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別人收款的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模板
我們在從事社會審計、司法會計鑒定業務中,經常會遇到因民間借貸糾紛引發的訴訟,出借人會拿著相關證據來讓我們做出對其有利的結論,但很遺憾,有部分人因為沒有正確出借款項,出現了舉證無力、要款無望的情形。
僅舉2個案例:
案例1: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3月做出的一份民事判決書,上訴人(原審原告)郄某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2萬元及利息。但其提供的兩份共計12萬的借條,被告只認可5萬元,剩余7萬元認為是利息。郄某不能提供借條落款時間支付12萬元款項的證據,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2010年資金交付的事實,其二審提供的資金出處證明被上訴人不予認可,法院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不足以確認,對上訴人的該證據不予認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歸還原告5萬元借款及利息。
案例2: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3月做出的一份民事判決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生向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松提供的借款200萬元,有借條、銀行流水予以印證,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對其主張以現金方式向陳某松交付30萬元,陳某生并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陳某松亦不予認可,對該部分款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故對陳某生要求陳某松償還借款本金230萬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對其中200萬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二審判決予以維持。
總結:我們要講誠信,要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防止人性的邪惡,在出借款項時需要注意:
1、盡可能通過銀行轉賬或*寶、*信轉款形式出借款項,在轉款用途、備注處寫明***(出借人)向***(借款人)*年*月*日出借款項;
2、要求對方出具收據,收據應寫明: ***(即收款人、借款人)于*年*月*日向***(出借人)借款*元(大寫:),款已通過銀行轉賬(或現金)收取,利息約定**(如月息2分),按月付息,本金應于*年*月*日一次性歸還,如到期未全部歸還,應按**標準承擔違約利息。收款人(借款人)應親筆簽名,最好加蓋公章或按指印。如有擔保人,擔保人應簽字明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如有見證人,可請見證人簽名以作證明;
3、當使用大額現金交付借款時,一定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據,并注明是收取的現金,并保存自己在銀行提取現金或其他途徑獲得大額現金的憑證證明;如由此引發訴訟,出借人應當就借貸關系的成立并現金交付借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4、當借款人歸還了部分欠款,雙方可以重新出具借據,約定余下的本金、利息及還款時間,并明確原借據作廢或由還款人收回原借據;
5、當借款人委托他人代為收款時,一定要求借款人出具委托他人代其收款的書面委托書并由被委托人(形式收款人)出具收據;當出借人委托他人代為轉款時,一定要在轉款用途或備注處注明系代***(出借人)借出款項;
6、在雙方有多筆借款或經濟往來時,對于每筆借款、還款一定要加注清晰的備注,避免被對方指鹿為馬;
7、要勤對賬,保留書面證據或必要的電子憑證。
8、如涉及借款擔保,在結清借款時,應讓出借人在收據上寫明“原借款擔保責任全部解除”。
9、當借款已全部結清時,出借人應將原借據當面銷毀,或當面加注款已還清,或由借款人收回,也可以在向借款人出借齊全的還款手續時繼續由出借人保管。
10、出借資金來源合法,不謀求超出法律保護的高額利息,實事求是,誠信為本。
做到上述幾點,不會讓你借出了錢,款項收不回來又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