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端客戶用房標準,客戶用房需求
來源:讀特
深圳著力推動總部經濟發展,提高經濟發展質量。
一直以來,深圳著力推動總部經濟發展,提高經濟發展質量。記者從深圳市司法局了解到,近日,《深圳市總部辦公用房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標準文本)》(以下簡稱標準文本)已由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實施,此舉將規范和優化總部企業產業空間供給與監管模式,為企業提質增效,是優化全市營商環境的又一制度性創新。
標準文本由政府方、總部辦公用房運營方即平臺企業、總部辦公用房使用方即總部企業及其實控人四方簽訂,由政府方制定總部辦公用房的入駐和退出條件,由平臺企業通過總部項目遴選拿地建設并向總部企業供應總部辦公用房,總部用房企業及其實控人根據自身產業發展和空間需求,租用或購買總部辦公用房并作出產值規模和形成地方財力等經濟貢獻承諾。
簡言之,政府管“首尾”,制定進入和退出條件;平臺企業管中端,負責搞好總部辦公用房供應并對總部企業及其實控人進行履約核查;總部企業及其實控人負責一心一意謀劃產業發展,付出較小經濟成本,快速獲取產業發展空間,逐步逐年兌現經濟貢獻承諾。
深圳為總部企業用房提供合規示范文本,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又一制度性創新。
據深圳市司法局介紹,此次推出的標準文本具有三大亮點:
大膽假設、小心論證,創新監管模式。與總部項目產業發展監管不同,《深圳市總部項目遴選及用地供應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下,總部用地由經深圳市政府確定的企業取得并完成總部辦公用房建設,由符合《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的總部企業通過租賃或者購買形式使用總部辦公用房。此情形下,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形成地方財力等經濟貢獻均來自總部辦公用房的使用主體即總部辦公用房企業,而非拿地建房的平臺企業,因而本情形下的產業監管對象為總部辦公用房企業。
在產業監管模式設計上,由于總部辦公用房企業與平臺企業簽訂的《總部辦公用房租賃合同》或《總部辦公用房買賣合同》均為民事合同,深圳市司法局大膽創新,總部用房監管協議由四方簽署,即政府方(甲方)、平臺企業(乙方)、總部用房企業(丙方)、總部用房企業的實控人(丁方),
改變以往由政府方履行產業發展監管職能,轉變為由平臺企業以民事協議約定的方式實現去行政化的產業發展監管。
區分總部用房形式,分類分梯度設置用房主體權利義務。標準文本結合租賃、購買兩種用房形式,在總部用房企業經濟貢獻指標承諾值、承諾期、權利限制、履約考核節點以及違約責任等條款方面賦予平臺企業充分的自主決定權。以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為目的,以總部企業所得優惠作為違約責任上限,分梯度設置違約責任,分為限期整改-收取違約金-解除租賃合同或回購總部辦公用房。
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愿,最大程度服務企業發展。標準文本在總部用房企業退出并由平臺企業回購總部辦公用房的情形下,對總部辦公用房的回購價格、回購程序、轉移登記的辦理時限等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增強了回購程序的操作性。
此外,在與《實施辦法》《管理辦法》和深圳市政府有關總部政策規定以及標準文本既有條款不沖突的前提下,總部辦公用房總部項目的牽頭單位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增添有關個性化的條款,以滿足項目實際需要。
近年來,深圳市為優化全市營商環境持續貢獻法治力量,在紓解企業發展空間問題上不斷出“奇招”“實招”,陸續出臺了《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深圳市總部項目遴選及用地供應管理辦法》《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地價測算規則》等涉及總部企業引入和發展的改革政策,分別從優化審批程序、加大產業扶持力度、優化監管效率和模式、降低營商成本等方面,鼓勵和支持實體企業在深圳獲得全方位的產業發展空間。
2020年,深圳市司法局修改完善了《深圳市總部項目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標準文本)》,并經深圳市總部項目遴選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由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實施。
此外,深圳市司法局還組織完成了全市近百家總部項目企業的產業發展履約核查,摸清全市總部企業發展狀況,起草了相關核查報告并對產業發展情況和問題提出完善建議。
編輯 黃春才 許舜鈿 審讀 劉春生 審核 黨毅浩 范錦樺
(作者:深圳新聞網記者 張玲 通訊員 司新宣 鐘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