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認分家協議的理由,簡單的分家協議書
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夫妻為了購房政策、拆遷利益等優惠,會采取“假離婚”的方式,但實際上,有些夫妻會假戲真做,當一方拿到財產后,翻臉不認人,不愿意復婚,在這種情況下,能否以“假離婚”為由撤銷離婚登記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也就是說,民政局并不會對夫妻雙方為什么離婚進行深究,只會對離婚程序做一個形式上的審查,因此在雙方自愿離婚的情形下,民政局會給男女雙方辦理離婚登記。
而男女雙方在領取離婚證之后,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即刻生效,關于子女撫養和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是不可撤銷的。
那如果離婚登記不能撤銷,那么財產的分割是否能重新分割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從上述規定來看,離婚協議只有在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時,關于財產的約定才能被撤銷,財產才能重新分割。比如在訴訟中,原告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當初離婚是為了購買房產,離婚并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法院是有可能判定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無效而對相應的財產進行重新分割。
所以,“假離婚”就是真離婚,各位離婚當事人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能鉆法律的漏洞,最后反而落得“人財兩空”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