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通知書;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模板
【實務問答】
Q:華律師,您好,請問: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必須給經濟補償金嗎?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第三次應無固定,但第三次因公司原因不再續簽,才應該考慮給經濟補償金吧?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公司應該采取什么措施,發什么函件給員工嗎?還是可以什么都不用做,雙方合同自動期滿終止?
第一,第二次固定期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是沒有選擇不再續簽的權利。如果雙方達成一致終止合同或解除勞動關系,且用人單位愿意支付經濟補償N,則沒有法律風險,但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通知不續簽合同,不是支付經濟補償金N的問題,而是支付違法終止賠償金2N。
第二,在第一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如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N即可,第一期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屬于第二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次勞動合同期滿,除上海市等個別地區有差異外,其他多少地區司法裁判口徑僅認為用人單位就不能選擇單方面終止,否則,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司法政策:《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號)16.【連續訂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持。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單位如果第一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選擇不續簽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向員工發出書面合同期滿終止通知書。勞動合同期滿并沒有自動終止這一說,即便雙方勞動合同如此約定,對用人單位而言,仍存在不被認可的法律風險。
聲明: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