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是啥意思啊;債權轉讓是啥意思啊合法嗎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債權轉讓合同,將其所享有的合法債權移轉給第三人享有。
債權轉讓在民商事活動是非常常見的法律行為,債權的轉讓是債這一權利不斷流動,達到市場資源配置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民商事活動的繁榮發展。
債權轉讓不僅發生在各個企業單位等商業主體之間,也會發生在普通民眾之間,因此它是民法上不可或缺的民事法律行為。下面將會詳細解釋債權讓與這一行為在日常生活中的意義以及它所產生的一些法律后果。
債權轉讓顧名思義是將債權進行轉讓,而它涉及三方主體,包括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接受債權的第三人。
其中,債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當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所擁有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時,第三人便成為新的“債權人”來替代行使原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它與合同轉讓非常類似,但合同轉讓,是對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情況下合同主體發生變更。
換句話來說,合同主體變更時,合同的內容仍保持其同一性,即合同的效力不發生改變。而債權轉讓也是在不改變債的內容情況下對債的主體進行變更。
例如小明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老板,該上市公司由于股東會以及董事會等管理層的決策正確,以低于市場價的情況收購了A公司,也獲得了A公司對B公司享有的數筆債權。因此小明所在的上市公司可以以債權人的名義要求債務人B公司清償這數筆債務。
為何上市公司在收購A公司后便獲得本屬于A公司的債權呢?這是上市公司通過收購的方式將A公司合并,將其與A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了混同,也就是混同形式下的債權轉讓,因此上市公司能以債權人身份行使債權。
債權轉讓和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相同,都存在有效、無效等效力形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第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第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第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在以上三種情況下債權轉讓的行為無效,下面分別分析一下這三種情形下的債權轉讓的無效狀態。
第一情形下,債權作為一種民事法律權利,根據民法典各編的規定有其特殊性。比如在人格權篇中,著作權作為一種智力成果既帶有人身性質,也帶有財產性質,但著作權是否能夠轉移給權利人之外的第三人是需要根據其性質來做認定的。
著作權中的表演權、改編權、絡傳播權可以通過簽訂一定合同進行轉讓以獲取經濟利益,但著作權中的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它是專屬于著作權人本身的,天生帶有人身性質屬性而不能對外進行轉讓。
第二種情形下,是指因為有當事人的事先約定而阻斷了債權轉讓的流轉性,這不是說債權不能轉讓,而是民法尊重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具體表現。
但這種情況下下也有例外,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相信很多人看到這款法律規定會覺得拗口和不理解,其大概意思是指當事人以金錢作為標的的債權不能轉讓的約定是不能對抗任何人的,而以金錢之外的標的的債權,比如履行勞動行為這種行為標的就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在民法概念中,善意的意思通知是指行為人出于不知情的狀態而好意的與他人締結民事法律關系。
第三種情形下,依照法律規定不能轉讓,該條規定可以視為債權轉讓的兜底情形,凡是民事法律所禁止的都不允許轉讓。例如,者小明和小王達成毒品交易,但小王暫時沒有多余現金與小明進行交易,因此小王對小明進行賒賬。
小明同意后,將其債權轉讓給另外一個者小金。在該案例中,關于毒品交易的債權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是屬于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為,因而該轉讓無效。
上面談到關于債權轉讓的一些禁止性條件,但也需要了解一下債權轉讓的要件。根據民事法律的法學理論,債權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能改變債權的內容;第二,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第三,債權人必須與第三人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該協議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因此我們在實施債權讓與的法律行為時,需要注意其禁止性規定和轉讓所需要的條件,做到在民事法律框架下進行法律活動,讓合法合規成為“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