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公司之間借款協議;公司與公司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貸款按幣種分為人民幣貸款和外匯貸款;按用途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期限為1年以內(含1年),中期貸款期限為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 5年),長期貸款則為5年以上(不含5年);按貸款方式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銀行提供貸款的對象(即借款人)可以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1、除自然人和不需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借款人持有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的營業執照。
2、持有地方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貸款卡》。
3、借款人在我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并按貸款比例在我行保持一定數額的存款和結算業務;如我行貸款額占其借款總額比重較大的,應在我行開立基本結算帳戶。
4、借款人具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已發放貸款的到期本息均如數清償;沒有清償的,己做出我行認可的還款計劃。
5、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比例。
6、借款人能如實提供我行所要求的資料,在以往的業務往來中,能接受我行對其信貸資金使用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審查和監督,能落實有關貸款條件,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和進度使用貸款。
7、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以及經營管理情況符合銀行要求。
8、提供相應擔保。
固定資產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是指為解決企業用于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的工程建設、技術、設備的購置、安裝等方面的長期性資金需要而發放的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的申請條件是:持有工商行政部門發給的、經過年檢的企業營業執照;持有中國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貸款卡;還款確有保證。借款企業須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擔保必須可靠落實;經濟效益顯著,社會效益好;貸款項目須列入計劃,配套條件齊備,進口設備、物資貨源落實。
流動資金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也稱為短期資金周轉貸款,是銀行為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而發放的貸款。這種貸款的特點是貸款期限短,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是客戶使用最為頻繁的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主要分為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和外匯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貸款方式分為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 其中擔保貸款主要分為保證、質押和抵押。依照《貸款通則》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都是發放擔保貸款,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發放信用貸款。
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對普通客戶開辦的逐筆申請、逐筆審貸的“短期周轉貸款”;二是對金額較大、用款相對比較頻繁大的公司客戶一次申請、一次審查、一年一次定額,在銀行規定的時間和限額內隨借、隨用、隨還的“定期周轉貸款”。
凡在銀行開立了存款帳戶并有一定的存款和結算往來的公司客戶,均可以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三貸”貸款
“三貸”是指外國政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買方信貸、 政府貸款和混合貸款。
買方信貸是指在出口國政府資助下由出口國銀行或者信貸機構向進口商的資本貨物、技術,支付規定的勞務費用。
政府貸款是針對政府間雙邊財政合作議定書中確定的項目,由出口國政府提供的低息或無息貸款。一般由出口國政府指定的銀行或金融機構貸給進口國政府授權的銀行或信貸機構,再由后者轉貸給國內的項目單位。
混合貸款是指由國外商業銀行或信貸機構負責融資,政府給予利率補貼,體現政府“參與成份”的貸款。
包括企事業單位以及被授權的政府部門;用于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等;符合中國銀行總行對外簽訂買方信貸協議條件的,可申請買方信貸,納入政府間“財政合作議定書”;符合總行對外簽訂的政府貸款或混合貸款協議條件的,可申請政府貸款或混合貸款。
1、項目已經立項。項目單位經政府部門批準并列入地方利用外資計劃和相應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配套的外匯和人民幣貸款列入地方指導性信貸計劃或自行籌資解決。
2、資金投向正確。項目體現國家產業傾斜政策和地方經濟發展計劃,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
3、配套條件具備。與專業設備相配套的有關設備、廠房、水、電等已經落實。
4、項目預測效益明顯。
5、還款確有保證。
6、信用擔保或抵押擔保可靠并已經落實。
1、申請買方信貸的項目,借款人向當地中國銀行提出書面申請,注明擬引進供貨商的名稱以及國別、合同估計金額等。
2、銀行按貸款的有關規定對項目進行審查評估。
3、經銀行審查評估后,報總行審批,并對外提出買方信貸申請。
1、借款人應按中央項目和地方項目的劃分,分別向國家計委、財政部和銀行總行或地方計委、財政廳和銀行分行提出初步貸款申請。
2、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將總行或分行初審同意的項目列為“備選項目”,由財政部代表中國政府提出,經外國政府評估后列入兩國政府簽訂的“財政合作議定書”。
3、由財政部將簽訂的“備選項目”通知銀行。
4、銀行對備選項目進行初步審查、篩選、受理優秀項目; 對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項目,銀行有權拒絕續做。
5、借款人向當地中國銀行提出正式的貸款申請書,并附上有關文件和材料。
6、分行以正式的“籌資委托函”與所有文件一并報總行, 總行對外申請并簽訂具體信貸協議。
7、總協議生效后,將協議的主要內容和注意事項通知項目所在地分行,以便分行據以受理貸款申請。
8、對外貸款分協議和專項協議生效后,總行和分行即可與借款人正式簽定轉貸協議,規定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貸款條件。
出口信貸包括出口賣方信貸和出口買方信貸。
出口賣方信貸的對象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經國家批準有權經營機電產品出口的進出口企業和生產企業。凡出口成套設備、船舶等及其它機電產品合同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并采用1年以上延期付款方式的資金需求,均可申請使用出口賣方信貸貸款。
出口買方信貸的對象為中國銀行認可的從中國進口商品的進口方(買方)銀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進口商。我行出口買方信貸主要適用于支持我國進出口公司和出口企業出口國家允許的由中國制造的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單機和其它機電產品。(目前此項業務由中國進出口銀行敘做)
銀團貸款
一、銀團貸款的業務定義
銀團貸款是由一家或幾家銀行牽頭,組織多家銀行參加,在同一貸款協議中按商定的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或同一項目發放的貸款。又稱辛迪加貸款。
二、申請銀團貸款的要求
除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挪用貸款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銀團貸款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地方政府經濟發展計劃,重點支持能源、交通、高科技工業以及地方重點工程項目。
2、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經清償;尚未清償的,已經做了銀行認可的償還計劃。
3、除不需要經過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 銀團貸款的對象是符合《貸款通則》和《銀團貸款暫行辦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法人或銀行認可的其他經濟組織,貸款企業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4、已經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結算帳戶,且存款、結算業務比例符合銀行的要求。
5、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6、借款人的資產負債比率應當符合我行的要求。
7、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投資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金比例。
8、借款人須持有中國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貸款卡》。
9、借款人應當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一定的自有流動資金,并能每年按規定比例補充自有流動資金。
10、借款人應當辦妥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借外債手續。
三、貸款申請書的內容
1、目名稱、項目情況、貸款金額、貸款幣種、貸款用途、貸款期限、提款期限、還款計劃、還款來源等;
2、中國銀行在初步調查和了解的基礎上,證實基本符合《貸款通則》和我行的貸款條件后,根據行內報批制度上報初步意見;
3、上報初步意見獲得批準后,應當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以及其中方股東、擔保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外)和其他有關成立的政府批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蓋章證實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外方股東或擔保人的商業登記證,以及董事會成員、正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等主要負責人的名單及其簽字樣本和履歷。
(2)政府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概算等資料以及批準文件。
(3)借款人注冊資本繳納的驗資報告或證明。
(4)借款人公司章程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內聯企業的合資或合作合同。
(5)購買設備、技術的商務合同或其他有關合同。
(6)項目工程建設合同以及承建商的有關資料。
(7)借款人以及股東、擔保人近3年的財務報表和其相關資料。
(8)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內聯企業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關于借款的決議。
(9)原材料、輔料、燃料等供應合同。
(10)項目產品的銷售合同或意向書,政府部門關于內銷或代替進口的批準文件。
(11)項目所需水、電供應指標以及供應合同。
(12)政府計劃部門年終項目審查規模、外債規模的文件和國家外匯主管機關同意舉借外債的批文。
(13)工商、稅務、環保、海關等部門關于項目的批件。
(14)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明文件以及其清單和股價報告。
(15)銀行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4、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及其提供的文件資料,由銀行起草貸款的基本條件,內容包括:借款人、擔保人、貸款額度、貸款用途、提款期、貸款期限、提款利率、先決條件、還款、法律顧問、有關費用等。
- 借款人就貸款基本條件達成一致意見后,借款人出具籌資 委托書,銀團貸款進入實質性審批階段。
房地產開發貸款
一、房地產開發貸款的業務定義
房地產開發貸款也就是與房產或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關的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對象是注冊的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國有、集體、外資和股份制企業。
二、房地產開發貸款的類型
1、房地產開發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是指以房地產開發企業(非項目公司)為借款人,為滿足該企業生產經營中周轉性或臨時性資金需要而發放的貸款。由于最終仍然用來支持房地產開發,因此這類貸款仍屬房地產開發貸款。
2、住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于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或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貸款。住房開發項目包括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高檔住宅或別墅等。目前,我行重點支持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開發項目。
3、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于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或出租,用于商業和商務活動,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貸款。商業用房開發項目包括寫字樓、商場、公寓或集寫字樓、商場、酒店和公寓為一體的綜合性商貿樓等。
4、土地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于土地開發的貸款。
5、置業經營貸款。是指為企業購置新建或/和存量住房、商用房并專門對所購置房地產進行一定年限以上出租經營而發放的貸款。申請置業經營貸款的借款人一般都是一次性購置房地產,置業經營貸款屬于房地產銷售階段發生的信貸業務。
6、單位購房(法人按揭)貸款。是指企業法人申請貸款用于購買自用房屋。單位購房貸款主要用于購買商用房、寫字樓或廠房等房產。
三、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借款人除符合一般貸款所要求的條件外,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借款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已取得貸款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長于貸款終止時間。
3、已取得貸款項目規劃投資許可證、建設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外銷房屋許可證,并完成各項立項手續,且全部立項文件完整、真實、有效。
4、貸款項目申報用途與其功能相符,并能夠有效地滿足當地
城市規劃和房地產市場的需求。
5、貸款項目工程預算、施工計劃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工程預算投資總額能滿足項目完工前由于通貨膨脹及不可預見等因素追加預算的需要。
6、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一般應達到項目預算投資總額的30%),并能夠在銀行貸款之前投入項目建設。
7、在銀行開立帳戶,保持正常業務往來。
8、開發商需對建設的房地產進行投保,第一受益人為貸款銀行。
對外勞務承包貸款
一、對外勞務承包貸款的業務定義
對外勞務承包貸款是為支持我國對外勞務承包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和輸出勞務及開展其他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而發放的貸款,是以外匯貸款為主的一種貸款業務。對外勞務承包貸款發放對象主要是經過國務院或經貿部批準有權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輸出的企業。
二、貸款種類
目前中國銀行為我國對外勞務承包企業發放的貸款種類有以下四種:
1、項目貸款。是以貸款項目本身的直接用途為目的而發放的貸款。用于對外承包工程、勞務輸出和其它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所需購置施工機具、施工材料、設備和安裝等勞務費用。申請項目貸款的企業要以承包國外的工程為依據提出貸款,銀行按項目審查并發放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以承包國外工程的工期為依據,所以貸款期限較長,但一般不超過五年。
2、 短期周轉貸款。主要用于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勞務輸出和其它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經營中短期周轉資金的需求。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限不與承包工程項目和工期直接掛鉤,其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
3、保函額度。主要用于企業在國際上競爭和承包工程時, 由銀行為其出具投標、履約和預付款等保函而為企業核定的對外保函額度。企業可根據在今后三年內對外業務發展情況,向銀行申請一筆三年有效的保函額度,經銀行審查同意,雙方簽訂保函額度協議,在有效期內,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使用保函項下額度對外出具保函,銀行審查同意后,對外出具保函,并相應扣減保函額度。 保函撤銷后,額度可恢復使用,但累計的有效保函金額不能超過雙方簽訂的保函額度協議的總金額。
4、配套人民幣貸款。主要用于中國銀行外匯貸款支持的對外承包工程所需的配套人民幣資金,目的是通過承包國外工程帶動我國施工機具、施工材料和成套設備的出口,為國家賺取外匯。
應收帳款收購
一、應收帳款收購的業務定義
應收帳款收購業務是銀行以購買未到期應收帳款的方式向企業提供短期融資的一類銀行業務。應收帳款收購是指銀行買入在“商務合同”項下產品賣方(債權人)對產品買方(債務人)所擁有應收帳款的債權,同時放棄對債權人的追索權,只對債務人擁有追索權的金融產品。同時銀行和債權人議定,在債權人未履行商務合同項下義務時,債權人仍須承擔無條件向銀行回購該筆應收帳款的義務。
二、應收帳款收購業務具有如下特點
1、應收帳款收購業務能將未到期的應收帳款剝離出債權人財務報表,從而達到了改善客戶財務報表狀況的目的。
2、應收帳款收購業務使得債權人迅速變現未到期的應收帳款,改善了客戶的現金流狀況。
3、債權人可預先得到銀行墊付的融資款項,從而消除應收帳款回收中的信用風險。
出口退稅帳戶托管貸款
一、出口退稅帳戶托管貸款的業務定義
出口退稅帳戶托管貸款是指我行為解決出口企業因出口退稅款未能及時到帳而出現的資金困難,在對企業出口退稅帳戶進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業提供的以出口退稅應收款作為還款保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二、申請出口退稅帳戶托管貸款的企業需具備的條件:
1、從事真實的出口貿易,有穩定的出口業績,財務健全。
2、確認唯一的出口退稅專戶。
3、辦理出口退稅登記。
4、貸款支持項下的貿易結算在我行敘做。
5、沒有發生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6、沒有涉及重大法律訴訟案件。
三、出口退稅帳戶托管貸款的相關要素
1、用途:用于出口企業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周轉,適用于貿易融資額度項下打包、進口開證免保額度、進口付匯和押匯等貿易融資業務。
2、權限:按照無擔保短期授信。
3、金額:不得超過出口應退未退額的70%,對于評級在C級以下(含)企業,除非加保,否則不超過60%。
4、期限:原則上規定6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可以展期。
5、原則:“逐筆審核、比例控制、封閉運行、安全收貸”,并實行“專人負責、專戶管理”的管理模式。
四、出口退稅帳戶托管貸款的操作程序
1、貸款申請人在我行開立新的退稅監管帳戶專門用于出口退稅。
2、根據人行北京營業部、北京外經貿委、北京國稅局,銀管發[2001]541號文,由企業到外經貿委領取一式四份的《業務聯系單》,分別在銀行、外經貿委、國稅部門完成填寫和登記,完成后,四方各保留一份。
3、根據完成的一式四份的聯系單,核算企業出口退稅帳戶托管貸款的金額。
4、按規定上報貸款審批所需手續。
5、出具“出口退稅帳戶托管貸款確認書”,在外經貿委和國稅備案。自此,企業要更改退稅帳戶,需要銀行出具《同意更改出口退稅帳戶通知單》。
一、授信的業務定義
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客戶需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客戶履行債務、責任的能力和誠信等)向第三方做出保證的行為,如貸款、開立保函、商業匯票承兌、開證、買方保理、押匯、提貨擔保等。
二、授信的期限
短期授信業務包括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開證、保函、押匯買方保理、押匯、提貨擔保等。其中: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關稅付款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放寬到1年以上。
三、授信的形式
中國銀行直接向客戶提供資金支持的授信稱為實有授信,這樣的授信形式包括貸款(貼現是貸款的一個品種)、透支、進出口押匯(信用證項下或托收項下)等;對于現時不發生資金流出,只向第三方出具保證的授信稱為或有授信,這類授信包括票據承兌、開立信用證或保函、買方保理等。
四、授信額度
授信額度是指中國銀行為客戶核定的短期授信業務的存量管理指標。只要授信余額不超過對應的業務品種指標,無論累計發放金額和發放次數為多少,中國銀行公司業務部門均可快速向客戶提供短期授信,即企業可便捷地循環使用銀行的短期授信資金,從而滿足客戶對金融服務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
五、授信的對象
銀行授信的對象可分為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這三類。
六、 統一授信
1、統一授信的業務定義
統一授信是指銀行作為一個整體,集中統一地識別、管理客戶的整體信用風險,統一地向客戶提供具體授信支持,并集中管理、控制具體授信業務風險。
2、統一授信機制中相關部門的職責
統一授信機制中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別是:風險管理部門是審核、批準授信的部門,也就是“審貸分離” 中負責“審”的部門,負責對授信業務的擔保條件做出要求;公司業務部門是集中、統一向客戶授信的部門,是“審貸分離”,中負責“貸”的部門,負責統一地落實授信業務的擔保。結算、營業等部門是授信業務的具體手續辦理部門,不具有對客戶融資授信的權力,其職能是對具體業務操作的技術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
3、統一大授信的主要特點
統一大授信是中國銀行為支持海外跨國企業集團在全球,尤其在華的業務發展需要,由中國銀行總行協調各分行,整體性向海外跨國企業集團提供集團統一授信的業務模式。
(1)整體授信,規模服務:基于對某一海外跨國企業集團的整體現狀和發展前景的評估,由中國銀行總行制定對集團的授信政策和綜合服務方案。
(2)部(行)協調,以點帶面:由中國銀行總行直接與海外跨國企業集團的總部(境外或境內)建立起整體合作關系,合作范圍可以涵蓋客戶全球子公司(當地有中國銀行分支機構)的授信和其他業務需求。
4、統一大授信的業務特色
統一大授信是便捷、高效的整體合作模式,可使客戶迅速得到全面和規范的銀行整體務;節省了集團與銀行的合作成本;借助該模式,可加大客戶對集團自身融資和統一管理的力度。
一、貸款擔保的業務定義
貸款擔保是指借款人無力或未按照約定按時還本付息或支付有關費用時貸款的第二還款來源,是審查貸款項目的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二、擔保方式的分類
按照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等方式。在信貸業務中經常運用的主要是前三種方式中的一種或幾種。
確定貸款擔保的方式
確定貸款擔保的方式首先應該根據借款人的經濟實力和項目本身的抗風險能力來確定擔保方式。如果借款人經濟實力雄厚、項目本身經濟效益好、抗風險能力強,可酌情放寬擔保條件,直至免除擔保;如借款人財務狀況不好、項目經濟效益相對較差,則應在擔保條件上從嚴要求。其次還應該根據擔保本身的情況確定擔保方式,如采用保證方式應考察保證人的財務狀況、資產負債結構、還款信譽等;如采用抵押、質押方式,應著重考察抵押物、質物的原值、凈值、評估值等。如果一種擔保方式就足以保證貸款的償還,則可不必增加其他擔保方式,否則,可同時采取多種方式。
1、保證的業務定義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在貸款的擔保方式中占較為重要的地位。要正確理解保證的概念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保證是一種單獨成立的特別擔保,不同于債務人本身財產的一般擔保;二是保證人的責任在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替其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三是保證人履行債務后,對債務人有追償權。
2、保證按照性質可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為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我國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證人不得拒絕承擔保證責任:(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拒絕承擔債務權利的。
連帶責任保證指的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稱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內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3、對貸款保證人的限制性規定
保證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其主體應當具備一定的資格。也就是說,不是任何法人、組織、個人都可以作為保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只有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除經國務院批準的,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之外,國家機關不得做保證人。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做保證人。如果該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取得法人的書面授權,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4、我國對于保證合同的簽訂的規定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保證合同及其修改、補充合同在債權人和保證人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以最后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上述規定也適用于抵(質)押合同的簽訂。
1、抵押擔保的業務定義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可抵押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這里所說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2、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可以與抵押權人協商,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做擔保。
3、我國對于可作為抵押物的財產的限制性規定
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擔保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4、辦理抵押財產的登記
在抵押合同簽訂后15天內,抵押人應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持抵押合同到有關國家機關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手續。
抵押人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手續后,應于3日內將有關登記文件的副本送交抵押權人。抵押人在抵押登記期滿時,必須繼續辦理登記手續。
到目前為止,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如下: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財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1、質押擔保的業務定義
質押擔保系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質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質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物的價款優先受償。這里所說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
2、質押擔保的分類
質押擔保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類型。動產質押是以動產作為質物,權利質押是以權利作為質物。
3、可以質押的權利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 依法可以轉讓的其他權利。
4、我國關于質押的具體規定
關于質押,我國有以下具體規定:
(1)質押合同項下的質物和權利憑證應在質押合同簽訂后交由質權人占有和保管。
(2)質權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質物,因保管不善導致質物毀損或滅失的,由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3)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利益的,質權人可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如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拍賣或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款項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質物依法需要登記的,出質人應在質押合同簽訂后依法辦妥登記手續。
(5)出質人辦妥質物登記手續后,應將有關登記文件送交質權人。
(6)不需辦理出質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交付質權人之日起生效,需要辦理出質登記的,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貸款審批程序包括以下三個環節:
(1)貸款調查,即客戶經理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后,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風險度,并根據貸款調查與信用風險分析的結果撰寫成貸款調查報告,提出明確的意見,呈送公司業務部門主管人員初審的過程。貸款調查是銀行發放貸款前最重要的一環,也是貸款發放后能否如數按期收回的關鍵。
(2)貸款審批,即是對貸款投向、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及利率等進行的決策。廣義的貸款審批涵蓋了貸款審查和貸款審批的過程,其目標是把借款風險控制在銀行可接受的范圍之內,力求避免不符合貸款要求和可能導致不良貸款的信貸行為,減少貸款風險。貸款審批也可以敘述為客戶經理將由公司業務部門主管人員批準的貸款調查報告連同其他經過整理的相關材料,匯總后形成貸款報審材料,報送風險管理部門復審,并由風險管理部門報送風險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批準,最后呈送給有權人簽字批準的過程。
(3)貸款發放,是指貸款審查報告經有權人批準后,借貸雙方即可就審批時提出的問題和各項附加條件進行協商。問題解決后,借貸雙方就可以簽定正式的借款合同。合同一經簽定,表示受到法律保護的合法的借貸關系已經確立,我行應按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期發放貸款。
借款人概況、申請借款金額、借款幣別、借款期限、借款用途、還款來源、還款保證、用款計劃、還款計劃、其他。另外申請書上應加蓋借款人公章。
除《借款申請書》外,無論借款人申請何種貸款,都應提交下列資料:
如借款人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股份制企業,應提交其董事會關于同意申請借款的決議(有法定人數董事會成員簽字)和借款授權書。
借款人經過當年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或副本復印件,復印件應由工商局蓋章確認。
借款人近3年的經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過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或財務狀況變動表)。
借款人持有的中國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的貸款卡。
借款人信用等級證明材料或其他證明借款人資信情況的證明材料。
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基本帳戶或保留相應基本戶或一般存款戶、保證一定的存款、結算量的承諾。
借款人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辦理相應險種的保險手續并將保險權益轉讓與貸款人的承諾。
如借款人為首次借款,還應提供:
(1)政府部門關于企業成立的批準證書。
(2)預留企業法人印鑒和法人代表親筆簽名的簽樣、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和由我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注冊資金已繳齊的驗資報告。
(4)如為經營進出口貿易的企業須提供經貿部(委)批準的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件。
如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須提供企業成立時立項報告及批復、可行性報告及批復、企業合同和章程及批復、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批復。
此外,根據貸款擔保形式,應提交的資料為:
(1)保證形式:
經銀行認可的、有經濟實力的擔保人的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擔保人經審計的近3年財務報表。
擔保人簽署的、內容經貸款人認可的還款保證合同;或由貸款人出具的承諾無條件按照銀行要求的格式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的承諾。
如保證人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股份制企業,應出具同意提供擔保的董事會決議(有法定人數董事會成員簽字)和授權書。
(2)抵(質)押方式:
抵(質)押物清單。
抵(質)押物價值評估報告。
抵(質)押物權屬證明文件。
貸款人與抵(質)押人簽訂的抵(質)押合同,或抵(質)押人出具的無條件按照銀行要求的格式與銀行簽訂抵(質)押合同的承諾。
如抵(質)押人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股份制企業,應出具同意提供抵(質)押的董事會決議(有法定人數董事會成員簽字)和授權書。
以銀行為第一收益人的抵押物保險單或借款人同意將抵押物辦理保險手續,并將保險權益轉讓給銀行的承諾。
(l)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有權部門(計委/經貿委)對可研報告的批復。
(2)其他資金(資本金、金融機構貸款及其他融資方式)到位的證明文件。
(3)其他配套條件落實的證明文件(原輔材料來源落實證明、水電汽落實證明、土地征用落實證明、運輸條件落實證明、環保部門的批復、產品銷售協議或意向)。
(4)如為使用轉貸款、國際商業貸款及境外借款擔保項目,應提交國家計劃部門關于籌資方式、外債指標的批文;政府貸款項目還需提交該項目列入雙方政府商定的項目清單的證明文件。
(5)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1)有效的原、輔材料采購合同,產品銷售合同或進出口商務合同。如不能提供購銷合同應出具詳細的用款說明(內容包括品名、數量、金額、進貨和銷售渠道等),或用款計劃并加蓋借款人公章。
(2)借款人其他資金來源已經到位或能夠按期到位的證明。
(3)如為出口打包貸款,應出具進口銀行方開立的信用證、由結算業務部門出具的信用證條款無疑意的材料、進口商與開證行的資信證明材料。
(4)如為票據貼現,應出具經承兌的匯票、行內有關部門對票證真偽(包括核定密押)進行鑒定的材料、承兌人資信證明材料。
(5)如借款用途涉及國家施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的進出口業務,應出具其相應的批件。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貸款調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包括調查和初審兩個環節,信貸人員在受理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請和有關文件資料后,按照貸款要求對借款人的品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收益性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了解其資信情況,核實借款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并按規定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貸款風險度進行分析測定,選擇適當的貸款方式,形成調查報告,明確提出意見,呈送公司業務主管人員初審。
可概括為:對借款人的調查;對借款的用途和性質的調查;對貸款保障的調查以及貸款風險度的測定等四個方面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十個要點:借款人的資信和聲譽;借款人的財務狀況;資本結構和股東實力;管理人員的經驗、能力和資格;借款人從事的行業和經營歷史;行業目前狀況和發展趨勢,及借款人自身經營情況;借款用途;主要和其它還款來源的質量和穩定性;抵押品的質量和充足程度;擔保人的財務實力。
銀行發放貸款,首先要弄清借款人的法律關系、類型、特點、經營年限等有關背景,需要調查和建立的背景資料有:
- 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質、組織結構及其法律關系,即了解借款人所屬的相關企業系統,借款人是獨立公司還是集團公司、是股份制公司還是獨資企業、是母公司還是子公司等等;進而要調查了解借款人的上下級關系、集團的構成、主要股東、控股子公司、公司的管理體制等,了解這些情況,弄清借款人的法律關系,以落實真正的債務人。
- 公司的基本經營特點,指公司的性質,例如是制造商、批發商,還是零售商;生產是否有季節性,是原材料供應的季節性還是產品銷售的季節性;廠房和設備的多少,是否陳舊過時,生產能力、生產規模怎樣等。了解這些情況,可以初步掌握是否應該給予支持以及放款的時間和期限等等。
- 公司的外部關系,主要指公司正常的購銷條件,企業的產品或勞務市場,該企業與其他企業有什么業務關系。此外,如果該企業是個母公司,它有多少子公司,它與子公司是什么關系;如果是子公司,它與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有什么關系,企業收益是否會受到影響,遇到困難時可以得到多大支持。
- 公司的內部關系、治理結構,指公司管理人員、合伙人、股東和董事的情況及相互之間的關系,有經驗、有責任心、合作良好的管理層會使銀行產生極大的信心。這些情況可以大致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能穩定正常的運行。
- 公司創業年限、業歷及其變遷。業歷長的企業,一般都會有穩定的經營基礎和信譽,資產也會不斷地增長。但不論是對朝陽產業,還是對夕陽產業中的企業,都必須掌握企業的技術現狀、創新能力,任何沒有創新或創新緩慢的企業不論現在如何,其未來必將走向衰敗。
- 過去的償債記錄。直接或間接調查其過去的償債記錄和銀行給予他的最高信用,來測定借款人的品行。
企業的行業類型可劃分為以下一些種類:制造業(包括食品、紡織、木材、木制品、造紙、紙制品、出版、印刷、化工、石油煉制、陶瓷制品、鋼鐵、有色金屬、金屬制品、工業機械、電子機械、運輸設備、精密機械、其他制品);農業;林業;漁業、養殖業;礦業;建筑業;公用事業;交通、通訊;批發、零售;金融和保險;房地產;服務業(包括租賃、旅館、娛樂、電影、信息服務、醫療、教育、其他)。
對借款人所在行業的調查包括以下要點:
- 借款人所處行業的市場結構特點及其在市場中的地位。
- 借款人所處行業的業務內容,特別是行業規則。
- 借款人在行業內的地位,優越性及競爭力,包括:原材料的進貨價格與同行業比較;產品的銷售價格與同行業比較;進貨條件與銷售條件與同行業比較;所經營的商品的市場占有率;制造成本、銷售成本與同行業比較;品牌及技術開發能力如何;銷售戰略的優劣;經營、組織、內部資源及財務狀況與同行業水平相比。
- 行業的發展和利潤趨勢,對行業產品的需求是否繼續增長,新技術及替代品對行業產品的生產和需求是否有重大影響。
了解這些問題,能夠進一步評價借款人在同行業的地位,該行業的實力和弱點,弄清借款人的信用狀況。
按《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銀行對借款人的放款應用于健康、合法的生產與經營活動,為投機或支付債務目的而要求的借款,銀行不應支持。因此,對貸款的用途必須進行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調查。
調查要點包括:
- 依照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發布的行政規章,調查貸款的合法性。
- 了解借款人及其主要產品在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序列中所處的地位。
- 分析財務報表、項目概算中的數據,與調查的情況相比較,弄清資金實際缺口,貸款的真實用途。
- 了解借款人產供銷及市場容量的情況,有無供大于求、產大于銷及產成品的積壓,是否存在重復建設問題。
- 借款人的其他債務情況。
- 調查借款人的支付能力、經濟效益、有無擠占挪用、資金周轉能否加速、風險貸款的轉化等情況。
- 借款人有無超支、擠占流動資金情況。
- 借款人不合理占用的物資、資金的處理計劃。
- 了解借款人的產品原輔材料、產成品的現行價格、歷史情況及其走勢、產品內外銷比例及換匯成本,摸清借款人(項目)預期的現金流量和經濟效益的可實現性及其發展前景,結合借款人的綜合效益,測算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
調查要點包括:了解擔保的可靠性,對貸款保證人擔保資格、能力、抵押、質押物的所有權、品質、變現能力、有無重復抵押等方面進行調查核實。
信用風險是指借款人不能或不愿意按期償還貸款而使銀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信用風險分析是指在借款人提供的情況和貸款調查的基礎上,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進行系統分析,評價貸款風險,提出確定的貸款結構(金額、期限、利率、擔保條件等)方案。從風險觀點來看,它可以幫助銀行確定其所愿意承擔的風險程度和其能夠謹慎涉足的風險數量。信用風險分析是貸款經營的核心問題,也是衡量銀行貸款業務的經營是否穩健的標志。
信用風險分析的基本內容,國際上慣用“5C原則”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評價,即對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擔保(COLLATERAL)、和經營情況(CONDITION)等進行全面分析評估。信用風險分析是以客戶財務報表為基礎進行財務報表分析,根據貸款調查的豐富信息確定客戶的信用等級,計算客戶的風險限額,判斷對客戶進一步授信的風險大小。對于固定資產貸款項目,還要進行貸款項目評估。
財務分析是以企業財務報表為主要依據,運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對企業的財務過程和結果進行研究和評價,以分析企業財務狀況、盈利能力、資金使用效率、償債能力,并由此預測企業發展變化趨勢,從而為貸款決策提供依據;同時,它有利于檢查企業執行財經政策、法規、紀律等情況,加強信貸資金管理。
貸款項目評估是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為基礎,根據國家現行方針政策、財稅制度以及銀行信貸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通過調研得來的有關項目生產經營的信息資料,從技術、經濟等方面對項目進行科學審查與評價的一種理論與方法。項目評估是以銀行的立場為出發點,以提高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和經營效益為目的,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剔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可能存在的將影響評估結果的各種非客觀因素,重新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分析與判斷,為銀行貸款決策提供依據。
短期貸款的報審材料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 借款申請文件。包括:上報單位關于貸款報批的請示;流動資金貸款評審概要表;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報告;借款人借款申請書;外商投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董事會關于同意申請借款的決議(有法定人數董事會成員簽名)和借款授權書。
- 借款人資信審查文件。包括:借款人已在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的營業執照。初次借款的借款人還需提交公司章程;若借款人為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交合資/合作企業的合同,章程;合同、章程的批復文件及批準證書;資本金到位情況的證明(驗資報告等);借款人近三年的經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貸款卡;借款人信用等級證明材料或其他證明借款人資信情況的材料。
- 貸款擔保文件。包括:銀行與經銀行認可的、有經濟實力的法人簽訂的還款保證合同或上述法人出具的無條件地按照銀行要求的格式與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的承諾函;保證人的營業執照;保證人最近3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采用抵(質)押擔保,則需由抵(質)押人提供無條件地按照銀行要求的格式與銀行簽訂抵(質)押合同的承諾函;或已正式簽訂的抵(質)押合同;抵(質)押物權屬證明文件;抵(質)押物清單;抵(質)押物價值評估報告。
如保證人或抵(質)押人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股份制企業,應出具含相關內容的董事會決議(有法定人數董事會成員簽名)和授權書。
- 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或抵(質)押合同(草本)。
- 借款用途證明文件。原、輔材料采購合同、產品銷售合同、進出口商務合同。
如為出口打包貸款,應出具進口方銀行開立的信用證、由國際結算部門出具的信用證條款無疑意的材料、進口商與開證行的資信證明或說明。
如為票據貼現,應出具經承兌的匯票、行內有關部門對票證真偽(包括核定密押)進行鑒定的材料、承兌人資信證明或說明文件。
如借款用途涉及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的進出口業務,應出具其進出口許可證和應取得的其他批件。
- 貸款審批人及貸款審查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臨時貸款由于臨時調劑、短期融資的特點,報審材料中應注意說明:貸款金額與企業合理的臨時資金需求的關系;借款人生產經營的一個循環過程與貸款期限的銜接,一般而言,臨時貸款的期限不應超過6個月;還貸資金來源的可靠性及貸款用途的正當、合理性等問題。此外,如借款用途涉及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的進出口業務,應出具其進出口許可證和應取得的其他批件。
周轉性貸款是銀行對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性占用的合理流動資金需要所發放的貸款。它具有短期周轉長期使用的特點,故在貸款報審材料中應注意說明:借款人的資信情況、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借款人在未來時期的獲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產品開發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等。此外還應考慮銀行的資金情況和銀行的利益。
出口打包貸款是出口商當地的銀行憑進口商所在地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及該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商品為抵押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貸款。該類貸款報審材料中應報送:進口方銀行開立的信用證、由國際結算部門出具的信用證條款無疑義的材料、進口商與開證行的資信證明或說明等材料。
中長期貸款的報審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 借款申請文件。借款申請文件包括以下內容:上報單位關于貸款報批的請示;貸款評審概要表(附件);貸款評估報告和評審報告(原件);借款人借款申請書(寫明借款人概況,申請借款金額、幣別、期限、用途、還款來源、還款保證、用款、還款計劃等);外商投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董事會關于同意申請借款的決議(有法定人數董事會成員簽名)和借款授權書。
- 借款人資信審查文件。借款人資信審查文件包括:借款人已在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的營業執照;初次借款的借款人還需提交公司章程;若借款人為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交合資或合作企業的合同、章程;合同、章程的批復文件及批準證書;資本金到位情況的證明(驗資報告等);借款人近三年的經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貸款證;借款人信用等級證明材料或其他證明借款人資信情況的材料。
- 項目立項文件。項目立項文件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有權部門(計委或經貿委)對可研報告的批復文件;專項貸款的規模已經落實的證明文件;轉貸款項目、國際商業貸款項目及境外借款擔保還需提供國家計劃部門關于外債規模和籌資方式的批文;政府貸款項目列入雙方政府(中方窗口現為財政部國債金融司)商定的項目清單的證明文件。
- 項目配套條件。項目配套條件包括:資金來源落實的證明文件;資本金已經到位或能按期到位的證明文件;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承諾文件;其他配套條件落實的證明文件;原(輔)材料供貨協議或來源證明(若為國家重點分配物資,提供分配計劃)、土地征用落實證明、水電汽落實證明、運輸條件落實證明、環保批復文件、出口工貿協議、返銷協議、其他;政府優惠政策(如稅收減免)的證明文件。
- 貸款擔保文件。貸款擔保文件包括:銀行與經銀行認可的、有經濟實力的法人簽訂的還款保證合同或上述法人出具的無條件地按照銀行要求的格式與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的承諾函;保證人的營業執照;保證人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采用抵(質)押擔保,則需由抵(質)押人提供無條件按照銀行要求的格式與銀行簽訂抵(質)押合同的承諾函;或已正式簽訂的抵(質)押合同;抵(質)押物物權屬證明文件;抵(質)押物清單;抵(質)押物價值評估報告。如保證人或抵(質)押人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股份制企業,應出具含相關內容的董事會決議(有法定人數董事會成員簽名)和授權書。
- 開戶及保險。借款人在我行開立基本戶或相應存款戶的承諾函;借款人根據我行的要求辦理保險手續并將保險權益轉讓給我行的承諾函。
- 其他。有關商務合同;貸款審批人及貸款審查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對外勞務承包工程貸款的貸款期限根據項目工期的長短確定,可以是短期貸款,也可以是一年以上的中期貸款,承包工程貸款的報審材料除了常規的送審材料外,還應包括:借款人具備開展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的證明文件;項目的批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外簽訂的承包工程合同或項目中標通知書。
- 自籌及其它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的證明文件;承包工程項目情況。主要有:項目名稱及項目地理位置;工程內容;施工條件;工程承包合同額及承包方式(總包、分包);國外業主資金來源、支付方式(即付、延付)、支付貨幣等;承包工程所需資金來源:包括預付款、自有資金、原有設備投入、銀行貸款、其他資金等;承包工程所在國概況。主要有:國名及地理位置;國別風險(政局和社會安定程度;與我國的外交關系;在采取國有化或中止、廢止涉外商務合同等措施時,是否向蒙受損失的國外債權人做出充分、及時、有效的賠(補)償;經濟狀況、外匯管制狀況;與承包工程有關的稅收法規);國外業主概況。包括業主名稱、法定地址、資信狀況、經濟實力、業主開戶行名稱等;風險分析。包括:工程拖期對項目財務效益的影響;費用超支對項目財務效益的影響;不能按期收回工程款,使承包人承擔的風險。
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報審材料除了常規的送審材料外,還需包括:
- 項目規劃投資許可證、建設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完成各項立項手續的證明文件且全部立項文件完整、真實、有效;
- 已經取得貸款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證,且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不早于貸款終止時間;
- 提供相應的貸款項目開發方案或可行性報告;
- 貸款項目的申報用途與其功能相符,并能有效地滿足當地房地產市場的需求;
- 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一般應占項目預算投資的30%,并能夠在使用貸款之前投入項目建設。
由于福費廷多用于延期付款的大型設備貿易中,因此使用福費廷一般應補充如下報審資料:
- 出口商與進口商簽定貿易合同時,應事先征得銀行同意,出口商與出口方銀行(承購銀行)簽定包買票據協定,報審材料應附此協定;
- 提供經承購銀行認可的進口商承兌的遠期匯票或遠期本票;
- 提供經承購銀行認可的擔保銀行的保函。一般而言,進口方銀行應為遠期匯票或遠期本票提供擔保,擔保方式有保付和保函兩種方式。
項目融資是銀行對大型、特大型工程項目建設發放的貸款。該類貸款中,貸款人直接對項目公司提供貸款,項目公司對償還貸款承擔直接責任,項目發起人的責任只限于其投入項目公司的股本及其承擔的擔保義務。因此,當項目失敗或項目的收益不足以清償貸款時,項目發起人不承擔從其所有的其他資產和收益中償還全部項目貸款的義務,即項目發起人的債務責任是有限的。項目融資的報審材料中,應注重以下內容:
- 應十分注重項目建設成敗與經營效益分析,且應有項目完工和經營收益的穩定性的擔保文件;
- 應對項目產品的買主或項目設施的用戶的資信狀況充分了解,附有項目公司應與項目產品的買主或項目設施訂立購買合同文件等;
- 項目的風險分析。包括:項目完工風險、項目經營風險、市場風險以及與項目相關的一些風險,例如資源開發項目的資源風險;
- 風險規避措施。例如,貸款項目評估在貸款協議簽定之前,對貸款項目從技術上、經濟上、財務上進行深入、全面的評估論證,力求避免因貸款項目選擇失誤所造成的損失。設定各種擔保權益,包括以項目公司的資產作為擔保,由項目發起人提供項目完工擔保,工程超支追加資金的擔保,貸款人享有的提貨或付款合同項下的權利讓與、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讓與等擔保權益。此外,要求政府對貸款有關的稅收提成費外匯以及給予特許權等各項政策作持續有效性的承諾。與項目發起人簽定差額支付協議,對項目所得經營收益與債務償還額之間的不足部分承擔支付義務等;
- 控制項目的財務收支。貸款行可要求項目公司在銀行開立專用帳戶和代保管帳戶等,以保證專款專用和投產后的收入優先用于償還貸款。
貸款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貸款的直接用途;借款人的借款資格條件;借款人的信用承受能力;借款人的發展前景、主要產品結構、新產品開發能力、主要領導人的工作能力及組織管理能力;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及償債能力;貸款保證人的情況;審查貸款抵(質)押物的情況;根據貸款方式、借款人信用等級、借款人的風險限額等確定是否可以貸款,貸款結構和附加條件。
核實信貸調查人員提供的有關貸款用途的證明文件是否真實、有效,有無遺漏,貸款用途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貸款通則》所規定的要求,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中國銀行的信貸政策的有關規定,是否屬于貸款支持的范圍。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銀行的貸款對象可以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但是銀行為了保證其貸款的安全性,還必須對借款人的借款資格條件作必要的規定,在貸款審查過程中,對借款人的資格條件方面的審查內容主要有:借款人的產品市場需求情況、經營狀況及經濟效益情況;有否擠占信貸資金;還本付息能力;企業法人是否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是否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戶、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是否超過凈資產總額的50%(國務院批準的除外);資產負債率是否符合要求;申請中長期貸款的,企業法人的股本及自籌資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固定資產貸款還必須審查項目的立項手續是否齊全,項目是否經過有權審批部門的批準等。
主要內容有:借款人的信用等級、統一授信(或公開授信)情況、已占用的風險限額情況、是否存在超風險限額發放貸款。此外,審查時還應特別注意借款人的應攤未攤費用、盤虧損失、潛在虧損等方面的問題。
對貸款保證人的審查內容應主要注重以下幾方面:
首先,審查保證人的資格及其擔保能力。審查保證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資格,避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主體充當保證人;審查保證人的資信情況,核實其信用等級,一般而言,信用等級較低的企業不宜接受為保證人;審查保證人的凈資產和擔保債務情況,確定其是否有與所設定的貸款保證相適應的擔保能力。
其次,審查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保證合同的要素是否齊全,保證方式是否恰當。然后,審查保證擔保的范圍和保證的時限,保證擔保的范圍是否覆蓋了貸款的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的時限是否為借款合同履行期滿后的一定時期。
其主要內容有:抵(質)押物的合法性、抵(質)押物的所有權屬、抵(質)押物的價值、抵(質)押物的登記、抵(質)押物的變現能力、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的條款審查、抵(質)押物的保管和處分等。
在貸款發放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 如果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或借款人沒有違約的情況下,貸款人必須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發放貸款。
- 注意對合同條款進行檢查。信貸業務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
- 注意對用款申請材料進行檢查。包括對借款憑證的審核、變更提款計劃及承擔費的收取、檢查借款人的用款用途并監督提款進度。
貸款發放中借款合同條款的審查應著重于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備條款的審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有:貸款種類;借款用途;借款金額;貸款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的條款審查主要應注意以下條款:
被保證的貸款數額;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時限;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的條款審查主要應注意以下條款:
被抵押的貸款數額;借款人履行貸款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使用權權屬;抵押的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此外,抵押物是否有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
質押合同的條款審查應注意以下條款:
被質押的貸款數額;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質物生效的時間;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借款人辦理提款,應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憑證。借款人名稱、提款日期、提款用途等各項目都必須準確、完整地填寫,并要加蓋借款人在銀行的預留印鑒。信貸員要根據借款合同認真審核,確認貸款用途、金額、帳號、預留印鑒等正確、真實無誤后,在借款憑證的相應欄目簽字,交由有關主管審簽后進行放款的轉帳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借款合同另有規定,銀行不能代客戶填寫借款憑證,一般情況下,應要求借款人填妥借款憑證送銀行審核后辦理放款轉帳。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簽定后,如需改變提款計劃,則應按照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規定辦理,或在原計劃提款日以前的合理時間內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并得到銀行同意。
根據我國現行的《貸款通則》規定,銀行不得對自營貸款或特定貸款在計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但是若根據國際慣例,在借款合同中規定,變更提款應收取承擔費,那么當借款人變更提款計劃時,公司業務部門應根據合同辦事,按改變的提款計劃部分的貸款金額收取承擔費。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內如部分或全額未提款,應提未提部分的貸款可根據借款合同的規定收取承擔費。在提款期終了時,倘若借款人仍未提款,又未向銀行提出變更提款計劃的申請,則未提的部分貸款額在提款期終了時自動注銷。公司業務部門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滿之前,將借款人應提未提的貸款額度通知借款人。
人民幣貸款的發放程序包括:貸款批準后,借款人與貸款人簽定借款合同,銀行即可根據借款合同的規定發放貸款,借款人辦理用款手續時,可以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在提款期內一次或分次提款,填寫《借款借據》,《借款借據》的內容一般包括了借款日期、借款人存款帳號、借款人貸款帳號、借款金額、種類、利率、約定還款日期、借款人印章等。《借款借據》經銀行信貸員和其部門主管簽章后,交銀行會計部門辦理貸款開戶手續,即由貸款戶轉入借款人的存款帳戶,以備借款人支付使用。信貸經辦人員登記貸款臺帳并簽字蓋章后,報貸款審批人簽章,同時由帳務人員在借款企業的《貸款卡》上逐筆登記。
外匯貸款的發放程序如下:
外匯貸款批準后,借款人與貸款人簽定借款合同,銀行可根據借款合同的規定發放貸款,借款人辦理用款手續時,可以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在提款期內一次或分次提款,填寫《借款借據》,《借款借據》經銀行信貸員和其部門主管簽章后,交銀行會計部門辦理貸款核算手續,但外匯貸款一般不直接轉入借款人的外匯存款帳戶,銀行根據貸款的實際用途監督貸款的使用。信貸經辦人員登記貸款臺帳并簽字蓋章后,報貸款審批人簽章,同時在借款企業的《貸款卡》上逐筆登記。借款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外匯貸款登記,銀行定期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反映銀行外匯貸款情況的報表。
在下列情況下我行可以對借款人采取停止發放貸款這種方式。
(1)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2)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
(3)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4)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挪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
(5)不按借款合同的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6)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7)借款企業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或用于財政性開支或者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者用于職工福利的;
(8)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使用貸款進行非法經營的。
廣義的貸后管理應包括六個基本步驟:
(1)貸款檢查:這是貸后管理最經常的工作,是指在貸款發放以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貸款的運行情況,包括對貸款使用、借款人及擔保等進行檢查分析。
(2)風險預警:是指在貸款檢查中,通過一些與貸款安全密切有關的信息、指標,及時地預測貸款風險,發現貸款存在的潛在問題。
(3)貸款分類:是指在貸款檢查和風險預警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貸款進行質量劃分,以區分貸款風險程度的不同。
(4)問題處理:是針對貸款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不同類別的貸款風險情況,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5)損失核銷:是對那些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照一定的程序,作貸款損失處理。
(6)貸款最終評價:是在貸款結清之后,對該筆貸款的成功與失敗的方面進行總結,以發現貸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找出經驗與教訓,并及時改進與調整。
上述前四個步驟是不斷循環的過程,在貸款的整個周期中,要反復不斷地進行上述的管理工作,只有當貸款出現嚴重問題,發生呆帳或貸款還清時,才進入上述五、六兩個過程。
貸后檢查就是在貸款發放之后,定期、不定期地對貸款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分析,這是貸后管理最基礎的工作,包括貸款檢查、借款人檢查和擔保檢查。
貸款本身是借貸雙方的一種契約行為,雙方有義務遵守事先的約定,因此,貸款檢查的主要依據是貸款合同,即檢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正確合理地使用貸款,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定期還本付息或有無能力還本付息等。通過對貸款的檢查,可以發現借款人在資金運用 能力、經營管理水平、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和潛在風險,以及履行合同義務的資信狀況。
按照《中國銀行貸款跟蹤管理暫行規定》和《中國銀行貸后管理辦法》,貸款檢查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要密切跟蹤貸款資金的流向,確保貸款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
(2)要加強對貸款資金運動的監督,適時檢查和分析借款企業資金運動變化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3)對于我行貸款所形成的資金回流、貨款回籠等情況要密切跟蹤,督促企業按時還貸,防止挪作它用,增大貸款的回收風險。
(4)要加強對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在貸款到期前向借款人發出“貸款還本付息通知書”。
(5)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歸還到期本金的,要依合同約定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帳戶上劃收貸款本息。
在《中國銀行貸款跟蹤管理暫行規定》中,我行對借款企業檢查作了如下的規定:
(1)借款人檢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企業領導班子的綜合素質及其變動情況。
②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生產能力、成本費用、特別是產品的市場變化情況,如銷售收入、應收帳款周轉情況、存貨周轉情況等。
③企業主要財務指標,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產負債比率、銷售利潤率等。
④企業負債情況,如銀行借款、其中我行借款、銀行承兌匯票及信用證的使用與兌付情況、企業應付帳款凈值、或有負債等。
⑤企業債務償付情況,如貸款是否逾期、欠息及質量分類情況。
⑥企業在我行的存款、結算及辦理其他銀行業務的情況。
⑦企業重大投資及其進展情況。
⑧企業改組、改制及貸款等債務落實情況。
⑨企業涉及法律訴訟情況。
⑩企業上述變化是否會導致企業信用等級及授信額度發生變化及其對我行貸款安全的影響,等等。
- 對借款企業要堅持經常性檢查和定期全面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主要是及時掌握企業的臨時性、局部性變化,每次檢查后要將檢查情況在貸款管理臺帳上記錄備查,發現可疑及重大情況時要及時報告。定期全面檢查則是按照一定的期間要求,對企業的總體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包括上述各項內容,在檢查后要寫出專門的檢查報告報有關部門及領導。由總行審批的貸款,其檢查報告應報總行有關部門。
- 對借款企業定期檢查的間隔期應不長于以下標準:AAA、AA級企業不超過180天; A、BBB級企業不超過90天;BB級以下企業一般為60天;未參加評級的企業,其貸款檢查間隔期由二級以上分行確定。當發生欠息、貸款逾期及銀行墊款時,要立即進行特別檢查。查清貸款發生欠息、逾期及造成銀行墊款的主要原因。
擔保檢查包括以下兩方面內容:
- 第三人的信用保證為擔保的,要以上述對借款人的檢查要求和內容跟蹤、檢查保證人保證能力的變化,多層次地防范貸款風險。要根據擔保合同的要求,對那些影響擔保能力和有效性的因素進行相應的監督和管理。保證人雖然不是直接債務人,但其承擔了貸款償還的保證責任,有義務接受銀行的監督和檢查。
- 以抵押、質押設定擔保的,銀行要加強對抵押物和質押憑證的監控和管理。對抵押品要定期檢查其完整性和價值變化情況,防止所有權人在未經銀行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理抵押品,主要有以下一
些檢查內容:
①抵押品價值的變化情況;
②抵押品是否被妥善保管;
③抵押品有否被變賣出售或部分被變賣出售;
④抵押品保險到期后有沒有及時續投保險;
⑤抵押品有否被轉移至不利于銀行監控的地方;
⑥質押物價值變化情況;
⑦質押憑證是否到期;
⑧銀行對質押憑證有否妥善保管。
貸款風險預警是指通過一些與貸款安全密切有關的先行指標及情況的收集,及時預測和發現貸款可能存在的風險。這些先行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存貨、應收帳款、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財務指標;企業主要管理人員行為異常或發生不利變動、企業內部管理混亂或不利消息增多、企業涉及大額不利訴訟、企業主要產品所在行業存在較多不利因素或出現重大投資失誤等非財務指標;帳戶存款持續減少至不正常水平、票據發生拒付、多頭借貸或套取貸款、銀行索要的財務報表或其他資料不能按時報送、回避與銀行的接觸等與銀行交易方面的指標。風險預警主要用于對正常貸款的管理。
貸款風險分類是指依照中國《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的具體規定,銀行信貸人員根據貸款檢查情況,通過一定的標準、程序,按照風險程度對貸款質量所做的劃分。貸款分類通過統一的、標準化和半定量化的指標體系和操作程序,對各類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行細分,并在此基礎上對貸款質量狀況作出明確的評價,從而 為貸后管理提供更加清晰的信息基礎,使管理措施更加有的放矢。因此,貸款分類為銀行穩健經營奠定了更為扎實的科學管理基礎。
目前我行已按照中國的要求按新的五級貸款分類方法對貸款進行分類管理,即采用以風險為基礎的“風險分類”法,一切以貸款償還的風險大小為依據,把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前兩類合稱優良貸款,后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根據《中國銀行貸款風險分類工作手冊》的規定,我行五級貸款分類的具體標準如下:
(1)正常類貸款
借款人一直能正常還本付息或在建項目一直在按照既定用款計劃進行,各方面情況正常,不存在任何影響貸款本息及時全額償還的消極因素,銀行對借款人最終償還貸款有充分把握,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理由懷疑貸款會遭受損失。
(2)關注類貸款
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沒有問題,但是存在潛在的缺陷,繼續發展下去將會影響貸款的償還。其特征包括:
- 宏觀經濟、市場、行業等外部環境的變化對借款人的經營產生不利影響,并可能影響借款人的償債能力,例如借款人所處的行業呈下降趨勢。 企業改制(如分立、租賃、承包、合資等)對銀行債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借款人的主要股東、關聯企業或母子公司等發生了重大的不利變化。 借款人的一些關鍵財務指標,如流動性比率、資產負債率、銷售利潤率、存貨周轉率低于行業平均水平或有較大下降。借款人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出現較大的、不利于貸款償還的調整,如工期延長、概算調整幅度較大。 借款人還款意愿差,不與銀行積極合作。 貸款抵押品、質押品價值下降,或銀行對抵押品失去控制。 貸款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出現疑問。 銀行對貸款缺乏有效的監督。 銀行信貸檔案不齊全,重要文件遺失,并且對于還款構成實質性影響。 違反貸款審批程序發放貸款,如越權放貸。
(3)次級類貸款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第一還款來源)無法保證足額償還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下稱第二還款來源),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次級類貸款特征包括:
借款人支付出現困難,并且難以獲得新的資金。
借款人不能償還對其他債權人的債務。
借款人內部管理存在問題,妨礙債務的及時足額清償。
借款人采取隱瞞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套取貸款。
借款人經營虧損,凈現金流量為負值。
借款人已不得不尋求拍賣抵押品、履行擔保等還款來源。
(4)可疑類貸款
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本息,即使執行抵押或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即:貸款已經肯定要發生一定的損失,只是因為存在借款人重組、兼并、合并、抵押物處理和未決訴訟等待定因素,損失金額還不能確定,其特征如下:
借款人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
貸款項目,如基建項目處于停緩狀態。
借款人已資不抵債。
企業借改制之機逃避銀行債務。
銀行已訴諸法律來收回貸款。
貸款經過了重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歸還本息,還款狀況未得到明顯改善。
即使追索保人或處理押品,貸款肯定仍無法全額償還。
(5)損失類貸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特征包括:
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經法定清償后,仍不能還清貸款。
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逾期貸款。
借款人被依法撤消、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經確認無法還清的貸款。
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經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實亡,復工無望,經確認無法還清的貸款。
生產單位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生產毫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并瀕臨倒閉,且政府不予救助,經確認無法還清的貸款。
由于計劃經濟體制等歷史原因造成的,債務人主體已消亡,懸空的銀行貸款。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作損失類貸款:
借款人雖已破產或已經法院裁決,但沒有按國務院規定辦理破產手續或不符合國務院關于規范破產有關文件規定,有以破產形式逃廢銀行債務嫌疑的。
借款人通過重組、租賃、轉讓、承包等名目逃廢銀行債務,債權銀行尚未依法起訴追索的貸款。
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決定關閉或注銷,有行政干預逃廢銀行債務嫌疑的。
借款人雖已資不抵債,但領導班子和職工基本穩定,大部分生產活動仍在進行。
在未徹底查清之前,銀行違規從事帳外經營形成的風險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