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車買賣協議怎么寫;賣舊車協議書怎么寫
以下代理詞為本人自辦的李某訴王某、趙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代理詞,所用名稱均為化名,其他未改動。歡迎各位看官指點一二。
李某(以下簡稱原告)訴王某(以下簡稱被告)、第三人趙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河南匯納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庭審前我認真核實相關證據、查找法律依據,又參加了法庭的調查、辯論,對本案的事實有了清楚了解,現結合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關于被告是否為出售方、經營者,以及應承擔的義務問題。
1、關于被告是否為出售方。原告購車時被告稱本案車輛系被告與他人合伙投資收來的車輛,但庭審中又稱系案外人的車輛,前后陳述不符。但代理人認為,無論被告是與他人合伙收車后以被告名義出售,還是案外人車輛以被告名義出售,被告都以出售方的名義在出售車輛的過程中掙取了差價。在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系接受案外人委托出售車輛的情況下,認定被告為出售方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即使有證據證明案外人委托被告出售,也為被告與案外人之間私下約定,對原告不產生效力及約束力。
2、關于被告是否為經營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經營者包含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故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也屬于經營者;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次數并沒有限制性規定,故被告主張銷售、提供服務次數少就不是經營者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另,被告以出售方的名義向原告銷售汽車商品事實上回收了資金,并且掙取了差價,也應當認定為經營者。
3、被告作為經營者應當承擔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第十九條 【對存在缺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采取措施的義務】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二十條 【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第二十一條 【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第二十三條 【質量擔保義務、瑕疵舉證責任】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因此,被告作為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保障、對存在缺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采取措施、提供真實、全面信息、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質量擔保義務、瑕疵舉證責任等義務。
二、關于原告購車事實的相關時間流程。
2021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6萬元定金,其中轉給被告微信4萬元,現金支付2萬元。2021年1月12日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2021年1月14日辦理過戶手續,2021年1月15日交付車輛并申請分期貸款。2021年1月17日第一次發現問題,2021年1月25日開到被告處維修,2021年1月31日取回車輛,但路上又出現問題,被告找修理廠解決了。2020年2月14日車輛又出現問題,2021年3月2日行駛中熄火,不能行駛至今。經4S店及驗車機構檢測,車輛曾發生嚴重事故,存在眾多無法修復的嚴重問題。
三、關于被告在出售時是否知曉車輛事故程度及有無惡意隱瞞的問題。
1、關于被告在出售時是否知曉車輛事故程度。原告購買車輛時,被告告知車前頭存在事故,但是僅告知了車頭保險中網及引擎蓋噴漆的修復,以及車輛輪轂存在的肉眼可見的劃痕及車門凹痕。在原告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求退車時,最初被告以原告購車時已查看為由拒絕,但后來多次出現故障后,被告同意退車但不同意承擔貸款利息。在庭審中被告稱已向原告陳述車輛事故,恰恰能證明被告在出售時知曉車輛存在的嚴重事故問題。
2、關于被告的承諾與事實不符。原告無論是否找人驗過車輛,均不能免除或降低被告的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被告書面承諾保證車輛的柱、梁、無問題,被告保證發動機、變速箱無事故。但經4S店及驗車機構檢測,車輛梁、發動機、變速箱等影響車輛價值的關鍵部位均存在維修及無法修復的問題,與被告的承諾嚴重不符。原告以低于新款車輛價格25%的市場價格購買2年多的二手車,符合正常的市場貶值率,原告購買的價格系正常的市場價格,能充分證明是以無瑕疵或輕微瑕疵的意思表示購買車輛,常理下人們不會購買發生過嚴重事故的車輛,無論價格是否正常。
四、因訂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撤銷后的費用承擔及三倍賠償問題。
1、因被告提供車輛無法正常行駛,在原告購買后實際使用了不到1個月的時間,應當視為原告訂立合同目的無法。因被告在訂立合同時隱瞞車輛狀況、影響車輛價格等的重要信息,《二手車買賣合同》應當予以撤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因被告在提供商品時有惡意隱瞞的欺詐行為,應當由被告承擔三倍購車款的懲罰性賠償。
2、原告支付保險費X元、貸款利息及手續費X元、鑒定費X元、GPS設備費X元、律師費X元,共計XX元。上述保險費、貸款利息及手續費、GPS設備費系購買車輛的必要性支出,鑒定費、律師費系原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合理性支出,按照《二手車買賣合同》約定,應當由被告承擔損失。
綜上所述,原告作為合法的消費者享有安全保障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等權利,被告作為經營者未承擔安全保障、對存在缺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采取措施、提供真實、全面信息、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質量擔保義務、瑕疵舉證責任等義務。在提供產品及服務過程中,惡意隱瞞車輛事故及真實狀況,對原告存在欺詐行為,致使原告訂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當撤銷原被告買賣合同并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對于購買車輛的必要費用及維護利益的其他合理支付,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代理意見,僅代表訴訟代理人對案件事實、合同內容理解及適用法律的個人意見,供審判員審理、查明、認定時予以充分參考,望審判員對代理意見進行采納!
代理人:
河南匯納律師事務所律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