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轉讓合同協議書、魚塘所有權轉讓協議書
2023-12-28 14:33:01
1991年12月10日,原告張立苗與碼頭鎮桃園村8組簽訂了份魚塘承包合同。合同由張立苗、8組組長孫永年簽字,群眾代表數人和桃園村村長吳正保簽名,桃園村委會加蓋了公章,碼頭鎮法律服務所予以見證。1995年1月,被告桃園村委會以要提高承包指標、完善承包合同為理由,要求原告張立苗終止履行與組里簽訂的承包合同,張立苗表示不同意。1995年4月16日桃園村委會以張立苗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理由,派人從張立苗承包的魚塘內捕撈了144.4斤魚,以每斤3元的價格出售給同村另一村民周兆發,并強行以村委會名義將此魚塘發包給周兆發,周兆發隨即將剛購買的魚又放回該魚塘。原告張立苗于1995年4月18日起訴至淮陰縣人民法院。
法律解析
淮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立苗與所在的8組簽訂的魚塘承包合同,未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桃園村委會非法干預原告張立苗對承包合同的履行,已侵犯了原告合法的承包經營權,應承擔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于1995年9月19日判決如下:原告張立苗與桃園村8組簽訂的魚塘承包合同屬有效合同,合同應繼續履行。
援引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