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自己怎么寫撤訴申請書(撤訴申請書模板)
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仲裁處理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即在勞動爭議仲裁中,仲裁結果作出前,不管當事人是否自行和解成功,均可以申請撤回仲裁申請,且撤回之后可以再次申請。
在訴訟中,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七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一審程序中,人民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二審程序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diào)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jīng)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對于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申請撤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繼續(xù)進行。
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法釋〔2000〕18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申請撤訴,可以參閱以下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站公示的《申請書(申請撤回起訴用)》文書樣式制作文書。
申請書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yè)),住……。聯(lián)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
撤回你院(××××)……號……(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寫明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本樣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制定,供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用。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
3.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說明】
1.本樣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制定,供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用。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
3.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