,那么,公安機關就肯定不能對涉案挖掘機進行扣押。
所以,從涉案挖掘機事實上被扣押在T派出所入手,我們應該是找到了如何具體解決本案的鑰匙。
據此,朱躍東律師以T派出所扣押涉案挖掘機依法無據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提出,T派出所扣押涉案挖掘機是協助當地國土資源局與房產服務所工作的行為,自己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對此,朱躍東律師提出:
1、公安機關配合有關部門執法的行為,應當以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為基礎(例如,維護有關部門執法過程中的執法秩序等)。而不是適用《民法典》,只要有人委托,公安機關對什么樣的委托就都接受的。因此,在“當地國土資源局與房產服務所扣押涉案挖掘機的行為完全沒有受到阻礙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以“自己協助當地國土資源局與房產服務所”為由提出的抗辯本身,就說明公安機關的此協助行為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公安機關因此沒有法律依據的協助行為,作為本案被告,完全適格。
2、因為,根據公安機關的前述抗辯,可以認定,“挖掘機是因為涉及盜采國土資源,被當地國土資源局與房產服務所扣押在T派出所的”。所以,本案應將當地國土資源局與房產服務所依法追加為被告。
當地國土資源局與房產服務所被依法追加為本案被告后答辯,因為涉案挖掘機涉嫌盜采國土資源,所以,自己扣押涉案挖掘機是完全合法的。
對此,朱躍東律師提出:
1、房產服務所以涉嫌盜采國土資源為由,扣押涉案挖掘機,明顯是房產服務所超越法定職權和濫用法定職權的行為。
2、國土資源局以涉嫌盜采國土資源為由,扣押涉案挖掘機,雖然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行為,但是,此行為明顯存在以下不當(嚴格的說是違法):
第一,程序上,國土資源局以涉嫌盜采國土資源為由,扣押涉案挖掘機后,至今未向被扣押人公示扣押理由和法律手續,也未及時對涉案事實進行處理,而是將涉案挖掘機放在T派出所就不管了,這是國土資源局在本案中行政執法行為中,程序方面明顯不當的具體表現。
第二,盜采國土資源顯然是行為犯。如果行為人為實施違法行為而準備工具,例如挖掘機,那么,國土資源局在=處理該案時,依法扣押涉案工具,這是無可厚非的。但是,涉案事實表明,甲作為涉案挖掘機的機主,丁作為涉案挖掘機的最后控制人,他們對涉案挖掘機失去控制的原因,是“丙對丁稱其路修的不好,叫丁把挖掘機鑰匙給丙,由丙安排其他人開挖掘機修路”,這就顯然說明,甲涉案挖掘機機主的身份與盜采國土資源的行為之間,本身是沒有任何關聯的。因此,國土資源局在得知此事實以后,尤其是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還堅持扣押涉案挖掘機,顯然是不合法的。
但是,一審法院并沒有支持朱躍東律師的觀點,而是判決駁回了甲的訴訟請求。
在征得甲同意的情況下,朱躍東律師以前述理由,幫助甲依法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采納了朱躍東律師的意見。
[案件處理結果] 在朱躍東律師的努力下,甲取回了挖掘機。另外,甲還針對涉案挖掘機被扣押期間受到的損失,參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從乙處獲得了GG萬元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