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恢復執行需要什么條件_申請恢復執行需要什么手續
母親將唯一房產過戶給女兒
并約定終身居住權
不料女兒欠債
房子被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
母親的居住權誰來保障?
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01
案情簡介
2004年,譚某將自己名下的唯一房產過戶給女兒劉某,并簽訂協議約定:譚某有終身在此房產居住的權利。此后,譚某一直在該房產居住。
2015年,劉某因欠錢被債權人張某起訴,后法院判決劉某應履行還款義務。劉某為規避執行,將房產以簽訂買賣合同的形式過戶至母親譚某。張某發現劉某轉移房產的行為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訴訟。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但張某未向行政機關主張將上述房產更名至劉某名下,因此房產仍然登記在母親譚某名下。
2018年,張某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房產。2020年,譚某恐老無所居,遂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提出停止對上述房產執行等訴訟請求。
02
法院審理
首先,即使張某撤銷房產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但由于過戶登記未被撤銷,涉案房產仍登記在譚某名下,張某應在依法撤銷涉案房產登記,并登記回轉至劉某名下之后,方可繼續申請執行涉案房產。
其次,譚某將唯一住房贈與女兒劉某,且雙方有協議約定譚某對涉案房產有永久居住權,在贈與合同附有終身居住的條件下,劉某有保障譚某居住需要和安享晚年的義務,劉某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也因贈與人享有居住權而受到限制。因此,涉案房產暫未達到可執行的條件。張某可待具備執行條件時,另行申請恢復執行。
綜上,法院判決不得執行上述房產。該判決已生效。
03
法官說法
耿利君
羅湖法院民事庭
一級法官
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從受贈子女的角度來看,子女作為受贈人完成過戶登記之后,就應當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同時子女對受贈房屋的所有權也因該義務而受限,保障老人在該房產中的居住權益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從債權人的角度看,并無證據證明其債權系基于對案涉房產的權利狀態的信賴而形成,由于房產設立了居住權而暫不具備執行的條件,可待具備執行條件時另行申請以恢復執行。
本案排除執行有利于維護良好社會風尚,也符合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父母晚年將房產贈與子女,是對子女疼愛的表現;子女以該房產供父母居住,并贍養父母安享晚年,是接受贈與的應有之義。支持排除執行并指引債權人在具備執行條件時再次申請恢復執行,既體現了情理法的有機融合,也維護了孝老愛親的中華傳統美德。
04
法條鏈接
向上滑動閱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