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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贍養老人協議書 版權聲明—贍養老人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贍養老人協議書 版權聲明—贍養老人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1.要建設“優風”也是法律的規定嗎?

    案情

    老紀的父親年輕時是位老紅軍,不僅在外保持著當紅軍時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在家里也要求家庭成員之間互敬互愛。老紀在這樣的教育下長大,非常認同父親的觀點。父親去世后,他繼承父親的遺志,按照父親生前那樣管理自己的家庭。他要求家庭成員之間要互諒互讓、尊老愛幼,有困難時互相幫助。除此之外,老紀還經常教育自己的兒女,告訴他們結婚后要對自己的另一半忠實坦誠。老紀的大兒子結婚后,自認為擺脫了父親的控制,常常夜不歸宿,甚至發展出了婚外情。老紀得知后十分氣憤,兒子卻振振有詞:“你那些觀點都是老古董了,現在的年輕人都向往自由,你那些老一套管不著我!”那么,兒子的說法正確嗎?

    解析

    為了使社會更加和諧,家庭關系更加融洽,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家庭氛圍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紀管理自己家庭的方法不僅能夠使家庭氛圍更加和睦,也符合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是立法者期望實現并樂于看到的。而大兒子的任性妄為不僅會讓家人悲傷難過,更為《民法典》所排斥,是應該受到譴責的。在當今這個民主和諧的社會中,每一個公民都有追逐自由的權利,但這并不代表公民可以任意行事。公民應當在法律允許且不妨礙他人的情況下合法行使權利。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2.法律意義上的“親屬”指的是哪些人?

    案情

    老張今年七十歲。五年前,他的原配妻子因心臟病離開了人世。之后,老張在老年大學認識了現在的妻子黃雨。兩人戀愛時,老張的兒子小張就對兩位老人的關系表示了明確的反對。小張覺得,母親去世還不到兩年,父親就要再娶,這是對母親的不尊重。但是老張并沒有聽兒子的話,依然與黃雨領取了結婚證。小張得知后,除每個月按時給老張打贍養費外,幾乎不再和老張往來。前不久,老張突發急病,被送到醫院搶救,黃雨連忙通知小張。小張得知黃雨簽署了病危通知書后,氣急敗壞,聲稱病危通知書只有親屬才能簽,黃雨只是老張的二婚對象,沒有簽字的權利。那么,黃雨可以簽署病危通知書嗎?法律意義上的“親屬”又包括哪些人呢?

    解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也就是說,一個人在法律意義上的“親屬”不僅包括與其有血緣關系的人,其配偶以及婚姻存續期內其配偶的親屬,在法律上都屬于此人親屬的范圍。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張與黃雨雖然是二婚,但是兩人已經領取了結婚證,婚姻合法有效,作為老張的配偶,黃雨在法律上當然是老張的親屬,并且屬于近親屬、家庭成員。小張的錯誤認知不僅來源于他對黃雨的偏見,也來源于他對我國民事法律的不了解。另外,作為子女,小張懷念母親的心情令人動容,但這并不是他對老人婚姻自由橫加干涉的理由。作為老年人,需要的不僅是物質上的滿足,更是精神上的寄托。當子女無法時刻陪伴在孤寡父母身邊時,幫父母重新尋求一段“黃昏戀”也未嘗不是個好選擇。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3.干涉子女婚姻違法了嗎?

    案情

    楊某年輕時遇人不淑,剛生下女兒小楊,前夫就離她而去。這些年來,楊某獨自一人撫養小楊,吃了不少苦,受了不少累。為了不讓女兒步自己的后塵,小楊談的每個男朋友,楊某都要親自把關,只要男方有一點兒不如她的意,她就恨不得一哭二鬧三上吊,逼著小楊分手。小楊馬上就要三十歲了,著急想要成家,便相親認識了小秦。兩人經過相處,彼此都很滿意,便將結婚的事情提上了日程。沒想到,楊某知道后,以小秦看起來不踏實為由,勒令小楊不許再和他來往。小楊不愿意,楊某便把她關在房間里,不讓她出門。那么,楊某這種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行為,是合法的嗎?

    解析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頒布的第一部民事性質的法律就是《婚姻法》。這不僅僅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大進步,也表明了我國人民對舊社會包辦婚姻、干涉子女婚姻自由這一封建陋習的唾棄。2021年生效的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當然也將婚姻自由這一原則納入了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和一千零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對婚姻自由進行干涉。同時,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中,也有關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相關規定。在新中國,無論是父母還是子女,在法律上都是獨立完整的個體,子女不再是父母的附屬品,父母也不應對成年子女的行為橫加干涉。在上面的案例中,楊某心疼女兒、希望女兒過得幸福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方法過于極端。如果女兒的未婚夫確實有品行上的問題,楊某可以循循善誘,而不應當采取強迫方式使女兒妥協。楊某拘禁女兒的行為不僅為《民法典》所不容,還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4.女兒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父母可以代為申請人身保護令嗎?

    案情

    老姜老兩口膝下只有一個獨生女小姜,從小到大,老姜對小姜是捧在手里怕摔著,含在嘴里怕化了,舍不得她受一點兒委屈。小姜大學一畢業,便與大學時的男朋友小梁結了婚,婚后不久,兩人便有了愛的結晶。可誰能想到,自從小姜懷孕以后,小梁便總是在外面鬼混到半夜才回家。回家后,喝多了的小梁還會對小姜拳打腳踢。為了肚子里的孩子,小姜含淚忍下了小梁的虐待,可孩子出生后,小梁不僅沒有收斂,反而變本加厲地對小姜實施家暴。小姜忍無可忍,向小梁提出離婚。小梁一聽,狠狠地把小姜打了一頓,并且搶走了小姜的身份證,把她鎖在家里不讓她出門,小姜只能偷偷給父母打電話求救。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老姜夫婦可以代替小姜申請人身保護令嗎?

    解析

    家庭暴力具有隱秘性、長期性的特點,許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長期面臨無苦可訴的局面,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國在2016年正式實行了《反家庭暴力法》。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也就是說,遭受家暴的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確有困難時,父母作為其直系親屬,當然享有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利。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姜長期遭受小梁的家庭暴力,并且被小梁非法拘禁在家中,無法親自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來擺脫困境。在這種情況下,老姜夫婦作為小姜的父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代替小姜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5.兒媳婦隱瞞了不能生育的疾病而與兒子結婚的,兒子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嗎?

    案情

    老劉的兒子小劉與兒媳小米是通過相親認識的,小米人長得漂亮,又是名校畢業,小劉一眼便相中了她,隨即對她展開了追求。戀愛時,小劉曾不止一次地表示,自己十分喜愛孩子,婚后希望能生育兩個寶寶。戀愛一段時間后,兩人決定結婚。婚后過了三年,小米始終沒能懷上孩子,小劉擔心是兩人的身體出現了問題,便提出要和小米一起去醫院看病。但是,小米一直找借口不去醫院,問起原因來也是支支吾吾。在小劉的一再逼問下,小米終于說出了實情:原來,小米因幼年事故喪失生育能力,根本無法生育孩子。小劉一時間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便回到家中與老劉商量此事。老劉聽后,建議小劉可以去法院請求撤銷與小米的婚姻。那么,法院會支持小劉的請求嗎?

    解析

    要解決上面案例中小劉的困境,關鍵要弄清楚小劉與小米的婚姻是否為可撤銷婚姻。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因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依法享有撤銷權的一方可以向有關機關請求撤銷的婚姻。在2021年生效的我國《民法典》中,除因脅迫而成立的婚姻外,新增了另一種可撤銷婚姻的情形——隱瞞重大疾病而成立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也就是說,在結婚前,結婚雙方均對對方的重大疾病具有知情權。在上面的案例中,小米不能生育,小劉卻迫切希望擁有自己的后代,小米明明知道這一點卻隱瞞不說。在小劉的知情權沒有得到保證的情況下,法律賦予小劉撤銷婚姻的權利。小劉可以自知道小米病情的一年之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他與小米的婚姻。兩人的婚姻撤銷后,該婚姻不再受到法律保護,小劉與小米之間也不再具有權利義務關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6.兒子婚后不久離婚了,為兒子置辦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案情

    老盧的兒子小盧今年已經三十四歲了,依然沒有結婚。小盧以前倒是談過幾個女朋友,但都不了了之,再加上他平時工作忙,不知不覺就拖成了“大齡剩男”。不僅僅是小盧自己著急,老盧也愁得睡不好覺,到處托朋友給小盧介紹合適的對象。終于,小盧認識了二十五歲的小趙。小趙年輕漂亮,條件很好,小盧一眼就相中了她。小趙答應嫁給小盧,但前提是小盧家必須拿出二十萬元的彩禮。為了兒子的終生幸福,老盧只能拿出二十萬元讓小盧結了婚。婚后,小盧發現,他與小趙的相處時間太短,對彼此都不了解,性格有很多合不來的地方。無奈之下,這段婚姻只維持了短短半年就匆匆結束了。小盧離婚后,老盧突然想起那二十萬元彩禮,他想知道,兒子的婚姻不過維持了短短半年,能要求小趙退還彩禮嗎?

    解析

    老盧與小盧無法要求小趙退還彩禮。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請求的情形有三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的情況符合上述規定時,給付彩禮的一方才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彩禮。

    在上面的案例中,雖然小盧向小趙給付了高額彩禮,但兩人已經領取了結婚證,并且確實共同生活了半年,給付彩禮后也并未造成小盧或者老盧生活困難,他們的情況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小盧與老盧要求小趙退還彩禮的請求無法得到法律支持。

    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女兒失去了民事行為能力,老人可以代其起訴離婚嗎?

    案情

    老程認為,他這一生最大的成就,就是將女兒程雪撫養長大。程雪長得很漂亮,從小就學習舞蹈,長大后順利考入舞蹈學院,成為了一名舞蹈演員,是老程心中的驕傲。可是,天不遂人愿,程雪婚后不久便出了車禍,雖然保住了生命,卻失去了雙腿,并且損傷了大腦,從此生活不能自理。程雪的丈夫夏某不僅不好好照顧程雪,還每天出去鬼混,一不高興就毆打程雪出氣。老程看著癡癡傻傻的女兒老淚縱橫,他想將女兒帶走,卻被夏某攔住。夏某聲稱,只要程雪一天是他老婆,老程就別想把程雪帶走!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老程可以代替程雪起訴離婚嗎?

    解析

    要解決上面案例中的問題,首先要撤銷夏某對程雪的監護人資格。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時,有關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應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夏某不僅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還長期毆打程雪,已經對程雪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威脅,老程有權向法院提出撤銷夏某監護人資格的申請,并有權取得程雪的監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二條規定,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老程取得程雪的監護人資格后,有權利代替程雪提起離婚訴訟,從而幫助程雪擺脫夏某的魔爪。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8.老人想離婚,子女有權阻攔嗎?

    案情

    王秀今年六十三歲,是一名老實巴交的農村婦女。四十年前,她經人介紹嫁給了同村的李大寶。結婚后,李大寶覺得自己為了娶王秀出了不少彩禮,得在王秀身上找補回來,于是每天對王秀呼來喝去,還常常給她臉色看,即使是在王秀懷孕期間也不例外。后來,王秀想和李大寶離婚,但聽人說女人離婚就是敗壞家風,不守婦道,又擔心兒子李小寶沒了父親會被人嘲笑,只能把眼淚往肚子里咽。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觀念越來越開放,王秀見李小寶也已經成家立業,終于決定要與李大寶離婚。可誰知,李小寶聽說后堅決反對,認為王秀這么大年紀還要離婚太丟人了,甚至以將來不對王秀盡贍養義務相威脅。那么,李小寶的行為合法嗎?

    解析

    同年輕人一樣,老年人也擁有婚姻自由,不僅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都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在上面的案例中,王秀與李大寶的婚姻生活并不幸福,雖然已經年逾花甲,但她依然享有自由離婚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李小寶以不對王秀盡贍養義務相威脅阻攔母親離婚,不僅違反了法律中禁止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規定,也違反了子女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的規定,于情于理,都應當受到譴責。老年人雖然年紀大了,但依然擁有追求幸福的自由和權利,這種權利不僅僅是法律賦予的,更是人人生來就有的,作為子女應當理解和尊重。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9.爺爺懷疑自己的孫子不是親孫子,可以向法院申請做親子鑒定嗎?

    案情

    老宋的兒子小宋剛工作沒幾年,就帶回了女朋友小沈。小宋對老宋表示,小沈的肚子里已經懷了他的孩子,他要對小沈負責,和小沈結婚。老宋見小沈濃妝艷抹,打扮得花枝招展,十分不喜歡她,但考慮到小沈肚子里還懷著他們老宋家的骨肉,只能無奈答應了小宋和小沈的婚事。兩人結婚后,沒過幾個月,小沈就生下了兒子小偉。隨著小偉一天天長大,老宋心里的疑惑一天比一天多。他對著小偉左看右看,怎么看都覺得小偉和小宋長得一點兒都不像。老宋將心中的疑慮告訴小宋,小宋讓他不要胡思亂想。老宋考慮再三,覺得不能讓兒子吃這個大虧,便向法院提出做親子鑒定的請求。那么,法院會支持老宋的請求嗎?

    解析

    要判斷法院是否會支持老宋的主張,要先確定老宋是否有權請求法院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的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由此條規定可以看出,有權請求法院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的主體有三個,分別是父親、母親以及成年子女。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宋認為小偉與小宋長得不像,懷疑小偉并不是小宋的親生兒子,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為小偉與小宋做親子鑒定。由于老宋并不是小偉的父親,只是小偉的爺爺,他并不在法律規定的有權提起親子關系確認之訴的主體當中,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請求。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10.老人的田地由兒女種植的,收成應該歸老人還是兒女?

    案情

    老呂頭在村里承包了一片耕地,多年來,他靠著這塊地為家里蓋起了二層小樓,還供兒子小呂念完了大學又結了婚。隨著年紀的增長,老呂頭逐漸覺得自己開始力不從心,每次在地里干不了多長時間活就累得氣喘吁吁。但倔強的老呂頭不肯服老,堅持要親自下地干活,結果不慎扭到了腰。老呂頭住院后,小呂自告奮勇,表示自己愿意幫老呂頭照顧田里的莊稼。小呂雇了幾個人,在老呂頭的耕地里勞作。一開始,田里的收益小呂都分文不差地交給老呂頭,但漸漸地,交給老呂頭的數目越來越少,直到最后,小呂一分都不給老呂頭了。老呂頭給兒子打電話詢問怎么回事,沒想到兒媳婦在電話里理直氣壯,聲稱地是小呂種的,錢當然應該歸小呂,老呂頭有每個月的贍養費就夠了。那么,兒媳婦的說法正確嗎?

    解析

    對于上面案例中涉及的問題,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作出了規定: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也就是說,當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老年人手中時,幫助老年人代管其承包的土地是子女的義務,應當積極履行,收益當然歸老年人所有。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呂頭因病無法照看自己承包的耕地,小呂幫助老呂頭照管耕地是小呂應該做的,而不能將其當作為自己謀利的手段。作為子女,在父母年老后要承擔的義務不僅僅是按時向老人給付贍養費這么簡單,還應該從方方面面照管老人的生活,為老年人生活上提供便利,心理上提供支持。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11.子女遺棄或虐待老人的,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案情

    魏某今年七十歲,她丈夫走得早,自己一個人辛辛苦苦將兒子大毛撫養長大。一年前,魏某因腦血栓癱瘓在床,不僅生活不能自理,甚至連句完整的話都說不出來。大毛和兒媳婦小張嫌麻煩,不愿意親自照顧魏某,就為魏某雇了一個保姆。保姆覺得照顧魏某過于辛苦,大毛又不肯多給些工資,便辭職不干了。保姆辭職后,大毛一直找不到合適的新保姆,只能硬著頭皮親自照顧母親。魏某吃喝拉撒都需要人幫忙,日子一長,大毛感到很厭煩,經常打罵魏某,有時還不給她飯吃。小張見狀,便給大毛出主意,讓他趁晚上沒人偷偷將魏某扔出去,反正也不會有人知道。大毛聽后,便趁著夜晚,偷偷將魏某扔到了公園里。請問,大毛的行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解析

    無論是在道德層面還是在法律層面,父母都對兒女有撫養的義務,兒女都對父母有贍養的責任。不愿贍養老人,虐待、遺棄老人的行為是為人所不齒、為法所不容的。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在上面的案例中,魏某癱瘓在床無法獨立生活,大毛狠心將其遺棄,不僅要受到道德譴責,還將面臨行政處罰。

    對于遺棄家庭成員這種惡劣的行為,我國《刑法》也進行了規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說,如果大毛遺棄魏某的行為有其他惡劣情節,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他將面臨的不僅是行政處罰,還有更為嚴厲的刑事處罰。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12.夫妻離婚都不愿意撫養孩子,老人可以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嗎?

    案情

    小陸從小學習就不好,初中畢業后勉強上了個技校,剛滿二十二歲就在父母的安排下認識了二十一歲的小鳳,并與小鳳結婚了。雖然結了婚,但是小陸與小鳳的相處時間并不長,沒什么感情基礎。小鳳懷孕時,小陸與同單位的小花很談得來,逐漸發展出了婚外情。后來,小陸和小鳳的孩子小虎出生了,小虎三歲時,小鳳發現了小陸的出軌行為,十分氣憤,立刻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在確定小虎的撫養權時,小陸覺得自己不會照顧孩子,孩子是個拖累;小鳳覺得自己還年輕,帶著孩子不好再嫁。一時間,竟然無人愿意撫養小虎。小陸的母親李月心疼小虎,便提出由她來撫養小虎。那么,李月可以取得小虎的撫養權嗎?

    解析

    俗話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父母天然對子女負有教導、撫育的義務,在法律中也是如此規定的。我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這也說明,作為父母,既然將孩子帶到了這個世界上,就應當負起責任,將子女養大成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條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也就是說,離婚訴訟的雙方均不愿意取得撫養權時,法院有權決定先由一方暫時撫養。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陸雖不愿意撫養小虎,但是李月有撫養小虎的意愿,雖然她無法直接取得小虎的撫養權,但是法院可以依據李月的撫養意愿裁定暫時由小陸先行撫養小虎。如果撫養權最終確定后,另一方依然不履行撫養小虎的義務,小虎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條 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13.父母雙亡的孩子,祖父母對其有撫養義務嗎?

    案情

    小林與小柳是夫妻,兩人十分恩愛,婚后不久便有了愛的結晶。女兒小靜六歲時,恰逢十一黃金周,小林與小柳決定帶著小靜一起去旅游,順便給小靜慶祝生日。就在出游路上,一家人乘坐的車輛遭遇了重大車禍,為了保護小靜,小林與小柳一起將小靜牢牢護在懷里。最終,小靜只受了些輕傷,而小林和小柳卻永遠地離開了這個世界。小靜小小年紀就失去了父母,爺爺奶奶成了她唯一的親人。奶奶看小靜可憐,就提議將小靜接來撫養,但是爺爺重男輕女,嫌棄小靜是個女孩,堅決不同意奶奶的提議。那么,爺爺不愿撫養小靜的行為是合法的嗎?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父母雙亡后該由誰來擔任監護人的問題。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也就是說,未成年人父母去世后,按照法律規定,祖父母與外祖父母是法定的第一順位負有監護人義務的主體。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靜父母雙亡,唯一的親人就是爺爺奶奶,按照法律規定,爺爺奶奶就應當擔負起撫養小靜的責任。對于小靜來說,能夠有爺爺奶奶在身邊會對她的成長更為有利;對于爺爺奶奶來說,小靜是小林生命的延續,撫養小靜也能讓他們不再沉浸于失去兒子的痛苦之中。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上,由爺爺奶奶撫養小靜都是最好的選擇,爺爺不愿撫養小靜的行為是違法的。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14.新生兒可以隨奶奶的姓氏嗎?

    案情

    小潘與妻子小余是大學同學,兩人感情很好,一畢業就結了婚,婚后不久小余就懷孕了。小余懷孕后,小潘的母親丁梅找到小潘,表示想和小潘商量點兒事。原來,丁梅當年懷著小潘時,小潘的父親出軌,丁梅一氣之下便離了婚,獨自一人將小潘撫養長大。丁梅想讓小潘隨自己姓,但是小潘父親堅決不同意,便沒有給小潘改姓。如今小潘也即將擁有下一代,丁梅便想讓小潘的孩子能隨她的姓,也算了卻她一個心愿。小潘將母親的想法與小余商量了一下,小余通情達理,痛快地答應了。可是,到了給孩子上戶口的時候,小潘卻遇上了難題:工作人員表示孩子隨奶奶姓是違規的。小潘怎么也不明白,母親丁梅是孩子的親生奶奶,想讓孩子隨奶奶的姓也不行嗎?

    解析

    要解決上面案例中小潘的疑惑,就要先清楚按照法律規定,自然人的姓氏可以如何選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也有權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也就是說,自然人以隨父或母姓為原則,以隨其他直系血親長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的姓氏為例外。

    在上面的案例中,丁梅辛苦一生獨自將兒子撫養長大,其中付出的艱辛可想而知,她希望讓孫子隨自己姓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并且小潘對于孩子的姓氏并沒有擅自決定,而是經過與妻子討論后一致決定讓孩子隨奶奶的姓,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工作人員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

    15.兒媳婦對患精神病的兒子不管不顧,老人可以請求做其監護人嗎?

    案情

    老高的兒子小高今年三十四歲,名校博士出身,在外企工作。就在所有人都認為小高前途不可限量時,小高卻突然罹患精神疾病,每天瘋瘋癲癲,完全無法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老高夫婦為小高愁白了頭,可奈何二老與兒子身處兩個城市,只能叮囑兒媳曉英好好照顧小高。小高生病后,總是大小便失禁,曉英嫌臟,不愿意替小高清理,經常只給小高留下一點兒吃的就大半個月不回家。老高得知后非常氣憤,要求曉英與小高離婚。但是曉英貪圖小高的房產,堅決不同意離婚。無奈之下,老高只能一紙訴狀將曉英告上了法庭。那么,老高可以請求法院將小高的監護人變更為自己嗎?

    解析

    老高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監護人的請求。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出于危困狀態,有關個人或者組織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也就是說,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擔任監護人時,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父母有權向法院申請更換監護人。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高失去了民事行為能力,妻子曉英作為他的監護人,并沒有盡到該盡的責任,小高不僅日常生活得不到照料,甚至還要忍饑挨餓。在這種情況下,老高作為小高的父親,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曉英的監護人資格,并申請法院指定自己為小高的監護人。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16.小女兒上大學后總是跟家里要錢,老人還有給付撫育費的義務嗎?

    案情

    老張夫婦年近五十才有了女兒心心。心心一出生,便備受寵愛,雖然老張與妻子只是普通工薪族,但還是盡力滿足心心所有的要求。久而久之,心心養成了大手大腳的習慣,對金錢也沒什么概念。心心高中畢業后,考上了外省的大學。在學校里,心心看見什么喜歡的東西都要買,還時不時請同學出去吃飯聚會。老張老兩口已經退休好幾年了,對于心心的鋪張浪費有些力不從心,便狠下心對心心說,如果她再這樣,他們就不再給心心提供生活費了。誰知,心心卻理直氣壯地表示,只要她還在上學,老張夫婦就有給她生活費的義務。那么,心心的說法正確嗎?

    解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對于此規定中“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對其作了進一步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在上面的案例中,心心已經離開家去外省讀了大學,雖然還是在上學,但是心心的情況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情形,老張夫婦不再負有給付心心撫養費的義務。老張夫婦將心心撫養長大,并堅持負擔心心讀大學后的生活費,不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情感上都盡到了父母的義務。而心心作為子女,也不應將父母的付出視為理所應當,應關心體諒父母,才能營造和諧美滿的家庭氛圍。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17.兒子英年早逝,兒媳無力撫養孩子而欲將其送養的,爺爺奶奶可以獲得撫養權嗎?

    案情

    老汪夫婦膝下只有一個兒子小汪。小汪大學畢業后,順利進入外企工作,并且與大學同學小顧結了婚。小汪與小顧婚后不久,小顧在一次意外中不幸失去了雙腿。雖然小顧身體殘疾,還因此失去了工作,但是小汪并沒有因此嫌棄她,反而更加愛護她。小顧被小汪的真情打動,冒著生命危險生下了兩人的女兒倩倩。倩倩出生后,小汪十分高興,為了給女兒提供更好的生活環境,他申請調到了工資更高但需要經常出差的崗位。一次出差時,小汪乘坐的飛機失事,小汪不幸遇難。小汪去世后,小顧悲痛欲絕。她身體殘疾,連自己都無法養活,該如何撫養倩倩呢?正當小顧打算將倩倩送到更好的家庭時,老汪夫婦提出他們愿意撫養倩倩。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老汪夫婦可以取得倩倩的撫養權嗎?

    解析

    老汪夫婦可以取得倩倩的撫養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法律這樣規定,不僅能使剛失去子女的父母得到心靈上的慰藉,也能夠使未成年人留在直系親屬身旁長大,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有著更為積極的影響。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顧身體殘疾且沒有工作,小汪去世后,只靠小顧自己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獨自撫養倩倩對于小顧來說是過于沉重的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小顧想要將倩倩送養情有可原。同時,老汪夫婦也承受著失去兒子的痛苦,撫養倩倩也能讓他們失去兒子的痛苦得到緩解。因此,無論是從情理上還是從法律上,老汪夫婦取得倩倩的撫養權都是理所應當的。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18.女兒離婚后取得撫養權,丈母娘教唆女兒不讓孩子父親探望,違法了嗎?

    案情

    莊慧的女兒王莎與丈夫小劉感情不和,平時總是吵架,小劉還時常夜不歸宿,對兩人的兒子辰辰也不聞不問。王莎無法忍受小劉的冷漠,憤而決定向法院起訴離婚。由于辰辰還未滿兩歲,法院便將辰辰的撫養權判給了王莎。王莎帶著兒子回了娘家,莊慧得知小劉的所作所為后十分氣憤,便對王莎說:“他不仁別怪你不義,反正他不關心孩子,孩子對他也沒什么感情,干脆就別再讓孩子見他了。”王莎深以為然。于是,每當小劉來探望辰辰時,王莎都百般阻撓,就是不讓小劉和辰辰見面。小劉忍無可忍,將王莎告上了法庭。那么,莊慧教唆女兒王莎阻止小劉探望辰辰的行為違法了嗎?

    解析

    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是常有的,但是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聯系并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中斷,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在法律上當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對于另一方的協助義務,我們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加以理解: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也就是說,在上面的案例中,莊慧與王莎阻止小劉探望辰辰,小劉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王莎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來保障自己的探視權。

    王莎與小劉雖然已經離婚,但是辰辰與小劉之間的父子血緣關系是無法剪斷的。為了辰辰更好地成長,王莎也應當積極協助小劉對辰辰進行探望,保證辰辰成長過程中父親的位置沒有缺失。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八條 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19.六十多歲的老人還能收養子女嗎?

    案情

    老江與妻子朱霞今年已經六十五歲了,兩人的兒子小江是一名人民警察。一年前,小江在一次任務中光榮犧牲。老江夫婦得知這個噩耗后,每天以淚洗面,直到最近才逐漸從失去兒子的悲痛中走出來。夫婦倆驟然變成了失獨老人,非常向往兒孫繞膝的感覺。可是他和朱霞年紀都大了,已經沒有了生育能力。老江便和朱霞商量,兩人經濟條件比較好,可以去福利院收養一個孩子,以后也能給他們兩人養老。可是,朱霞卻有些猶豫。她認為她和老江已經這么大歲數了,福利院不會同意他們的收養申請的。那么,像老江與朱霞這樣六十多歲的老人,還能夠收養子女嗎?

    解析

    要想解決老江夫婦的顧慮,先要清楚我國《民法典》中關于收養人條件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法律對收養人只有最低年齡限制,而無最高年齡限制,也就是說,六十五歲的老江夫婦在年齡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的。另外,老江夫婦雖然年齡比較大,但是兩人的身體都很健康,經濟條件也較為優越,完全可以承擔一個孩子成年以前所需要的費用。況且,老江夫婦培育出了一位為人民英勇犧牲的兒子,說明兩人的教育方式可圈可點,家庭氛圍也十分適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因此,老江夫婦符合收養人的條件,可以收養子女。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20.被養子女虐待后,可以解除收養關系嗎?

    案情

    老張與妻子劉某年過四十還沒有孩子,兩人去醫院檢查,被醫生告知老張患有不育癥,恐怕此生都無法擁有自己的孩子了。得知這個消息的夫妻兩人傷心過后,決定到福利院收養一個孩子。經過到福利院與孩子們相處,兩人最終決定收養小木作為自己的兒子。老張與劉某辦理收養手續后,對小木視如己出,在生活和學習上都努力為他提供最好的條件。但是小木并不珍惜老張夫妻的付出,從初中開始,就總是逃課出去和狐朋狗友鬼混,高中讀了一半就被學校勸退了。小木退學后,老張到處托關系,總算讓小木去讀了技術學校。小木從技術學校畢業后,只能找到一份勉強糊口的工作。如今老張和劉某均已退休,身體也不好,常常需要去醫院看病。小木認為兩人是他的拖累,經常對他們非打即罵。老張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拉扯大的孩子如今卻這樣恩將仇報,留下了傷心欲絕的眼淚。那么,面對小木的虐待,老張可以怎么做呢?

    解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雖然不具有血緣關系,但是法律將他們擬制為血親,同樣要盡到血親間的義務。在本案中,老張老兩口合法收養了小木,并盡心盡力對小木盡到了撫養義務,小木對老張與劉某進行虐待,無論是從道德上,還是從法律上,都是毫無道理且無法容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和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正因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并沒有血緣關系,因此法律賦予了他們解除收養關系的權利。老張與劉某仁至義盡卻飽受小木虐待,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他們可以向法院尋求救濟。收養關系解除后,老張也可以向小木主張補償其支出的撫養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21.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會因收養關系的解除而自動恢復嗎?

    案情

    小裴五歲時,親生父母生了弟弟,便開始嫌棄她是個女孩,將她送給了同村的周大強。周大強與妻子苗曉梅一直沒有子女,便將小裴當親生女兒撫養。小裴上大學后,苗曉梅因病去世。周大強沉浸在失去妻子的悲痛中,每日借酒消愁,甚至染上了賭癮。為了償還周大強的賭債,小裴在兼顧學業的同時,還要打好幾份工,沒多久就病倒了。小裴勸周大強戒掉賭癮,但是周大強非但不聽,還以自殺相要挾,逼著小裴把錢交出來。無奈之下,小裴只能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與周大強的收養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后,小裴的親生父母找上門來,聲稱小裴現在又是他們的女兒了,要求小裴每月向他們支付贍養費。那么,小裴親生父母的要求合理嗎?

    解析

    上面案例主要涉及的問題是,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后,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自動恢復。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也就是說,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是自動恢復的,而是需要雙方協商進行確定的。生父母放棄生子女這一行為,在人倫和情感上都十分復雜,這條規定也能給予被棄養的成年子女一個自主的選擇權。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裴已經上大學了,是一名已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雖然她已經與養父周大強解除了收養關系,但是她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與親生父母協商確定,在確定之前,她不必承擔對親生父母的贍養義務。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22.留守兒童打傷人,監護他的奶奶應該賠償嗎?

    案情

    王花住在農村里,務農為生。她的兒子與兒媳婦都在城里打工,只留下他們的兒子小飛委托王花照顧。王花平時非常溺愛小飛,把小飛寵得飛揚跋扈,平時在村里橫行霸道,經常欺負別人家的孩子。久而久之,其他孩子都變得不喜歡小飛,玩游戲時也總是把他排除在外。小飛氣不過,就把這件事告訴了王花。王花告訴小飛:“誰要是不跟你玩游戲,你就把他打一頓,反正小孩子之間打鬧是常有的事。”小飛聽后,就把排擠他的小斌打了一頓。第二天,小斌的家長氣勢洶洶地來到王花家里,表示小斌被小飛打得耳膜穿孔,要求王花賠償醫藥費。王花卻說,這是小飛父母該管的事情,和她沒有關系。那么,王花的說法正確嗎?

    解析

    上面案例涉及委托監護人是否應當為被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監護人因外出務工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受托人即為未成年人的委托監護人,需要暫時代替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時,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即使受托人并不是未成年人真正的監護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在上面的案例中,王花作為小飛的奶奶,代替兒子和兒媳照顧小飛,不僅需要照顧小飛的生活起居,也需要對小飛進行教育、引導。當小飛欺負其他孩子時,王花不僅沒有教育小飛與其他孩子團結友愛,還鼓動小飛毆打別人,這種行為無疑是極其不負責任的。因此,王花對于小飛打傷他人的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23.解除母子關系協議書有效嗎?

    案情

    馬萍有一個兒子,名叫徐壯。自從十年前丈夫去世,馬萍便獨自一人撫養兒子,吃了不少苦頭。然而,徐壯卻絲毫不體諒母親的難處,早早輟學,在社會上認識了許多狐朋狗友,經常到酒吧去喝酒蹦迪。在這些所謂“朋友”的帶領下,徐壯染上了毒癮。為了,他不惜向馬萍撒謊要錢,等馬萍發現不對勁時,為時已晚。得知真相的馬萍立即將尚未成年的徐壯送到戒毒所,可是每次從戒毒所出來,徐壯都忍不住再次吸食毒品。面對徐壯的一次次承諾、一次次復吸,馬萍徹底寒了心。她流著淚寫下一紙解除母子關系協議書,并簽上了自己的名字。請問,馬萍書寫的這份解除母子關系協議書,能夠具有法律效力嗎?

    解析

    馬萍書寫的解除母子關系協議書,無論是否得到徐壯的同意,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我國《民法典》的第八條規定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這表示,民事主體實施的一切民事行為都不得與公序良俗原則相違背。具有血緣關系的母子之間解除母子關系這一行為,并不符合大眾的要求,也有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

    同時,《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這一規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任意違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也就是說,想要通過解除母子關系協議來規避父母子女之間互負的義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此可見,上面的案例中,徐壯尚未成年,馬萍依然對他負有撫養義務,是不能通過解除母子關系協議來規避這種義務的。馬萍寫下的解除母子關系協議,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都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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